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裁定书应写明追加当事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
2.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3.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当事人的裁决。追加被执行人,涉及追加的被执行人的重大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调整)》第83条从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角度,直接赋予了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的权力,但并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抗辩的机会和权利。在执行实践中,通过听证解决追加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
4.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当事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www.daowen.com)
5.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只作为执行新的主体之依据,裁定与执行通知书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执行法院在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之后,仍应按执行程序向新的执行主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变更、追加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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