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i et al(2012)的一般均衡模型中,他们指出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标志性特点之一就是构成上下游产业链的垂直结构控制经济发展,而这一独有结构是我国不完全市场化改革产生的另一种扭曲的表现,并非效率的表现,即国有企业位于上游的自然垄断,非国有企业位于下游的竞争市场。
但是,下游企业也可以生产中间产品,同时政府也可以提供另一种中间产品,政府通过持股并给予补贴的形式可以使自己提供的中间产品比较低价,这就给政府生产这种产品一种动机,此时企业就会在选择自己生产中间产品还是选择一个公共平台之间做出选择。考虑到对称均衡更为容易求解,避免不对称性问题带来求解的复杂性(比如上游2 个企业,下游3个企业,每个下游企业只能够选择一个上游企业的情况),假设政府只能够持股一家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下游企业可以同时生产中间产品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最终产品,但是不允许其他企业只是单独生产中间产品。
此时,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的模式:(1)上下游分开的情况。政府提供一种中间产品,下游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政府生产的这种中间产品,也可以选择自己生产中间产品;(2)上下游合并的情况。政府将整个产业链都纳入自己的框架体系中,此时等价于本书前述分析的单一产品的情形;(3)政府完全不干预的情况。此时上下游全部都是竞争市场,每个企业都可以选择生产上游或者下游,每个企业也都是对称的,不存在某个企业单独的只生产中间产品的情况。事实上,对于上下游不分开的情况,中间产品如果不交易,两个产品实际上就是一个产品,只是产品结构、价格结构不同而已,所以这部分研究是对本书研究的进一步补充,进行不同模式间的比较。(www.daowen.com)
第二个可拓展的研究方向中的权衡取舍在于:中间产品如果企业自己生产,一定会挑选匹配度最高的,使得产品性能更好。但是生产中间产品存在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可变成本可能很低,但是生产每一种中间产品都有一个较高的固定成本,因此企业自己生产中间产品会存在重复建设的问题,如果共用政府生产的中间产品,则政府生产的时候只存在一个固定成本,因此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提升。因此,该研究希望可以证明:按照市场规律,均衡结果是企业一定会选择和自己产品契合度最高的中间产品,不会选用其他企业的中间产品,这就是产品专属性的概念,预期可以得到政府持股比例随着产品专属性的不同而变化,此时关注的核心问题就不再是外部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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