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在总量确定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单位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条例》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臭氧层,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际社会分别于1985年和1987年缔结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1年、2003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
按照公约规定,发展中国家应于2030年前完成制造业中HCFC的淘汰任务。目前,我国是世界上HCFCS类物质最大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国,2002年以来,HCFCS连续多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2008年我国HCFCS的产量约40万t,占发展中国家的87%,超过全世界比例的50%;消费量约为25万t,占发展中国家的一半。按照议定书淘汰目标要求,我国淘汰任务很重。但考虑到当前工业市场的整体技术水平,我国淘汰HCFCS的时间表并不激进,力争实现的目标是:2013年冻结,2015年消减10%,2020年消减35%,2025年消减67.5%,2030~2040年保留2.5%仅用于维修用途。(www.daowen.com)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在总量确定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单位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除了配额制管理外,新颁布的《条例》另一特点是强化了执法手段。《条例》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物品、拆除违法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核减配额数量直至吊销配额许可证等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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