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缩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效率差距?

如何缩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效率差距?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于国外研究更为关注于全要素生产率,国内研究关注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效率差距的结果变量更为微观。

如何缩小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效率差距?

国外已有的大量研究对于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TFP 显著低于非国有企业已经达成共识(比如,Allen et al,2005;Dollar 和Wei,2007;Ayyagari et al,2010;Song et al,2011)。Hsieh 和Klenow(2009)的研究发现企业间微观层面的资源错配导致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差异,他们根据劳动力和资本这两种基本生产要素设定了两种扭曲,分别是产出扭曲和资本扭曲,并以企业在行业中的收入份额作为权重,将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加总得到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基于此,已有研究中解释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低于非国有企业的渠道都是基于资本市场的错配,从金融摩擦与融资约束所造成的扭曲分析,认为国有企业具有较弱的融资约束,资本市场上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竞争程度更低,因此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或低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融资、获得更多资本和资源的配置,因此投入的资本更多,资本回报率更低,造成了过度投资,相反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则面临更强的融资约束(比如,Boyreau-Debray 和Wei,2005;Dollar 和Wei,2007;Héricout 和Poncet,2007;Poncet et al,2010;Guariglia et al,2011;Manova et al,2011;Song et al,2011;Ju et al,2012)。

相比于国外研究更为关注于全要素生产率,国内研究关注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效率差距的结果变量更为微观。早期关于国有企业效率的代表性研究是刘小玄和郑京海(1998),他们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有企业改革和效率”研究项目中1985—1994 年的抽样调查数据,基于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系统性分析了企业效率的五个决定性因素及其影响渠道:第一,留利机制的两方面作用。一方面,留利作为产出效率增长的决定因素,会产生改革增量的效应,这一机制的渠道建立在边际利润或留利的增长会带来边际产出的增长,进而体现在产出效率的增长上;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因为外生的政府干预或限制性政策,通常是产值最大化,而改革后的留利机制的激励作用使得企业不再追求产值最大化,而是以效率最大化和企业可支配剩余最大化作为目标,这也就形成了企业生产率提升的保障;第二,在原有固定工资的薪酬体系下,引入与企业经营管理绩效和企业效率挂钩的工资激励性政策,提升原有浮动工资占总工资的比重;第三,基于原有薪酬体系,通过工资薪金收益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激励,实现对于人力资本要素的激励;第四,企业年龄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没有一致结论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龄存在得失权衡关系,因此企业年龄决定企业效率的渠道是基于企业自身经验与信息的积累,以及机器设备的新旧差异;第五,受教育程度与人力资本质量的强弱决定企业效率的渠道是基于人才中存在的潜在效率能量。更进一步,刘小玄和郑京海(1998)的实证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生产率变化的特点,该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于生产率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技术性因素、产权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和市场竞争,其中产权因素包括可支配剩余权利与工资激励性决定权,人力资本因素对于企业效率存在潜在的和现实的双重正向效应,涵盖前述的企业年龄、衡量企业人力资本质量的教育程度和企业经营者的薪酬激励,而市场竞争决定企业效率的渠道建立在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善上。

在刘小玄和郑京海(1998)的研究基础上,刘小玄(2000)的研究进一步引入了不同所有制间的差异性比较,关注于不同所有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不同企业隶属等级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围绕的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效率比较。刘小玄(2000)认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差异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时期均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比较应该固定国家、固定行业、固定时期,从国家的整体进行分析才是有意义的,只有这样才可以准确地估计得到单纯制度特征决定的企业效率差异。基于此,刘小玄(2000)使用1995 年年销售收入在100 万元以上的全国工业普查数据,基于投入产出效率概念,沿用刘小玄和郑京海(1998)使用的超越对数生产函数作为测定技术效率的方法,同时对行业进行了筛选,只保留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的竞争性行业,剔除了非国有企业因为政府限制或国有企业垄断而无法自由进入的行业,同时剔除了先天资源异质性较大的行业,以排除不同产业之间由于技术差异和自然禀赋资源条件差异所带来的影响,估计得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刘小玄(2000)的实证分析证实,国有企业20 世纪80年代到90 年代期间在国民经济所占份额的比重降低是由于其相对效率降低的内因导致的。第一,私营个体企业的平均效率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效率水平测定比较中最高,其次依次排序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但是国有企业的平均效率排名最低,这表明明晰的产权结构和稳定的产权关系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水平的保障。第二,受到所有制类型的影响,不同企业隶属等级制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实证结果表明,处于等级制地位较低的企业因为民营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所占比例更大,因此效率更高;而等级制地位较高的企业效率反而更低,比如中央或省地级控制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

