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研究的文献,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国企民营化或者改制的效果及其原因,以及政府在国企民营化进程中提供的必要激励与约束等。解释国企低效率的原因主要基于生产率和代理成本(包括双重代理成本问题)两个维度,姚洋(1998)、刘小玄(2000)、胡一帆 等(2006a,2006b)、杨记军 等(2010)、吴延兵(2012)等研究都是围绕生产率的维度展开,而李寿喜(2007)、Zhou和Wang(2001)的研究则基于代理成本的视角。国企民营化有效性的原因进而引出国企改革的研究存在两类基本观点,即产权论与市场论(或者竞争论),其中前者可以为国企私有化的理论提供一定的依据。
民营化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是大多数文献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Megginson et al(1994)、Megginson 和Netter(2001)、D’Souza et al(2005)对于发达国家情况的研究,La Porta et al(1999)、Fydman et al(1999)对于国外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宋立刚和姚洋(2005)、白重恩等(2006)、胡一帆 等(2006a,2006b)、李广子和刘力(2010)、徐明东和田素华(2013)对于我国情况的研究。除了关注于民营化对于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结果,还有一类重要文献用于解释国企民营化有效性的原因,比如Krueger(1990)和Boycho et al(1996)基于政策性负担的观点,Shleifer(1998)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以及Barberis et al(1996)和Lepez-de-Silanes(1997)基于企业管理的视角。事实上,即使国有企业存在效率相对较低的事实,改革也有可能带来企业效率的改善,但是依然不意味着改革就一定能够得到顺利的推进,这是因为改革的主要推行者是政府(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主体),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目标函数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国有企业中产生了激励与约束的新问题,这就引出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研究的第三个重要话题——围绕政府进行改革的动机,这类研究需要区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不同的主体分析。关注于这一话题开展研究的学者包括张维迎和栗树和(1998)、王红领 等(2001)、Bai 和Xu(2005)、顾建平和朱克明(2006)、Siqueira et al(2009)、杨记军 等(2010)。
王红领 等(2001)支持收入论对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而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解释,即政府通过出售国有资产或者停止补贴亏损的国有企业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为了证实他们的观点,王红领 等(2001)首先建立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即在国有企业实施民营化决策或进行破产清算的决策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并不一致,政府关心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率、政府控制权对应的政治利益和税收带来的财政收入,而企业职工只关心自己是否就业以及获得的工资收入水平。因此,这一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理论模型中的得失权衡关系就建立在民营化计划或者破产清算决策对于政府和国有企业职工产生的冲击和影响上,比如企业职工反对或阻止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可以视为政府政治利益的损失。基于这一一般化的理论模型,王红领 等(2001)得到可以用于实证检验的不同假说,这些假说都是用于解释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原因,包括企业效率增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和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基于上述假说,他们进而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在1980—2000 年期间参加的对于国有企业的三轮调查数据,构造了一个跨越我国1980—1999 年20 年改革开放的国有企业面板数据,并得到全部民营化或破产清算的国有企业样本,建立了与理论研究相对应的计量模型,实证检验得到与理论假说相一致的结果:第一,效率理论无法解释国有企业民营化或者破产清算的决策选择;第二,增加财政收入、消除政府财政负担是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的原因,特别是倾向于将运营糟糕、需要依靠政府补贴救助的亏损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第三,累积的债务水平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和破产清算并非一直有效,当且仅当高额坏债足够多,且成为政府的主要财政负担时,这一渠道才有效;第四,如果国有企业民营化计划或者破产清算决策的实施会造成大规模的失业问题,或者政府因此失去控制权的政治利益,政府往往会减缓民营化进程。事实上,关于第四点结论,很多研究都持有相同的观点,基于社会福利的角度,所持观点是政府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可以影响企业的决策,使得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政治或者社会责任。比如,Bai et al(2000)从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多正外部性的角度证明国有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即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了社会的安全稳定性,比如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与王红领 等(2001)关注政府最优选择不同,徐晓东和陈小悦(2003)将研究问题进一步细化,他们通过实证检验研究了第一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作用,以及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国家股股东和非国家股股东,其中非国家股股东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和其他股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变更(变更的动因是获取控制权收益,变更的实现方式是通过股权转让)对于企业治理效力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效果。