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同存异法”技巧的运用
根据庭审情况,律师可以找出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分歧点:双方是存在对合同关系成立与否、建材款本金的差距,还是存在违约金、利息、诉讼费承担的差距?假如被告同意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诉讼费,利息、诉讼费可以由法官在调解中予以酌定调解。即使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利用“求同存异法”确定无争议部分,双方有争议的部分由法官开庭裁决。“求同存异法”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争取实现当庭调解。
(二)“打开天窗法”技巧的应用
律师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专业知识判断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大致裁判结果。律师在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时,可以适时将自己预测的诉讼结果向双方当事人明示,并将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的费用、时间、经济成本明示,让对方当事人自行权衡利弊,降低当事人的各自预期,从而促使纠纷化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三)律师要尊重和善于利用法官权威
在庭后和谈时,律师可以提出一个或多个和谈方案。律师要尊重和善于利用法官的权威。比如,主动向其汇报案件情况,由法官主持庭后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
经典案例14
供货合同“爽约”庭后和解促清收
2012年8月19日,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集团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以供应某工程集团某部队801#建筑物工程所需各种型号商品混凝土。该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工程集团供货价款共计391.9554万元。(www.daowen.com)
根据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工程集团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及结算单,截至2015年4月30日,该项目仍欠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1.9554万元。
2015年7月9日,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以及对某工程集团的全部合同债权,一并转让给某混凝土公司。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通知被告。之后,某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要,但是,某工程集团一直未履行上述债务。
无奈之下,某混凝土公司将某工程集团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某工程集团认可的欠付货款数额为约110万元,剩余约11万元(签字的员工)不认可。双方在法庭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后,由于双方已明确,某工程集团欠付110万元无争议,争议金额仅为11万余元,代理律师在与某混凝土公司确定和解方案后,积极主动地联系某工程集团负责人,利用“求同存异法”,同意原来有争议的11万余元费用由某工程集团承担5万元,由某工程集团共计支付115万元货款,某混凝土公司不再主张剩余货款,而且,某混凝土公司也放弃了违约金。
经过几轮谈判,双方最终签订和解协议。某工程集团一次性支付全部115万货款,某混凝土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撤诉,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点评
本案中,法院判决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案件的一审判决内容。此时,对败诉一方而言是考虑上诉与否的关键时期,如果上诉面临的就是上诉费用的支出及二审改判的可能性等问题,并直接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胜诉一方而言,如果能在此判决后和解,那么就能尽快回款,消除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此,判决后进行和解是债权清收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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