刘小玄(2004)对于刘小玄(2000)所研究的不同所有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深化,主要从三个层面加强理解制度因素对于经济效益的影响:第一,通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产权注册细分指标将改制企业分离出来,细化了原有的所有制分类,因此可以评估差异化股权类型对于改制后不同产业的综合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这对于深入理解经济转轨的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在不同所有制对于自身企业绩效的影响的基础上,刘小玄(2004)进一步检验了不同所有权因素对于国民经济和产业效率整体的影响程度,这对于改制面和连带绩效效果的评估十分重要;第三,中国经济转轨时期出现了大量由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份制企业,分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制企业由于多种股权混合带来的复杂性,不仅仅在企业注册类型上存在差异性,在股权资本结构上也存在差异性,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和港澳台资本6 种不同资本所有权形式,因此细分股权资本结构的研究有助于理解不同所有制与不同产权组织之间的效益差异。基于实证分析,刘小玄(2004)使用2001 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数据,选择民营化进程最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工业领域作为研究对象,基于Cobb-Douglas 生产函数,在工业产业水平层面检验不同所有权结构对于产业经济效率的影响效果,研究发现除了国有制因素对于产业效率具有显著的消极负绩效作用外,其余不同所有制因素对于经济效益的影响都是正向效应,其中私营企业和港澳台合资企业的正向影响程度最强。为了评估经济转轨政策实施下改制企业的绩效,刘小玄(2004)进一步检验了资本股权变量对于改制企业经济效率的作用机制,实证结果显示个人资本股权对于效率的正向促进作用十分明显,而国家资本的作用则是显著的负效应,这表明股份制企业制度性效率增长的推动力来自个人资本股权或是民营化的积极作用。

关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绩效差异性比较研究,胡一帆 等(2005)认为现有的三种理论角度(包括支持国有企业激励不足为国企主要问题的竞争理论,认为国有企业由于承担社会与政治责任而放弃利润最大化的产权理论,以及认为国有企业效率损失源自预算软约束等更多治理障碍的公司治理理论)过于片面,因此她们从单因素效应、多因素效应和因素间的相互作用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实证研究,评估了竞争、产权与公司治理三个理论的相对重要性,并通过引入交叉项的方式分析了不同因素间存在的互补性与替代性程度。胡一帆 等(2005)基于世界银行关于分布于五个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和武汉)、涵盖六个行业(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消费品,纺织服装及皮毛,汽车及零配件,机械制造等)的299 家中国制造业国有企业1996—2001 年的调查数据,使用与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竞争者数量、与企业主要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新进入者的市场准入成本作为衡量竞争的指标,以公司的法律形式(或者产权属性)与民营化股权比例衡量企业的产权结构,并综合了股东大会指标、董事会指标、企业透明度状况(使用是否存在外部审计度量)和企业管理决策是否具有自主权与独立性等四项子指标,构造形成了公司治理指数,同时使用不同的工具变量解决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胡一帆等(2005)的研究结论表明:第一,单因素效应是显著的,各因素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均是正效应,但是多因素效应的结果显示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要强于竞争效应;第二,不同因素间互补性与替代性程度的研究结果表明,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以及产权结构与竞争因素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性;第三,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董事会与企业管理激励等治理机制方面显示出一定的优势,但是产品市场竞争对于企业绩效的改善效果要弱一些。

相比于刘小玄(2000,2004)、胡一帆 等(2005)关注于不同所有制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对于国有企业效率的研究还有一类文献关注的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所有制变化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代表性的研究是宋立刚和姚洋(2005)、白重恩 等(2006)和郝大明(2006)。