他们使用的数据是1997—2000 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其中上市公司的财政数据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数据来自台湾TEJ 数据银行和巨灵证券信息系统,研究所需的市场数据来自CSMAR2000 交易数据库咨询系统,面板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第一,对于企业绩效,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性质为非国家股股东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更强,Tobin’Q、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企业业绩与价值的指标均显著高于国家股股东的企业;第二,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第一大股东为非国家股股东的企业公司治理效力也更高,高级管理层也能够更多地受到外部控制权市场的监督与激励作用,企业代理成本更低;第三,对于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为国家股股东的企业股权结构相对更为集中,流动性相对较差,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反映在股权结构等指标(比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指标等)均显著高于国家股股东;第四,为了获取更多的控制权收益,当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发生第一大股东变更后,企业的治理效力会得到显著的改善,董事长与CEO 由兼任的情况转变为两职分离,同时加强了外部独立董事机制的设立;除此之外,第一大股东变更后,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会得以改善,国家股减持的效果明显,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显著下降。
其实,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与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的干预始终都是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中重要的研究问题,特别是在中国,政府所有权普遍存在于国有企业中,但是政府控制权对于企业绩效究竟产生怎样的影响,学术界实际上始终没有一致性的结论。一些学者坚持过高的政府控制权会降低企业绩效的观点(比如,Boycko et al,1996;Shleifer 和Visnhy,1994;Shleifer 和Visnhy,1998)。Dong 和Putterman(2003)就曾指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弊端就是过剩的劳动力。胡一帆 等(2006b)的研究就支持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有效的,而且她们注意到了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渐进式特点,即改革的初期以提高国有企业自身效率为目的,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全面实施国有企业民营化,而是伴随改革的进程呈现出两类不同的模式:对于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全面实施民营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职工持股或者管理层收购;而对于中央所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则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实施监督和管理,此时国家仍然控股,不同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持股。针对这一特有问题,该研究使用与胡一帆 等(2005)相同的数据,专注于研究不同的公司绩效指标(收益率、收入与成本、生产率、就业规模等)在国有企业民营化前后的变化,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实证分析,包括国有企业民营化发挥效应的渠道分析,以及彻底民营化(民营产权股份总额高于50%的企业)与国有控股的部分民营化(民营产权股份总额低于50%的企业)的比较分析,发现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不仅仅是渐进式改革,而且存在优先次序的特点,并非随机选择的,即盈利能力较强、生产效率较高、固定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较少的国有企业优先被民营化。胡一帆 等(2006b)研究得到的结论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有效而且成功的,显著提升了各项公司绩效指标;第二,国有企业民营化带来收益的同时,并没有导致大规模的失业问题,因此不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第三,彻底民营化的企业运作效率高于国有控股的部分民营化的企业,即民营产权股份比例越高,企业的绩效越好。Fan et al(2007)的研究也指出,CEO 是曾任或现任政府官员的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比如股票收益)会显著低于其他上市公司。相似的,Bai et al(2009)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绩效,而且改善企业绩效的渠道是通过改善管理者激励机制和降低代理成本实现的。
