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河南建筑公司及李某承担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义务

河南建筑公司及李某承担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义务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诺书上载明,河南某建筑公司及李某认可并自愿承继原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的武夷山某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

河南建筑公司及李某承担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义务

模板:调解(和解)协议

和解(调解)协议

甲方(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代理权限:

乙方(被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代理权限:

经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本金 元、违约金 元、诉讼费 元、保全费 元、保函费 元,共计 元。甲、乙双方为保证案件顺利履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偿还 元。

分阶段支付的:

乙方分 次向甲方支付完毕。

第一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第二期,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 元;

剩余 元,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自愿另行支付违约金 元。

三、若乙方未按任意一期时间节点、金额支付,甲方有权按照依据本协议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剩余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全部债权债务一次性清结,均无异议。

五、本协议书自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时生效,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六、本协议书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民法院备案一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经典案例11

购销合同起纷争,顺水推舟清收巨额货款

嵩县某镇高都小区工程原系武夷山建筑公司承建,李某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实际施工人)。嵩县某混凝土公司是一家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经人介绍,嵩县某混凝土公司与武夷山某建筑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嵩县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武夷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嵩县某镇高都小区工程所需混凝土。

2015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武夷山某建筑公司欠嵩县某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款83.7672万元。律师承办案件后,向武夷山某建筑公司寄发律师函,并到项目施工地与武夷山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商谈。武夷山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出具了还款计划,但武夷山某建筑公司并未按还款计划履行。经查武夷山某建筑公司已被列为经营异样企业,且其涉诉案件多达百余起,19个案件因实际未履行而终止,偿还能力不足。

律师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涉案项目工程信息得知,因武夷山某建筑公司资质问题,实际施工人李某已经变更了被挂靠单位,现在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已经变更为河南某建筑公司。律师通过上门催要,以及与实际施工人李某进行多次洽谈,最终李某以河南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律师出具了承诺书。

承诺书上载明,河南某建筑公司及李某认可并自愿承继原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中约定的武夷山某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合同权利与义务。李某在原对账单中加盖了河南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专用章。河南某建筑公司自愿偿还武夷山某建筑公司应付的83.7672万元混凝土款,并承诺于2018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嵩县某混凝土公司83.7672万元混凝土款。但是,之后河南某建筑公司并未按照承诺书承诺的时间支付货款。

嵩县某混凝土公司遂将河南某建筑公司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河南某建筑公司赔付本金83.7672万元及违约金32万元,同时还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法院依法查封了河南某建筑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冻结了47万元存款。

在开庭前,李某找到当地混凝土协会会长向嵩县某混凝土公司董事长说情,表明愿意偿还本金,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承办律师与嵩县某混凝土公司董事长沟通后,与李某取得了联系,并将李某约至承办律师办公室进行协商,采用“顺水推舟法”向其讲明其中的法律关系,表明因为混凝土协会会长的说情,嵩县某混凝土公司董事长“也买账”。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①河南某建筑公司支付嵩县某混凝土公司本金837 672.6元、诉讼费8863元、保全费5000元、包函费2154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953 689.6元。②河南某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剩余153 689.6元。③若河南某建筑公司未按期付款,则应向嵩县某混凝土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出具了正式调解书,河南某建筑公司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正式结案。

点评

这个案件由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的青年律师主办。办案律师有几点体会予以分享:本案流程节点控制精准,专业突破得当,调解技巧运用准确,保证了律师可以化被动为主动,顺利、圆满地完成债权清收任务。(www.daowen.com)

1.准确把控流程节点。这个案件,是在诉讼立案、启动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开庭前这个节点进行协商和解谈判的,流程节点把控准确,避免了清欠程序时间过长。

2.和解技巧运用得当。在财产保全以后,法院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为南阳市某企业,查封的是被告在项目所在地洛阳市嵩县开设的项目账户。)保全措施结束后,本案律师积极同被告联系,使用了“战略威慑法”,告知被告本案已起诉立案,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被告得知其上述银行账户被查封,显得比较着急,因为这个账户是其支付工程款的专用账户,此时临近付款节点,随时可能有钱进账,所以被告从心态上更倾向于和解。另外,案件代理律师在和解时运用了“顺水推舟法”,便于原告实现诉求。起诉时,违约金计算金额比较高,被告找到当地有关领导说清,原告及案件代理律师顺水推舟,提出的和解意见为:本金不能少,违约金减至原主张的1/3。最终,这个案件得以顺利和解。

