准确把握时机是实现调解成功的前提。承办律师正确把握时机,有助于己方在后续谈判中获取心理优势。在执行过程中,面对国家强制执行力都无法顺利化解的案件,承办律师要想通过和解来解决债权纷争,一般很困难,这就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寻找执行和解的合适时机。鉴于案件情况有差异,承办律师可以依据执行节点,步步推进,“见机行事”。
下面,笔者将详细列举承办律师在执行阶段需要注意把握的谈判节点:
2.法院发出执行裁定、报告财产令后。
3.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后。
4.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www.daowen.com)
5.如果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承办律师可代理债权人申请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主体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谈(如果被执行人为被挂靠单位,那么,对其债权进行冻结可能引起挂靠人不满)。
6.对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送拘留通知书。法院发出拘留通知书后、该通知执行前,承办律师可约请被执行人茶叙,实施“战略威慑”,告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关于偿还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者,面临被拘留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同意进行和解,司法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拘留措施可以暂时中止。
7.对涉嫌犯拒执罪的,承办律师可以首先向其“义务普法”,告知其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情况下,涉嫌犯拒执罪的债务人,经过承办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慑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会主动坐到谈判桌前,毕竟,铤而走险甘于犯拒执罪而不履行清偿债务者是少数。
根据法院的执行节点,充分利用法院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战略威慑”,从而推进执行和解,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不能”的“没有办法的办法”。对于执行阶段的和解,承办律师也可以利用调解技巧、谈判策略。对于疑难复杂案件以及“老油子”被执行人,则应“将计就计”,综合使用调解技巧、谈判策略,以法院的强制措施为依托,展开谈判沟通,综合化解“执行难”“执行不能”难题,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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