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政府控制权会降低企业绩效的观点并不统一。比如Qian(1995)和Qian(1996)的研究就曾指出,政府监管可以降低管理代理成本、增加企业价值,并且认为政府控制权对于一个公司治理机制尚未建立的典型的发展中经济是必要的。徐莉萍 等(2006)研究的问题则是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国有产权性质与私有产权性质间相对效率的比较,以及它们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她们的研究侧重于不同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股权性质,根据不同的行使主体以及不同所有权行使方式下的控股股东性质。她们将企业细分为政府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私有产权控股等四类不同的上市公司,该研究发现不同的国有股东的监管效果之间确实存在显著的差别,控股股东性质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渠道也表现在不同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存在差异性。通过对于私有产权控股与国有产权控股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综合比较,包括资产周转率、销售成本率、资产费用率、生产效率、资产现金流回报率、销售利润率、单位员工销售净额、资产回报率、企业增长性指标等,徐莉萍 等(2006)的研究表明:两类企业在转型经济期间的多数情况下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性,而且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企业绩效表现与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相似,只达到国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绩效的平均水平。她们给出的解释是: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外部有效的治理机制水平加以控制,因此对于一个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的转型经济的特殊时期,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内会由于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与外部中小投资者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产生,这也正是Shleifer 和Vishny(1997)所持的观点:尽管中国政府在努力通过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以减少代理问题,但是对于现有的市场经济发展与转型经济的进程而言,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还需要时间。因此,就这一阶段情况而言,政府控制权可以较好地制衡并降低代理成本,尤其是对于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企业而言。可以看到,上述研究关于政府控制权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所持观点往往都是单向的,即政府控制权不是增加企业绩效就是减少企业绩效,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
关于控制权转移对于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影响,白云霞 等(2004)认为已有研究的结论并不统一的原因在于计量模型选择的不同,以及资产重组行为对于企业资产结构产生的影响。基于此,她们同时采用变化模型与配对模型作为研究的计量模型(两类计量模型的区别在于前者将行业的平均绩效水平作为参照,后者将配对样本的绩效水平作为参照),并在实证研究中剔除资产收购等资产重组行为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其中资产收购定义为公司向其他方购入可辨认资产(购入的资产独立存在)和不可辨认资产(购入的资产与企业原有资产混合)的交易。白云霞 等(2004)将控制权转移定义为企业第一大控股股东或企业最终控制人的变更,其中前者称为直接变更,后者称为间接变更,包括三种形式:第一,企业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和企业最终控制人同时发生了变更;第二,只有企业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企业最终控制人没有进行变更;第三,只有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企业第一大控股股东没有进行变更。基于上述对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定义,白云霞 等(2004)使用1996—1999 年沪深两市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变化模型与配对模型得到了不同的结论,但是为了剔除短期和长期因素对于控制权转移后企业绩效改变的影响,进而识别得到控制权转移这一事件产生的影响渠道,她们认为只能使用配对模型研究控制权转移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而变化模型显示的控制权转移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渠道是短期和长期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这一模型可以用于分析控制权转移事件发生后企业股东财富的变化情况。除此之外,白云霞 等(2004)的研究证明了:只有剔除了资产收购等资产重组行为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研究才可以得到控制权转移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有效评估结论。
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徐莉萍 等(2005)界定控制权转移为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公布的、基于股权转让形成的第一大股东变更,研究关注的是控制权转移的类型与控制权转移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研究是双向的,既研究了控制权转让给民营企业,也研究了控制权转让给国有企业的情况。徐莉萍 等(2005)依据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是否伴随现金收付,将上市公司进行控制权转移的类型划分为两类:第一种类型定义为无偿转让,即发生控股权转移的新旧两个国有机构的控股股东接受同一个部门监管,控制权转移的过程中不伴随现金的收付;第二种类型定义为有偿转让,即控制权的转移需要伴随现金收付,由买卖双方通过谈判确定成交的销售价格与现金收付水平,而第二种类型又根据控制权有偿转让的方向分为转让给国有企业类型和转让给民营企业类型。徐莉萍 等(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的控制权转移类型对于控制权转移产生的企业绩效提升是不同的,只有当控制权转移类型为转让给民营企业的第二类有偿转让方式时,企业盈利能力和企业绩效的提高才会更为明显和显著,此时企业盈利能力与企业绩效的改善渠道是通过降低企业成本和减少企业职工人数实现的。但是,如果有偿转让的方向不是转让给民营企业,而是控制权转移给国有企业的第一类有偿转让类型,那么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绩效在控制权转移前后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善;对于同一个部门监管下的内部不同国有机构间的控制权无偿转移类型,实证结果并没有检验出企业盈利能力和企业绩效的显著提升。除此之外,徐莉萍等(2005)的研究发现:频繁的企业控制权转移与所有权变化会给企业正常的运营管理带来危害,这种不稳定性不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但是伴随控制权转移而发生的CEO 变更与不同行业间的转换更有可能出现在第二类有偿转让类型中,而且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改进具有正效应。(www.daowen.com)
