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和解的优势在于,法院已经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作出明确的判决认定,对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已经明知,且面临着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此时承办律师可以主动联系对方当事人,进而提出违约金、还款期限让步等条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以达到对方当事人能主动履行的目的。判决后和解不仅可以消除委托人在执行中存在的风险,也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紧张的合作关系。
(一)判决后和解技巧的运用
1.“战略威慑法”的运用。判决生效后,将很快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可能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手段。在对方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措施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可以以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为威慑点,与对方进行判后和谈。
2.“高开低走法”的运用。一审判决一般都判决较高的违约金和利息,承办律师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利息、违约金为条件,与对方展开和谈。一审判决中,一般判决履行时间均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判后和解中,承办律师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分期付款为条件,与对方展开和谈。
(二)判决后和解的注意事项
1.在法院判决后,找出双方和解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是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建材款本金的差距,还是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承担的差距。
2.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向其明示判决后和解的好处,可以避免上诉,缩短清欠时间,减少执行风险,作出最大可能的让步。
3.可以约请对方当事人进行茶叙沟通,以判决确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适当让步,以促进和解的达成。
经典案例15
“战略威慑”促债权纠纷和解
河南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河南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某建设公司承建的演艺中心综合楼工程所需的各种型号商品混凝土。后经结算,某建设公司欠河南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共计54.4696万元。河南某混凝土公司及承办律师多次向某建设公司催要,但某建设公司拒不支付。为此,河南某混凝土公司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在河南某混凝土公司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某建设公司以合同上加盖印章为伪造(并申请鉴定、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结算单上签字人员并非其工作人员为由否认与河南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存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关系。由于某建设公司不配合,也不提交任何证据,本案一拖再拖,最终由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河南某混凝土公司的货款54.469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54.4696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1.1063万元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
在某建设公司上诉期内,承办律师主动约谈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在约谈期间,承办律师向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表明:现在法院已经判决由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河南某混凝土公司本金54.4696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和谈时已经有24万元,如果没有具有实质意义的上诉或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对某建设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承办律师同时指出:如果某建设公司同意一次性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原告方可以对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予以减免或免除。
被告某建设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清楚自己上诉的胜诉希望渺茫,而且还得交上诉费、拖延诉讼违约金等,特别是其惧怕执行措施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最终,某建设公司同意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其在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河南某混凝土公司货款54.4696万元、诉讼费1.1063万元以及保全费、保函费。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点评
1.把握流程节点。承办律师掐准时机,把握住被告在收到判决后的心理变化,积极与被告某建设公司进行的和谈,促使本案和谈成功。(www.daowen.com)
2.“战略威慑法”得到成功应用。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对方考虑是否上诉的关键时刻,及时告知对方:如果不上诉,有可能被法院采取列入失信名单、保全、查封等的强制执行,而且,案件结案时间拖得越长,败诉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越多。承办律师以后期法院可能会采取的执行措施为战略威慑点,促被告方自愿与原告方达成和谈。
3.“高开低走法”得到成功应用。一审已经判决某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河南某混凝土公司本金54.4696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且违约金已经计算24万元。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利用一审判决直接“高开”——向被告表明:如果某建设公司能一次性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原告方可以对违约金予以减免或免除。经过协商,最终某建设公司在1个月内直接支付全部本金54.4696万元、诉讼费1.1063万元、保全费4225元、保函费1111.5元,共计赔付56.1095万元。
模板:判决后和解协议书
判决后和解协议书
甲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建设工程货款一事,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如今,双方为了友好合作关系及更好地履行,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甲方同意于2018年7月11日前支付乙方20万元,剩余36.1095万元(包含本金34.4696万元及诉讼费11 063元、保全费4225元、诉保费1111.5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全部付清后,乙方自愿放弃原民事判决书明确的违约金。
2.若甲方按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乙方不得再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保全解封手续,甲乙双方就甲方拖欠乙方混凝土款之事一次性结清,再无争议。若甲方任何一笔未按本协议履行,乙方有权按照原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未支付费用及违约金。
3.本协议一式3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律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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