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对于国有企业的研究关注点更多围绕在反映企业绩效的财务指标上,认为某些国有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亏损,因此只有通过政府的财政补贴才可以将负利润扭转为正利润,进而实现股东分红,即已有的逻辑认为:因为政府具有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很多行业中政府保有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设定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以阻碍其他企业的自由进入,而当企业亏损的时候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救助。事实上,这一表述存在问题,我们认为更为准确的逻辑关系应该是:由于行业自身具有垄断性,因此如果政府选择让企业自己生产,那么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会考虑外部性(本书研究中特指行业垄断性带来的负外部性),也不会考虑消费者剩余,而只会关注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但是政府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给予企业补贴以增加企业生产外部性的激励,并通过持有企业股权的分红平衡自身的财政预算约束,此时企业才会选择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生产方式生产,同时政府的预算约束也可以平衡。基于此,我们认为实际的逻辑关系并不是因为政府持有国有股权造成了行业的垄断,而是因为行业自身的垄断性质使得政府需要通过持有国有股权并给予企业生产补贴的方式提升社会福利,这一逻辑强调的是行业垄断性与政府持股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分析框架中引入政府预算约束是否可以平衡的问题。
现有研究中关于自然垄断的观点认为,自然垄断的形成原因在于过高的固定成本(比如,Baumol et al,1982;Clarkson 和Miller,1982;Lipsey et al,1987),因此只要存在固定成本,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社会最优的结果,市场结构就应该是垄断,之前的研究也是更多地围绕固定成本和竞争之间的权衡取舍:如果不存在固定成本,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福利水平应该越高,行业会存在一个最优的规模,企业自由进入的结果是价格最终降低到一定的程度使得最后一个进入市场的企业零利润,对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福利学第一定律和福利学第二定律表明完全竞争的结果与社会最优的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对于一个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和退出的市场,如果存在行业的固定成本,福利最大化的结果与企业零利润的结果并不相同,社会福利最大化时企业的利润为负,所以行业中必须保有一定的垄断性,企业才会有动机进入市场,不会退出市场。即按照原有理论,只要存在垄断,就会产生福利损失,但是我们的研究希望证明这样一个结果:即使行业是垄断的,福利损失依然可以通过政府持有国有股权和提供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加以消除,即自然垄断不可避免,任何行业也都存在进入成本,因此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但是由于这种进入成本带来的福利损失,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企业生产过程的方式改善,而政府补贴企业生产的收入来源是政府通过持有企业国有股权所获得的利润分红。
在本书建立的理论模型中,只关注影响政府持股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即市场垄断性,不考虑代理问题对于政府持股造成的成本,并尽可能地基于市场化运作机制下的讨论,因此唯一的干预方式就是税收、补贴和政府持股,尽可能地避免价格管制(或控制价格)等非市场化的干预。具体而言,本书的理论模型考虑了企业的固定成本和政府预算约束平衡条件,引入了政府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干预方式(比如总量补贴、比例补贴、总量税、比例税、政府持股等),从中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政府的补贴是否会增加企业进入的动机,最终导致市场中企业的过度进入和产能过剩呢?对于一个允许企业自由进入的市场,由于准入门槛的设立与固定成本的存在,因此当政府给予补贴的时候,就会带来企业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此时如果政府不控制或者不限制企业的自由进入,最终的均衡结果是更多的企业都会选择进入市场,就会出现类似我国光伏产业的情况,政府的补贴使得企业进入的动机增加了,最终出现产能过剩,市场中出现过多的企业生产。我们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如下:对于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市场自由进入的均衡结果是最后一个进入的企业零利润。一旦政府对于企业的生产过程提供补贴,对于进入市场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利润的增加与成本的降低,因此所有企业都希望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这就导致一些本身负利润的企业也会选择进入市场,均衡结果下过多的企业进入到这个行业中,最终出现产能过剩,导致行业总的固定成本增加,使得原本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降低,造成了损失。因此,这里给予我们的必要启示是:对于具有垄断性的市场(比如寡头垄断或是垄断竞争),政府仅仅通过持有国有股权、给予企业生产过程补贴还不够,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控制产业的规模、抑制企业的进入。(www.daowen.com)