同样是研究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李广子和刘力(2010)使用CCER 民营上市公司企业数据库1996—2007 年的企业民营化数据,实证检验的是国有上市企业民营化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以及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对于上市公司企业绩效的影响。通常而言,企业民营化对于国有上市公司企业绩效的影响渠道有两个,一个是所有权性质变更产生的效应,即企业所有权性质由国有变更为民营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另一个是由所有权性质变更引发的资产重组效应,通常这两个效应掺杂在一起,因此只有剥离分开两种效应,才可以真正识别得到国有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影响效应。考虑到资产重组的影响效应存在难以准确计算的直接影响和无法衡量的间接影响,与前人研究不同,李广子和刘力(2010)并没有沿用白云霞等(2004)、白云霞和吴联生(2008)从当期企业绩效中扣除资产重组产生的收益的处理方法,而是通过考察没有发生资产重组的企业样本实现完全剥离资产重组效应,此时控股股东性质的变更成为国有上市企业实施民营化前后发生的唯一改变。李广子和刘力(2010)研究中的第二个贡献是通过独立检验所有权性质变更效应的影响,进而证实了政府并非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政治观点是造成国有独资企业绩效相对较差的原因。除此之外,李广子和刘力(2010)的研究还比较了国有企业之间控制权转让与所有权性质变更的影响效果差异,他们使用CCER 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数据,通过检验上市公司民营化的样本的绩效变化是否显著优于国有企业间控制权转让样本,证明了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善上市公司企业绩效不能被企业间控制权转让完全解释,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受到了所有权性质变更的影响。
伴随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深入进行,这一渐进式改革方式使得转型经济期间形成了大量的政府与民营机构或个人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因此学者们开始转向于关注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比如,李涛(2002)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作用机制和股权结构调整机制加以实证研究,将外生给定的股权结构内生化,同时在资产收益率的基础上引入市场评价标准以丰富企业的业绩指标,比如Tobin’s Q 和股票收益率。李涛(2002)之所以将股权结构内生,第一是因为政府在企业上市、国有股权比重确定的过程中存在逆向选择问题,而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新股发行采用的是市盈率定价,导致新股的定价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最终表现为政府对于上市前企业业绩更差的公司保留更高的国有股比例;第二是因为股权结构如果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结果,那么政府基于王红领 等(2001)所支持的收入论考虑,会选择更多持有上市后企业经济效益更好的公司的股份,而减持上市后企业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的国有股。为了验证上述国有股权比重的内生决定机制,李涛(2002)使用台湾经济新报中国大陆市场资料库中1991—1998 年沪深两市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建立了由三个回归方程式(企业业绩回归方程、国有股比例回归方程、法人股比例回归方程)组成的联立估计模型,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第一,公司上市前的企业业绩越差,国有股权的比例就越高,即内生决定国有股权比重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政府的逆向选择;第二,公司上市后的企业业绩越差,国有股权减持幅度越大,即国有股权比重的决定机制内生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除此之外,李涛(2002)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不是政府行政干预问题,因为他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控制了政府的逆向选择,并控制了企业的规模、资本结构和宏观因素变量后,国有股权对于企业上市后的业绩影响具有正效应。换言之,我们不能够将我国上市公司的问题全部归咎于政府控制权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做出政府控制权好或是不好的判断,Qian 和Stiglitz(1996)就曾指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政府控制权过少,依然会存在诸多弊端,比如,企业管理者会滥用他们的职权,以牺牲股东们的利益牟取更多的私人利益。
相比于李涛(2002)研究中侧重于解释国有股权比重的内生决定机制,郑江淮(2002)的研究虽然也是围绕着国有股减持的话题,但是他的研究以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代理冲突(作为国有股减让方的国有股授权代表与作为国有股受让方的公众投资者之间对于确定国有股减持价格与减持规模上存在的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侧重于从制度性因素(包括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证券市场中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分析国有股权价值的决定因素,以及国有股减持定价行为的效果评估。特别地,对于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代理冲突,郑江淮(2002)将其产生的根源定位为关于上市企业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设与执法效率上,并将国有股东授权代表与公众投资者的代理冲突分为两类:第一,处于控股股东地位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与公众投资者的代理冲突既反映在国有股减持价格的制定上,又反映在为了维持国有股东控制权的私有利益;第二,处于非控股大股东地位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只反映在定价上,而且由于控股股东比非控股股东拥有更多的私有信息,因此第一类代理冲突更为严重。