3.专业突破点找得准。在本案中,供需合同中需方为福建省一家建筑公司,后经律师调查,该公司涉及诉讼案件百余起,很多案件均为公告送达,公司根本不应诉,该公司还多次被列为失信人。鉴于福建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实际施工人也没有偿还能力,且施工工程基本上成为“烂尾楼”(停工时间已达一年左右),原告代理人并未盲目起诉,而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律师在勘查现场走访中得知,本案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本来挂靠的是这个福建公司(即供需合同中需方盖章的公司),后因甲方原因,此时成为更换项目的施工方。律师找准时间点,在项目施工方变更后,联系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将涉案项目原有的这个债务转移给了新的被挂靠的公司,要求由新变更的施工方(即案件的被告)重新出具手续——变更了供需合同主体。正是基于办案律师对于建筑房地产这个行业的深入了解、专业突破点找得准,才保证了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圆满结案。

4.律师化被动为主动。建筑房地产债权清收案件,以实现清欠回款为最终目的。因此,在有的时候,原告方律师不能一味依赖法官,不能总是被动地走诉讼程序,否则,可能造成案件诉讼程序时间过长、被告不配合或失去调查取证、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恶意逃债)的最佳时机。诚如此,则需要花费更多时间、精力和司法成本。

附:该案件的开庭前和解协议

开庭前和解协议

甲方:某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乙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李律师

因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某小区工程建设款一事,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为了保持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以及遵循契约精神,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应支付乙方本金83.7672万元、减半收取诉讼费8863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154元、违约金10万元,共计95.3689万元。

2.甲方同意于2018年7月10日前支付乙方40万元,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乙方20万元,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乙方20万元,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剩余15.3689万元。

3.若甲方按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就甲方拖欠乙方混凝土款之事一次性结清,再无争议。

4.若甲方任何一笔未按本协议履行,甲方同意另行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乙方有权自甲方违约之日起就剩余全部金额及20万元违约金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双方各一份,某县人民法院留存一份出具正式调解书。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典案例12

施工合同起纠纷 庭前和解清债权

2010年8月14日,陕西某建工公司与新疆中油某公司就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安装工程一事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陕西某建工公司承包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项目齿轮单元钢结构工程,工程地在宝鸡市渭滨区某村,工程预造价为1600万元,工期为2010年8月14日至2011年2月9日。由甲方即新疆中油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建工公司入场动工并如期完成建设工程。2012年12月18日,涉案厂房正式投入使用。此后,陕西某建工公司开始向新疆中油某公司要求进行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新疆中油某公司只是不时地向陕西某建工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却一直未进行结算、审计等合同约定工作。2014年12月18日,工程已过保修期间,而新疆中油某公司仍未进行结算,也未向陕西某建工公司支付完毕工程尾款和返还质保金。之后,经陕西某建工公司再三要求,新疆中油某公司与陕西某建工公司等单位签订清算协议,确定该工程结算总金额为1326.4229万元。

工程结算完毕后,虽多次催促,新疆中油某公司却仍旧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2016年12月31日,新疆中油某公司向陕西某建工公司寄《往来账项询证函》,确认新疆中油某公司现仍剩余工程款136.2555万元未向陕西某建工公司支付。

早在2016年,律师就已接触该案,并通过发送催款函的形式,追回部分款项。鉴于此,律师与债权人陕西某建工公司进行商议:该案新疆中油某公司系国有企业,具备付款能力,现在其拒不付款,是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为由,只需释明该条款,同时以诉讼方式协调,该案应该能实现和解。

2017年7月1日,本案律师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调取了大量工程已经完工并且实际使用的证据。律师经过分析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新疆法院管辖属于无效约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该案正式立案。开庭前,新疆中油某公司主动与律师联系商议还款事宜,8月14日新疆中油某公司向陕西某建工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先付50万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1个月内支付完毕。同日,陕西某建工公司同意撤诉。

2017年8月21日,陕西某建工公司撤诉。现新疆中油某公司已将1 362 555.61元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本案顺利解决。

点评

1.律师承办案件后,严格把控流程节点,立案后、庭审前,抓住了对方迫于开庭压力的时机,利用了对方不愿开庭,开庭后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且路途遥远不愿到宝鸡法院开庭的心理,与对方进行和谈。

2.专业突破点找得准。首先,虽然合同中约定有“背靠背”条款,但是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一般不予采纳,可以在和谈中利用律师的身份向对方表明如果继续诉讼,对方也无法实现利用该条款拖延付款的目的。其次,本案中的合同约定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在新疆,律师根据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避免了当事人及律师长途跋涉到新疆起诉,为当事人减少了差旅费等损失,也回避了可能涉及的地方保护等不利因素。

3.运用高开低走的策略。本案中,律师在庭前与被告进行了和谈,利用合同约定违约金高开,在和谈中让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分批将工程款及保证金全部支付,原告予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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