宋立刚和姚洋(2005)使用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在2002 年对我国11 个样本城市683 家企业1995—2001 年历史数据所做的调查,关注于比较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股份为100%)、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份大于等于50%,但小于100%)和私有控股企业(私人股份大于50%)等三类企业因为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而产生的企业效率(企业绩效指标通过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单位成本等三个指标衡量)差异性。该项研究的另一项贡献在于很好地解决了转型经济文献关于改制进程和影响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遗漏变量和样本选择产生的偏差性问题(主要得益于此次调查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会计信息,构成了面板数据集),其中选择性偏差的控制方法有两个:一是直接采用固定效应面板模型控制不同企业的内在特征,二是控制企业改制之前的绩效水平。宋立刚和姚洋(2005)考虑到两种控制选择性偏差方法的利弊,最终通过控制企业绩效指标滞后三年的移动平均值作为基本回归,得到的研究结论有两个方面:第一,当私有股份数量足够多,且超过一定临界值后,改制带来的私有股份所占比例的增加对于企业的资本利润率具有正效应,但是对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单位成本的降低并没有显著影响;第二,改制的时间趋势影响分析结果表明,短期选择性偏差并不存在,但是“靓女先嫁”的效应是存在的,即地方政府出于企业某些不可观测的、具有生产力含义但只有在改制后才可显现出的特质(比如公司治理的能力、管理层独立工作的潜力、改制后企业员工间的融洽程度等),会优先选择一些优质的国有企业率先推行改制。除此之外,改制的时间趋势研究还发现改制的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但无法产生更为长期的持续性影响,改制产生的能量也是一次性释放的,即改制的影响在改制实施后的第一年并不显著,只在第二年至第四年间有显著的效果,更长期的影响又逐渐消失。

关于样本产生的非随机性选择偏差问题,以及由于这一样本选择偏差随之带来的股权结构内生性问题,即上市民营化的企业并不是政府随机选择的,而是具有优先级次序,政府更倾向于选择企业绩效、运营状况与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企业优先上市,胡吉祥 等(2011)采用项目评估计量经济学中的非参数匹配的处理效应方法加以控制,同时将匹配后的估计量应用倍差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消除时间变化趋势与宏观经济效应等因素的共同影响,实现同时消除可观测变量和不可观测变量的选择偏差问题,避免国有企业上市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效果因为绩效更好的企业更容易被选择上市而放大,从而得到更为准确的评估结果。基于上述的计量方法改进,胡吉祥 等(2011)使用1998—2007 年全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并将此数据与色诺芬数据库中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和国泰安数据库中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匹配,将样本根据是否上市分为国有上市企业的处理组和国有未上市企业的控制组,从企业盈利能力(使用销售收益率衡量)、投资水平(使用资本产出与销售额的比值以及长期投资与销售额的比值加以度量)和运营效率(使用销售效率和产出效率衡量)三个企业绩效指标对国有企业公开上市的效果进行评估,实证研究得到三个重要的结论:第一,上市民营化过程中确实存在较为明显的非随机性选择偏差问题,即进行公开上市的国有企业都是那些在上市前就拥有相对较好的企业绩效、运营状况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第二,当计量模型中控制了选择偏差问题、样本选择偏差随之带来的股权结构内生性问题以及其他无法观测的遗漏变量的影响后,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水平和运营效率等三个企业绩效指标在上市后均发生了显著性的提升;第三,实证结果与不控制选择偏差问题与股权结构内生性问题的估计结果有显著的差异性。(www.daowen.com)

与宋立刚和姚洋(2005)的研究相对应,关于评估改制对于企业绩效影响的另一篇代表性研究是白重恩 等(2006),他们认为国有企业改制的影响应该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维度,其中微观层面的影响不应该仅仅是企业自身在改制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应该同时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利益的双重影响,而后者往往被忽略。基于此,他们使用1998—2003 年全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实证检验了国有企业改制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社会效益指标的影响,以及所有制变化作用的渠道与国有企业改制效果的可持续性。其中,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资产、销售、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等常规经济效益指标;企业社会效益指标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私有化过程对于职工利益的影响,分为裁员所造成的潜在规模性失业问题,以及职工收入水平的变化;第二,私有化前后企业产品的市场价格水平变化情况;第三,改制前后企业上缴税金的变化情况。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持续性,但是经济效益的提升并不是通过损失社会效益换来的,改制并没有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即改制并没有导致大规模的失业问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在改制后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改制后的产品市场价格也相对稳定,企业上缴给国家的税收金额也没有显著降低。除此之外,白重恩 等(2006)的研究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对于企业绩效改善的渠道主要是通过降低成本(节流)实现,而不是通过扩大市场(开源)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国有控股与否对于改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是不同的,国有控股的企业更注重改制产生的社会效果,而非国有控股方式下改制的经济效果更好。因此,政府对于不同特点的国有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形式,有选择地控股那些对于社会稳定性和政府财政收入至关重要的企业。