郑江淮(2002)研究的另一个贡献在于,他指出国有股减持中的路径依赖阻碍了国有股减持目标的实现,即国有股东为了保有私有收益,会将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锁定在固有的制度框架和初始的制度条件中,导致政府与市场中的投资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唯有打破这种路径依赖[郑江淮(2002)称之为解锁]才可以切实缓解国有股减持过程中的代理冲突,使得政府可以通过较高的减持定价获取更多的现金流,进而更好地实现国有股减持的目标,即缓解政府预算约束问题的根本目的,以及筹集社保资金的直接目标。事实上,Tian 和Estrin(2008)的研究可以进一步补充郑江淮(2002)的研究结果。在Tian 和Estrin(2008)建立的理论模型中,他们引入了代理问题,假设控股股东攫取企业价值的成本是创业者在企业上市后的保留股份的减函数,并检验了企业市场价值如何伴随创业者保留股份的变化。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当创业者在企业上市后的保留股份很小时,控股股东会具有很强的激励去攫取私人利益,但是他们攫取私人利益的成本很高,而且攫取私人利益的空间有限。因此,此时控股股东只能够攫取较少的私人利益,这会导致企业具有较高的企业市场价值;相反,当创业者在企业上市后的保留股份很大时,虽然此时控股股东攫取私人利益的成本变得相对较低,而且攫取私人利益的空间很大,但是控股股东缺乏激励去攫取私人利益,因此控股股东依然只能够攫取较少的私人利益,同样会导致企业具有较高的企业市场价值。遗憾的是,在Tian 和Estrin(2008)的研究中,他们只考虑了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存在的一类代理问题,而忽视了存在于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另一类代理问题,因此他们无法直接检验得到控制股东攫取企业价值的成本对于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也就无法区分开控股股东自身激励作用与控制股东攫取私人利益的成本。
上述的研究表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并进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使得我国企业中并行多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国有股份的所有制可以分为政府持股和国有法人所有两个子类别,私有股份的所有制也可以分为国内私有和外资私有两个子类别,这就产生了另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即不同的所有制结构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以及不同所有制结构对于改善企业绩效效果的比较,这就是胡一帆 等(2006b)的研究内容,她们使用世界银行对于我国1996—2001 年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调查数据,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实证研究。她们利用这套调查数据中提供的大量关于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详细信息(每个企业会提供每种所有制成分所占比例)计算了不同身份持股的比例,并以此作为企业所有制结构的代理变量;同时,她们使用该套企业调查数据中提供的企业资产、收益、劳动力等关于企业生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的信息,以企业销售情况、资产情况和劳动力情况衡量企业的生产率,以企业价值增加值、企业利润和劳动生产率衡量企业绩效,考察了不同私有制成分(管理层持股、内部个人持股或者外部个人持股)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政府持股与国有法人持股对于企业绩效的不同影响。胡一帆 等(2006b)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第一,相比于国有股份的所有制形式,私有股份和外资股份对于企业生产率的提升具有更强的激励效果;第二,与个人持股(高管持股、内部个人持股或外部个人持股)相比较,法人持有的股份所占比例更大,因此更高的价值提升能力使得法人股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具有正效应;第三,通过对于私有股份的分解,虽然不同的私有制成分对于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均具有正效应,但是内部个人持股因为受到更强的激励作用,所以比外部个人持股更能够提升企业的绩效;第四,对于不同类别的国有股份所有制,各级政府持股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性,即国有法人所有和地方政府持股对于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是负效应,中央政府以及省级政府持股对于企业生产率的正效应影响并不显著。
胡一帆 等(2006b)的研究围绕的是关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结果的讨论,并没有关注到国有企业产权重组或者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基本动因。韩朝华和戴慕珍(2008)的研究则侧重于分析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和政策性实施过程,认为政府决策者出于财政压力、追求财政收入水平最大化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因素,企业的产出绩效和效率在民营化后显著提高只是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结果,并不能作为政府主体推行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动因。事实上,如果仅仅是这一观点并不新颖,王红领 等(2001)的研究就支持收入论对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而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解释,但是韩朝华和戴慕珍(2008)提出了新的观点:规避偿债责任并不等同于政府收入最大化,对于不需要政府担负债务责任的一些国有企业,同样进行了民营化,而且如果政府因为担负国有企业的债务责任而获利,那么基于收入论的结果应该是政府不选择放弃国有企业产权。基于此,韩朝华和戴慕珍(2008)认为只有通过检验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对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的影响,才可以得出政府决策者出于财政压力、追求财政收入水平最大化是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而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的主要动因的结论,否则只能是间接的推断。