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书、担保人身份资料、律师委托手续、备份民事起诉状。
2.督促法院出具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结束后联系保全法官,备份保全裁定、协助执行文书、保全结果通知书等资料信息,以供申请执行使用。(房产、车辆,需备份协助执行文书,标注所有权信息、查封时间等;查封银行账户的,需备份协助执行文书,标注银行账户信息、余额、查封时间等。)
3.告知委托人保全财产的信息,设置查封到期提醒。(到期前2个月申请续封。)
4.在法院保全措施结束后,及时与被告联系,进行保全调解,成功和解的,申请法院出具撤诉裁定或调解书,若未能成功和解,督促保全法院尽快将卷宗流转至审判庭。
经典案例10
混凝土货款要不回,巧用保全促清收
2012年6月23日,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洛阳某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供应洛阳某建设公司的伊川县某医院迁建工程住院部项目所需各种型号商品混凝土。
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供货义务,经核算,洛阳某建设公司欠付混凝土货款数额为182.7944万元。在几次催收应收货款未果后,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提供债权清收法律服务。律师仔细研判了涉案资料,发现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均不是合同指定人员签署的,不能直接起诉,需要补证。(www.daowen.com)
律师在接案后,向洛阳某建设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金某寄发了律师函。对方接收律师函后,未主动与律师联系。律师主动上门催要,与洛阳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进行面谈,经刘某联系,实际施工人金某赶到和谈地点——洛阳某建设公司。在洽谈过程中,刘某、金某向律师介绍了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说明是由于甲方拖欠工程款,才导致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虽然本次洽谈未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但刘某、金某均在律师会见笔录上签字,认可了洛阳某建设公司仍欠付洛阳某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82.7944万元的事实。
在本次会谈中,律师在洛阳某建设公司的财务室留神看到了该公司常用转账的对公账户为建设银行某支行等账户信息,之后多次与刘某、金某联系和谈,但均没有实际进展。在此情况下,律师代理委托人迅速向法院申请立案,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将洛阳某建设公司的上述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金额30余万元。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律师立即联系刘某进行和谈,刘某及金某迫于诉讼保全压力,在与律师的和谈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先支付债权人30万元,此后每个月支付10万元,直至履行调解协议完毕。在律师的催促下,洛阳某建设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债权得以清偿。
点评
1.律师利用上门催要与对方签订会见笔录的形式,完善了本案中证据不足的缺点,达到了补正的目的。且在上门催要的过程中,律师积极寻找有利证据及信息,获取了对方常用的银行账户,为后期保全做好了准备。
2.在本案中,律师实现了非诉讼与诉讼的完美衔接。律师在上门催要协商无果后,迅速启动代理诉讼申请立案程序,并申请诉讼保全。在诉讼保全后,主动联系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迅速利用“战略威慑法”“高开低走法”等策略,通过代理债权人减免部分违约金的做法,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相让步——妥协。最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书。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经过律师的催促及监督,对方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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