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筑房地产债权清收案件中,诉讼保全申请人了解或相对熟悉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否则,他是不会借款给人家或形成对方欠款之事实的。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者,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的内容。
2.申请人应提供财产线索。“知己知彼者百战不殆。”在建筑房地产债权清收案件中,诉讼保全申请人了解或相对熟悉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否则,他是不会借款给人家或形成对方欠款之事实的。因此,承办律师不能忽视向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财产信息或线索的机会。
3.没有明确的保全线索,想要查询债务人银行账户的情况,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院提出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书面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5.在债权清收案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案件,理论上可以不提供担保,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均要求提供担保。
6.担保形式(同本章诉前保全的担保形式)。(www.daowen.com)
7.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保全裁定,由执行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8.财产保全期限和延续的问题。(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9.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者,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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