相似的,郝大明(2006)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效率变化的研究结论同样是改制可以显著提升企业效率,但是他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革的效率影响机制,同时对于影响国有企业改制效率的不同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通过对影响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排序确定影响国有企业改制效率的最主要因素。郝大明(2006)使用的数据是2001 年山东省第二次基本单位2788 家普查工业企业的微观数据,基于国企改制所具有的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通过这套数据中提供的企业法人信息与企业成立时间信息实现准确分离筛选由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公司,进而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通过比较已完成改制的国有改制企业与尚未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效率差异,间接衡量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前后的效率变化,这一分析方法可以较好地克服刘小玄和李利英(2005)、宋立刚和姚洋(2005)研究中难以判断企业改制时点的难题。关于企业效率的测定,郝大明(2006)沿用前人的方法,依然基于生产函数模型,运用投入产出效率作为企业效率的测定,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国有企业效率最低,外商投资企业的效率最高,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效率的变化除了受到经济类型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和企业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企业规模越小企业效率越低,中央属企业的效率高于省属、市属与县属企业,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的效率差异很大。更为重要的是,郝大明(2006)采用偏多元决定系数测量得到上述四类因素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效率影响的相对重要性,并做出了定量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经济类型这一因素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最大,而企业规模、行业类别和企业隶属关系等三个因素对于改制效率的影响较小,原因在于企业经济类型由产权结构决定,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带来的最本质变化就是由资产全部国有的非公司制转变成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法人。郝大明(2006)的研究还注意到复杂的产权结构影响改制效率的渠道可能源自多种投资主体的引入所引发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以及投资份额变化(特别是国家资本比重的下降)带来的企业资本构成的变化。

上述研究关注的都是国有企业自身的效率损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国有企业的增长拖累与双重效率损失。对于这一问题,刘瑞明和石磊(2010)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损失不应该等价于国有企业自身的效率损失,还应该包含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对于经济增长造成的拖累和带来的其他效率损失。为了刻画国有企业存在的这两类效率损失,刘瑞明和石磊(2010)将支撑亏损的国有企业存活的两种途径统称为软预算约束,即政府给予亏损的国有企业补贴以救助的途径,以及政府维持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的途径。他们认为软预算约束下的国有企业因为自身效率低下而拖累其他经济的渠道有三种:第一,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保护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第二,软预算约束会带来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第三,平衡软预算约束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转移支付,而在大量国有企业亏损的情况下,政府的转移支付只能来自于民营企业上缴的税收,相当于民营企业的利润在贴补国有企业的亏损。基于此,刘瑞明和石磊(2010)改进已有的企业救助模型,提出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对于国民经济增长拖累的推论,同时指出其中一个渠道是通过软预算约束形式拖累民营企业的经济发展,进而抑制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为了检验理论模型得到的假说,刘瑞明和石磊(2010)使用1985—2004 年省级非平衡面板数据,以地区GDP增长率和地区人均GDP 增长率作为地区经济增长的代理变量,用地区非国有经济增长率衡量民营企业的增长速度,地区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地区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作为地区国有经济比重的代理变量,实证检验的结果支持国有经济拖累国民经济增长的假说,即国有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存在负效应。

作为国有企业增长拖累观点的后续研究,刘瑞明(2011)基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特征,从我国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偏向性金融压抑(比如市场利率始终远高于官方利率,国有银行始终保有垄断格局,并设有准入门槛)和所有制歧视(比如民营企业受到的金融信贷歧视)的新视角,进一步研究国有企业对于国民经济整体增长造成拖累和带来其他效率损失的影响渠道。研究指出,国有企业的增长拖累效应被金融漏损效应(指金融初次配置的效率通过信贷资金从国有部门漏损到非国有部门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部分修正)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比如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形势)所掩盖。刘瑞明(2011)认为国家采取偏向性金融压抑和所有制歧视政策的目的在于维持大量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存在,因此造成了国有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拖累效应,具体表现为:第一,低效率的国有企业过度依赖于政府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第二,由于低效率的国有企业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部门承担过度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额外的政府负担;第三,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导致民营企业的外部融资渠道更多求助于地方民间借贷,造成无谓的效率损失。对于上述逻辑的检验,刘瑞明(2011)依然使用1985—2004 年29 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非平衡面板数据,地区GDP增长率和地区非国有经济增长率(地区非国有经济适用地区非国有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额衡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的年末贷款余额的总值占全部银行贷款余额总值的比值测算国有银行的垄断程度,并以此作为衡量金融压抑的指标,同时使用国有企业贷款比重(基于国有企业总产值比重与银行信贷分配结构之间的长期稳定关系,结合一阶自回归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估计得到国有企业贷款的占比)衡量所有制歧视,实证结果支持偏向性金融压抑和所有制歧视是国有企业增长拖累效应的影响渠道。