为了验证这一观点,韩朝华和戴慕珍(2008)使用2000 年和2005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于中国部分工业企业历史状况的两次调查数据(两次调查获取了208 个企业1994—2004 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使用总纳税额和人均总纳税额衡量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并作为被解释变量,以改制后期间虚拟变量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即根据每个企业实施改制的年份,假设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存在一年的滞后期,对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当年及其往前的各年均取值为0,改制年份的下一年及往后各年赋值为1。他们的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确实显著提升了改制企业在改制后期间的纳税水平,这样的结果很好地支持了他们提出的政府财政收入动因的观点。
关于国有企业民营化的研究,除了政府控制权转移或者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等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政府选择持有哪一类企业,转型经济期间企业在新兴市场下所处的整体制度环境,以及政府基于不同行业特征与企业规模差异性做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策略对于不同企业持股方式、持股比例的选择与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的研究就关注了上述的几个问题。他们依据2001—2003年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的企业最终控制人类型,将企业分为省级政府控制、市级政府控制、县级政府控制等三类地方政府控制类型,同时以企业是否注册在改革开放政策率先实施的省级行政地区的虚拟变量作为工具变量,用于解决不同地区市场化进程不同所产生的内生性问题,重点考察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原因和地方政府选择控制企业的经济动机与政治动机,包括地方政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下属企业的三种放松控制方式,即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企业最终控制人的政府级别、政府持股比例和政府持股方式的内生决定机制。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的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所处的市场化进程程度越高,国有上市公司越有可能被更低级别的地方政府控制,政府的持股比例也相对更低;而越是规模大、处于管制性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越可能被更高级别的地方政府控制,政府的持股比例会相对更高。虽然政府级别与政府持股比例上呈现出市场化进程程度、企业规模与行业管制性程度的显著差异性,但是政府持股方式这一治理结构因素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基于这样的实证结果,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认为不同地区的市场化进程程度与中央政府采取的系列国有企业改革策略(比如对于不同规模企业实施的“抓大放小”政策,对于不同行业特征企业采取的战略调整)对于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形成内因的影响渠道是通过政府级别与政府持股比例实现的,而且地区的市场化进程程度与中央政府采取的国有企业改革策略的作用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降低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动机对于企业的控制,而后者则构成了地方政府对于规模较大、处于管制性行业企业控制的政治动机。
与王红领 等(2001)和胡一帆 等(2006a,2006b)采用2001 年以前的数据样本、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采用2001—2003 年期间的样本研究不同,杨记军 等(2010)选取的样本期间是2003 年以后的国有企业数据,因此不仅研究的问题是基于中国加入WTO 和国资委成立的大背景、丰富了政府控制权研究领域的样本期间,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不同的样本期间实施国有企业民营化、放弃国有企业产权的动机是不同的:2001 年以前的样本期间呈现收入理论与经济动机是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的内因(王红领 等,2001;胡一帆 等,2006a,2006b);2001—2003 年的样本期间则是政治动机与经济动机并存(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基于此,杨记军 等(2010)使用CSMAR 数据库中2003—2007 年国有股拍卖与转让数据,将国有企业政府控制权方式分为中央政府控制与地方政府控制,更有效地区分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差异性,同时将国有股转让类别分为控制权不变、控制权转让给其他政府主体、控制权转让给其他非政府主体等三个类别,旨在识别控制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事前决策与转让结束后的企业经济效率差异。由于样本区间选择的差异性以及不同样本区间所处的经济环境与经济背景不同,杨记军 等(2010)的实证研究结果虽然同样是支持国有企业民营化,但是关于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而选择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动机解释有别于王红领 等(2001)、胡一帆 等(2006a,2006b)、夏立军和陈信元(2007)、韩朝华和戴慕珍(2008)的研究,杨记军 等(2010)认为样本期间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选择放弃国有企业产权更多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受到国有企业渐进式改革所产生的政治压力,但是经济动机并不明显。综合上述其他学者基于不同样本期间选择的研究结论,杨记军 等(2010)针对政府放弃国有企业产权的动机提出了一条政治动机不断加强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即改革开放初期还是以缓解政府经济压力为主,2001 年以后经济动机和政治动机兼有并存,2003 年以后转为以政治动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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