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原告
(1)不要在提交法院的材料里留下原告的电话,要留承办律师和协办律师的电话及通讯地址。
(2)在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栏里留本所的地址。
(二)关于被告
(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要用序号明确列明。
(2)列被告主体有讲究。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等要用序号明确列明;查明被告的实际住址;若实际住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要明确列明;列明被告联系方式;被告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注明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列被告主体有讲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规定,列明被告:
材料款清欠案件,一般要将被挂靠公司及挂靠人或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追索劳务费案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共同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列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涉及建设工程付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价款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包括工程价款、劳务费等,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欠付价款数额的基础上,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范围以各当事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各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债务相应部分消灭。
发包人提起的工程质量索赔案件中,列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因建筑物倒塌提起的侵权赔偿纠纷,列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施工单位包括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两个主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房屋买受人因房屋销售合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列无销售房屋资质的房屋销售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为被告,由销售公司与房屋开发公司连带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3)查明被告的实际住址;若实际住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要明确列明。
(4)列明被告联系方式。
(5)被告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注明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三)诉状写明案由类型
在诉状中,写明案件性质(案由: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或材料款买卖合同纠纷,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以便于法官审查归类。
(四)关于诉求问题
(1)注明本金具体数额。在列诉求时,如果双方对本金有争议,可有依据地“高开”,违约金、利息也应尽量高开,为日后采取“高开低走法”留有余地。
(2)多个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陈述多个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阐述承担责任的方式:
引用我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确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我国《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确定表见代理,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材料款清欠案件,一般要将被挂靠公司及挂靠人或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劳务费清欠案件,被告一为违法分包人,大多数为合同相对人;被告二为转包人(施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为发包人(业主单位),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清偿责任。
(4)关于违约金、利息问题:
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利息标准的,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利息标准,但约定标准过高的,按法律规定调整后主张。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利息标准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1.3倍至1.5倍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利息计算起止时间:注明要求付至实际付款日止;列明起算时间及暂计至起诉日的违约金、利息具体数额。
(5)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等承担的,起诉文书中需单独列明,具体数额以实际收费为准。
(6)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无须列明,可直接主张“相关诉讼费用”。(www.daowen.com)
(五)关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1)列明涉案工程名称、所在地以及楼号、建材使用于哪一处建筑。
(2)列明对方欠款数额及已付款数额,注意表述清楚。
(3)结合合同说明涉案工程的进展情况、合同的付款节点,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比如,涉案公路已竣工并投入使用5年之久,但被告至今仍不归还建材款。
(六)关于管辖
在起诉文书中简单列明管辖依据,比如合同约定、法定等。
经典案例5
工程转包遇债权纠纷,专业突破显奇效
2011年,某区以某区撤村并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名义将某区8号小区1标段16#楼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陈某某。
2012年1月16日,陈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陈某某又将涉案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了吴某某,吴某某系涉案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吴某某承包的劳务工程完工后,2017年1月9日,吴某某与陈某某对吴某某已完工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明确陈某某拖欠吴某某劳务费64.554万元,保证金50万元,共计114.554万元。2017年3月17日,吴某某与陈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支付劳务费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三方协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后陈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向吴某某支付劳务费,截至2018年5月17日,陈某某共计欠吴某某劳务费49.554万元,保证金50万元。经吴某某多方协商、催要无果后,将该案委托律师处理。
承办律师承接案件后,详细查看了案件材料,研究了法律关系,从当事人处了解到:与当事人有合同关系的陈某某因其他案件涉及拒不执行法律生效文书而被判处刑事责任,现在监狱服刑中,可以看出只起诉陈某某无法最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承办律师最终确定诉讼方案,将陈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区管委会全部列为被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劳务费以及退还保证金的责任。
起诉后,承办律师与三被告联系、协商,多次电话、会面谈判后,最终达成和解,分期还款,由法院出具调解书: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吴某某劳务费15万元;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支付吴某某劳务费30万元;③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吴某某劳务费4.554万元及保证金25万元;④陈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吴某某保证金25万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此条承担连带责任;⑤某区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本案在律师的监督、跟踪下,完成债权清收。
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卡准节点。律师向与原告吴某某签订合同的陈某某寄发律师函后,得知陈某某已经因为涉及刑事案件被逮捕,现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陈某某也没有能力实际偿还原告吴某某的款项,但施工单位仍欠陈某某的工程款未付。律师通过勘查现场,确定了具体的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与他们取得联系并沟通后,充分了解了涉案项目的实际情况。
律师立足于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法律知识,综合案件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书写起诉状,除将跟原告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陈某某列为被告外,还将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一并列为被告。律师巧用“顺藤摸瓜”的方法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多轮谈判成功调解结案,实现了债权清收的目的。
经典案例6
写好起诉状,找好突破口
2017年3月,经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中介,陈某购买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房屋一套,陈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工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陈某购买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2号楼一单元14层04号,建筑面积为130.68平方米的房屋,购房款为65.34万元。
经协商,陈某先行向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定金以及13万元购房款,后由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正式购房协议,并办理相关房屋交房、过户及贷款手续。但是,在陈某向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和13万元购房款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各种缘由推脱,迟迟未办理后续事宜,陈某经了解知悉自己购买的房屋被卖给其他人,他已经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陈某私下与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多方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陈某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诈骗的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报案行不通,陈某联合了与自己情况相同的一些人,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信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经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涉案项目是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7年1月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某联合会签订洛阳项目销售协议,委托某联合会销售涉案项目的房屋,销售委托日期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联合会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合作,根据分工共同销售涉案项目的房屋,合作时间为1年(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入驻售楼部,8月份撤出,期间共卖出46套房产,其中有9户涉及本案这样的问题,涉及金额约100万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经多次协调后,建议购房户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以该问题属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由不予受理。
信访、向公安部门报案,均无法解决问题,无奈之下,陈某找到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中肯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面临的问题;在诉讼时,可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将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返还陈某已经支付的13万元购房款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另向陈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陈某听从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了解到公安部门在立案调查时调取了大量案件材料,故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部门保存的案件材料,依此证实了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某联合会销售涉案项目的房屋,某联合会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双方共同合作销售涉案项目的房屋,继而查明了相关案情。
之后,承办律师向法官阐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及法律分析意见:
1.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收取了涉案款项,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开发商出售房屋,故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与开发商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开发商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存在被代理与代理的关系,开发商应当对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当事人陈某是在开发商的售楼部办理的购房手续,在售楼部设置的pos机上支付的购房款,开发商称对此情况不了解系不实之词。开发商对本案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联合会返还陈某购房首付款13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开发商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久拖无解纠纷,取得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双向统一。
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立足于专业法律知识,综合基本事实,深入分析法律关系,书写起诉状,将河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洛阳某联合会与开发商纳入法律责任追究主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进入诉讼前,经过信访、公安机关等多方行政主体调解及处理,均无法化解矛盾。承办律师从专业知识出发,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之后,承办律师深入研究,调取相关诉讼证据,分析法律关系,与承办法官多方沟通,最终代理维权胜诉。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当事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判决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使得判决能够顺利执行,真正使得当事人权益得以维护,实现诉讼的目的,成功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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