与刘瑞明和石磊(2010)的研究相似,吴延兵(2012)的研究同样关注到了国有企业双重效率损失,但是不同点在于,刘瑞明和石磊(2010)指的双重效率损失是国有企业自身效率损失和国有企业的增长拖累,都是集中在生产效率上,而吴延兵(2012)定义的双重效率损失是国有企业生产效率的损失和创新效率的损失,并将创新效率引入国有企业绩效评估体系,关注于二者之间的异质性和生成机制的差异性,而且认为这一双重损失是直接源自国有企业的公有产权属性所引发的软预算约束和委托代理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吴延兵(2012)基于企业效率最大化所要求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企业理论,利用创新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生产的特殊属性,比如高度不确定性和长期性等,将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损失与创新效率损失纳入统一的研究框架。研究指出,已有的监管和激励机制设计的方式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产中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问题,并不能够实现创新中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问题,依然存在国有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创新收益权与创新控制权的分离,无法实现创新效率最大化,因此已有的监管和激励机制只能够在短期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并不适用于长期改善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直接结果就是国有企业的创新效率损失大于生产效率的损失。作为理论模型的实证检验,吴延兵(2012)使用1998—2003 年中国31 个省、市、自治区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行业总量数据、国有企业数据和三资企业的数据,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部门分为生产部门和研发部门,通过估算单要素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全要素生产率(产出与全部生产要素的比率)、单要素创新效率(创新产出与研发人员的比率)和全要素创新效率(创新产出与全部创新要素的比率),评估了国有企业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双重效率损失,以及国有企业创新效率损失与生产效率损失的相对大小。

在理论研究方面,近年来有两篇研究较为有效地描摹出中国资本结构的特点,并解释了低效率的国有企业可以生存的原因。第一篇是Song et al(2011)的研究,他们的模型基于竞争市场,资本市场产生错配的机制是因为存在金融约束,即采用委托代理生产模式的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强的融资约束,因此资本并没有转移到具有更高生产力的企业中,造成了资本的错配,同时全要素生产率相对较低,而采用中央集权生产模式的国有企业通过金融部门获得了更为廉价的资金而得以生存;第二篇是Li et al(2012)的研究,他们构造了一个一般均衡模型,以解释工业化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利润率变化趋势。在Li et al(2012)的一般均衡模型中,他们指出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标志性特点之一就是构成垂直结构控制经济发展,而这一独有结构是中国不完全市场化改革产生的另一种扭曲的表现,并非效率的表现,即国有企业位于上游的自然垄断,非国有企业位于下游的竞争市场,中间产品作为纽带,而国有企业在这一垂直结构下可以直接从开放而竞争的下游产业中抽取相应的垄断租金,从而使得在中国加入WTO 后的贸易全球化过程中,民营企业通过廉价劳动力从其他国家获取的收益被处于上游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抽租。

除此之外,周权雄和朱卫平(2010)基于产权理论与竞争理论的理论基础(这两种理论给予了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两种不同解释:前者认为造成国有企业低效率的原因是国有企业管理者占有的剩余索取权份额过低、缺乏产权激励,而后者认为国有企业管理者缺乏充分的竞争激励而产生的国有企业管理者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才是造成国有企业低效率的根本原因),意识到竞争理论缺乏基于管理者激励问题研究的信息经济学理论模型基础,因此借助了竞争理论中相对绩效比较的特殊形式——锦标赛激励机制作为研究载体,放松了Lazear 和Rosen(1981)的锦标赛模型中关于单任务和单委托人的假设,拓展并建立了考虑多项任务相互作用关系、多个委托人的双重任务共同代理的理论模型。该研究得到的最重要结论是锦标赛的竞争环境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激励并达到社会最优的情况。但是,政府干预所带来的政策性负担和多个委托人的共同代理可能会制约晋升前后薪酬加速上升所产生的激励作用,并限制锦标赛激励机制的正向效应。对于单任务情况而言,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努力程度不可观测,因此锦标赛的激励强度依赖于成熟的绩效评估体系;而对于多任务情况而言,锦标赛激励效果被削弱的原因有三点:第一,经济锦标赛和政治锦标赛之间的努力成本相互替代;第二,不同政府官员对于政治收益的偏好不同;第三,目标不一致的多个委托人的多头、重复管理所带来的共同代理问题。为了验证理论模型的相关结论,周权雄和朱卫平(2010)使用从国泰安数据库(CSMAR)、锐思数据库(RESSET)和上市公司年报中整理得到的2001—2007 年地方国有上市公司在沪深两市披露的薪酬差距数据进行实证研究,专注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职位晋升前后货币薪酬的变化,实证结果与理论模型部分关于经济锦标赛激励机制的相关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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