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生产与国有企业边界问题探讨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生产与国有企业边界问题探讨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是部分由国有企业生产,那么政府干预经济的控制力度和干预广度,即国有企业的边界又在哪里?针对上述问题,在后续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拓展的第一个方向是基于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生产,考虑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与税收的扭曲作用,讨论政府持股比例、税收选择与国有企业边界问题。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生产与国有企业边界问题探讨

社会效益大的产品,比如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其提供方式有多种:如果激励合理,民营企业可以提供,国有企业在政府的指令下也可以提供,但是现阶段的情况是国有企业承担了很大一部分提供正外部性产品的责任,而提供正外部性产品的社会责任会很大程度上降低国有企业的效率,形成政策性负担,正如前文中提到的。我们是不是可以避开这个阶段,而由政府补贴,让民营企业来生产?如果必须由国有企业生产,那是不是全部由国有企业生产?如果是部分由国有企业生产,那么政府干预经济的控制力度和干预广度,即国有企业的边界又在哪里?

针对上述问题,在后续的研究中,我们可以拓展的第一个方向是基于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生产,考虑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税收的扭曲作用,讨论政府持股比例、税收选择与国有企业边界问题。

在讨论企业代理问题与税收的扭曲作用中,当产品没有外部性的时候,企业自己就可以实现社会最优的投资,但是当一个企业的产品具有正外部性,此时仅仅依靠企业的投资会投资不足,需要政府的补贴。我们基于这一框架,讨论补贴支出的不同来源,关注于政府持股的国有企业形式与政府税收的民营企业形式的差异性比较,回答如何使用企业所有制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此时,如果国有企业没有代理问题,政府税收的扭曲作用会使得社会最优的选择是政府100%持股,而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会使得国有企业的边界问题存在。事实上,税收对于企业生产的扭曲作用已经被大量学者研究,但是我们需要指出,如果没有考虑产品的外部性环境,对于税收的扭曲作用的理解就是片面的,原因如下:政府之所以要收税,目的在于保证必要的财政支出,即用于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生产。因此,如果税收的扭曲作用没有与外部性生产结合讨论,研究只能够获得局限性的结论,而无法解释税收既然具有扭曲作用,为什么政府还要收税的问题,即无法解释政府收税必要性问题。因此,可拓展的研究是基于产品外部性的环境下,讨论税收的扭曲作用与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以期得到政府对于具有不同外部性产品的行业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产品正外部性较低的行业,政府通过税收的民营企业形式实现生产,而对于产品正外部性较高的行业,政府的最优选择是通过政府持股的国有企业形式,进而我们就可以由此确定国有企业的边界范围。(www.daowen.com)

从逻辑上看,如果让民营企业提供正外部性的产品,政府必须给予企业生产过程补贴,其补贴的财政收入来自企业的税收;而如果让国有企业生产,政府同样要给国有企业部分补贴,以解决投资不足的问题,但是国有企业的利润归政府所有,因此相当于补贴的财政收入直接来自企业的利润,此时,政府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下,同时考虑到财政收入不能小于财政支出,由于从国有企业直接收取利润的方式财政预算收入更大,从而可以给予企业更多补贴,进而使得正外部性产品的提供更多,由此说明了在同等情况下让国有企业生产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更为合理。同时,在有多个国有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从全局考虑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平衡,可能会更加有效地配置财政收入,相当于在国有企业之间内部分配补贴,提升生产的效率。进一步,如果我们考虑到现阶段改革过程中的情况,国有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此时,对于具有不同产品外部性的行业,政府如何选择最优的持股比例,以及政府选择哪些行业交由民营企业生产、哪些行业继续保持由国有企业承担,这些内容都将作为后续研究的重点。

除此之外,我们在后续的研究中还可以引入风险,即讨论政府持股比例伴随风险的变化。这样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尤其对应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乃至改革开放初期,更多的都是国有企业的单一形式,市场风险较小,企业的生产模型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更多的是在模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创新性不足,这一阶段采用国有控股的方式可能是社会最优的;而到了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更多的创新性,政府的持股比例是否应当适当降低?这都需要结合风险的引入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同时,上述的逻辑阐述都是基于完全信息情况,如果进一步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否又会有不同的结果?如果在局部均衡的基础上引入银行,将银行的利率内生,是否会得到新的结论?上述这些方面都将是后续可拓展的研究方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