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阶段是非诉讼与诉讼的衔接过程。在立案后,律师可以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能采取的法律强制措施为威慑点,利用被告收到起诉状之后心态的变化,运用“战略威慑”“高开低走”等方法迅速与被告展开谈判。
经典案例9
立案后调解效果好
2010年12月1日,陕西某建设公司与中国石油某公司就宝鸡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安装工程一事签订了分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陕西某建设公司承包该工程,方式为包工包料。在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双方还同时约定,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广西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建设公司即入场动工。2012年底,该工程竣工并交付到中国石油某公司。2012年12月18日,该厂房正式投入使用。陕西某建设公司与中国石油某公司共同确认该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474.6325万元。工程结算完毕后,中国石油某公司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252.3961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后,鉴于该案总包方是国有大型企业,付款能力强且注重商誉,建议当事人在仲裁前由律师主导进行和解,这样既能有效沟通、取证,谈判若有回款也会降低当事人的仲裁数额,减轻当事人的仲裁费用支出。当事人欣然同意律师的方案,于是委托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先是向该案总包方司发送律师函,以合法的催告形式再次向该公司叙明诉求、告知其履行期限、怠于履行后果。随后,律师与对方公司通电,告知当事人诉求。接着,律师赶至该公司并与其负责人详述该案法律关系、当前案件局面、走向以及案件法律后果。面谈后,律师已从对方公司负责人的语气中察觉出松动迹象,于是继续与该公司沟通,但未能有实质性进展。
2017年6月,律师至某市仲裁委员会立案,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52.3961万元(其中工程尾款为128.6645万元,工程质保金为123.7316万元),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128.6645万元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工程实际使用日2012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算至实际付款日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17年4月19日为32.0083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23.7316万元的利息14.7592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工程实际使用日后两年2014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算至实际付款日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17年4月19日为14.7592万元)。(www.daowen.com)
立案当日,律师与仲裁委进行沟通,建议仲裁委先行与中国石油某公司联系,居中调解。仲裁委负责人同意律师的意见与该公司进行了沟通、商谈。得知律师已经要提起仲裁的消息,对方公司立即与律师取得联系,邀请律师进行协商。因中国石油某公司所提付款时间过长,当事人不愿接受,故律师在谈判次日代理委托人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发送中国石油某公司。
在看到律师已经正式立案,中国石油某公司又一次邀请律师会谈,最终,该公司在谈判当日就将所欠款项本金252.3961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免除被申请人债务利息。该案顺利结案,仲裁费用亦减半收取。
点评
1.在本案中,债务人系一家大型国企,付款能力强且注重商誉。在一般情况下,大型国企不情愿为一点小事情而打官司,因为,一旦败诉,便会影响企业声誉。执业经验丰富的承办律师为合法合规地代理债权人实现工程款回款,及时代理申请立案,之后“边打边谈”促本案和解,实现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果。
2.中国石油某公司多次以“未到付款节点”为由拖延付款,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分析本案涉及的“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的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方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及法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所签合同条款即是如此情况。因此,律师亮明自己的法律意见:本案涉及的“背靠背”条款效力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针对当事人有无付款给对方当事人,未付款的责任在谁,诉讼(仲裁)哪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经律师不厌其烦地做工作,中国石油某公司最终同意向债权人支付所欠工程款。
3.非诉讼与诉讼流程相互衔接,律师应灵活运用“边打边谈”的办案技巧,找“战机”。在本案中,律师利用前期寄发律师函、上门催要等非诉讼手段多次与中国石油某公司协商。当时机成熟时,及时利用立案程序进行“战略威慑”,最终达到迅速调解、实现工程款回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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