在文献方面,围绕政府持股与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中,有两篇文献与我们的研究较为相关,一篇是朱东平(1994)基于双寡头垄断模型的研究,另一篇是江飞涛 等(2012)关注地区间补贴性竞争不同的研究。朱东平(1994)的建模基础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古诺竞争,研究的是混合所有制,并将混合所有制定义为两种可能的形态,针对这两种混合所有制形态分别讨论社会剩余:一种是在私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分离的;一种是只在国有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私有企业中二者并不分离。在建模方面,该研究设定一个企业是以(纯)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有企业,另一个企业是以社会剩余(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总和)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换言之,根据朱东平(1994)的模型设定,私有企业的目标函数是企业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国有企业的目标函数是国有企业利润与私有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的最大化。可以看到,实际上这篇研究中的国有企业的优化问题就是政府所做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谓的经营者,可以理解为雇员,他们是自身收入最大化;所谓的所有者,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朱东平(1994)建立的模型中,他引入了报酬合同,但是该模型的逻辑并不是很清晰,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政府行为等同的设定方式也有待商榷。下面我会分别论述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对于两个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分离状态的情况。此时是企业内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博弈,用的是逆向归纳法求解,具体而言:第一步,企业的经营者决定企业的产量,是从经营者报酬,也就是收入最大化得到的,进而确定了私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企业利润,这时候两个企业的产量构成反应函数;第二步,企业所有者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确定报酬合同,但是这里私有企业所有者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函数不同,私有企业所有者关注的就是企业利润,因为私有企业所有者就是单纯的企业利润最大化,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有企业利润与私有企业利润和消费者剩余之和的最大化,因此是政府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这个优化问题得到了国有企业的报酬合同。第二种,对于私有企业中经营权和所有权没有分离,但是国有企业中二者分离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私有企业的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博弈问题了,私有企业就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直接由企业利润最大化得到私有企业产量的反应函数;但是对于国有企业,与第一个问题一样,还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最大化确定的产量,得到国有企业产量的反应函数,之后国有企业所有者再通过社会福利最大化确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合同。除此之外,该研究还比较了上述混合所有制与完全私有者情况的社会剩余。与我们的研究相比,我们针对的是不同的市场结构,本书研究涉及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等,并不是简单的双寡头垄断模型,围绕的是政府持股比例与产业组织理论展开,也不是单纯的混合所有制形态,其中涉及政府最优的国有股权比例的讨论和确定,在后续第4 章的研究中,也将进一步引入产品多样性的讨论;从建模思路上看,本书将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相区分,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是企业的行为,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是不同的,企业的目标函数就是利润最大化,不再区分经营者与所有者,而政府的目标函数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
相比于朱东平(1994)的研究,江飞涛 等(2012)与本书的研究差异性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理论基础的不同:江飞涛 等(2012)认为是地区间补贴性竞争导致的产能过剩,而本书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是体制扭曲与市场失灵,也就是产能过剩是建立在市场中企业的过度进入;第二,模型设定的不同:从模型建立上,江飞涛 等(2012)建立的是一个两期博弈模型,同样采用逆向归纳求解,但是他们认为地方政府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益包括地方政府财税收入、对于本地区产出的效用),由此得到了补贴函数,进而企业确定产量,但是本书的研究认为政府的目标函数就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江飞涛 等(2012)所设定的地方政府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研究结论的不同:比如,江飞涛 等(2012)的研究得到的第一个结论是投资补贴并不必然导致产能过剩,要考虑双重作用,一重是政府对于产能投资的偏好程度,一重是政府提供单位补贴所付出的成本大小,这个结论与本书的研究结论是不一样的,会在后文中加以体现。而且,本书研究的重点在于证明政府持股是为了解决行业自身垄断性所带来的福利损失,行业的竞争性强度不同,政府的持股比例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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