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与生俱来的互联网基因加之其独特的特性,使它从诞生之日就伴随着诸多的风险。国内外很多学者对比特币风险进行了研究,大部分是在对比特币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风险应对和管理的措施,大都采用定性分析的研究方法。相关研究成果经过梳理,归类如下:
1)对比特币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监管建议
国内,陈道富[62]和王刚等[63]研究指出比特币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存在脆弱性、交易价格不稳定、货币锚缺乏、存在庞氏骗局风险等问题,我国应加强比特币的监管,在捍卫人民币法偿地位的同时,密切关注全球虚拟货币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并针对金融发展现状重新设计网络支付工具和网络金融的监管体系。娄耀雄等[64]从法律的角度对比特币进行了研究,指出比特币存在法律障碍、信用缺失、取证困难、被盗后补救难、管辖和准据法适用困难、为洗钱与避税提供方便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比特币立法,建立比特币信用体系,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策略,建立统一电子货币国际纠纷解决机制,对洗钱和避税进行监管等若干建议。许波[65]研究指出,价格风险是比特币市场中最主要的风险。此外,投资者还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更替风险、信用风险、安全风险及道德风险,这些风险相互影响,彼此传导,形成比特币市场的风险体系。刘延莉[66]指出,比特币存在缺乏信用保证、容易滋生犯罪、造成货币紧缩、程序容易被复制、有安全隐患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比特币监管的国际经验分析了对我国比特币监管的启示。秦波等[67]指出比特币系统可扩展性差、吞吐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交易延迟过长、隐私保护不足、缺少系统级安全论证、难以审计监管、容易滋生金融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并面向法定数字货币设计需求进行分析和探索,提出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应消除隐私保护需求与安全审计之间的技术冲突,以及金融情报机密性与非法犯罪活动的追踪、打击间的技术冲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货币主权的政府控制权。邹俭洪[68]从挑战传统货币管理模式、跨境支付的法律风险、交易平台缺乏监管及跨境洗钱风险4个方面研究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分别提出了监管建议。张晨[69]针对比特币法律地位不确定、交易平台不安全、市场价格不稳定、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现实风险问题,结合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规制措施,提出对买卖、汇兑服务、咨询服务、交易所等方面进行管制。李卫东[70]总结了美国、法国、英国、欧洲央行对比特币监管的态度和政策,提出我国可借鉴其监管办法制定相应的预案。刘道纪[71]对中美比特币监管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比特币监管过程中应制定相关资质审核、业务审批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消费者利益和控制风险。
国外,Ogunbadewa全面分析了比特币存在的问题:比特币数量有限,有螺旋式通缩特性,会导致用户囤积比特币而不是消费和使用比特币,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特性使比特币遭受“修改历史数据”的攻击,比特币有盗窃或丢失风险等。基于这些问题在通信数据、线性交易历史、延迟交易确认等方面提出了扩展性方案。Brezo等认为,比特币存在投机风险、洗黑钱风险、盗窃风险、法律缺失风险以及被竞争币替代风险。Chowdhury等提出,比特币如果只当成价值存储手段,其价格波动大,存在汇率风险,同时存在安全风险和洗黑钱风险,并提出应对比特币市场进行监控,促进比特币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社会对话,设定比特币支付的安全要求,更新相关的法律框架。Gruber对比特币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所对网络攻击的脆弱性、比特币交易所用户的信任价值以及国外比特币交易所的税收申报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防范洗钱和税收的措施。
2)对比特币本身独有的特性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管思路和建议
这部分国外展开的研究居多。Bryans研究指出,比特币的匿名性使用户能在隐藏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实现虚拟资产的转移,立法部门没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尤其是为洗钱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Dagher等基于比特币的匿名性,提出一种适用于交易平台的隐私保护的准备金证明方案来减少用户的交易风险,该方案既能让交易平台保护用户及其交易相关信息,还可防止交易平台对外蒙蔽各自的损失,不过对用户未来资产偿还存在地址方面的一些不确定性。Menon等基于比特币无国界特性建议建立多边平台,构建国际公约,通过世界各国共同合作与Bitcoin的非法使用做国际斗争。Plassaras认为,比特币分布式、去中心化特征有可能威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的全球经济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在比特币成为广泛使用的数字货币之前做好相关监管的应对。Ogunbadewa基于比特币去中心化和开源的特性,提出政府需要和投资专家建立“高科技犯罪”的执法机构计划,通过比特币地址有效地进行比特币经济体内的在线监控。Tu等对比特币监管提出建议,认为应接受虚拟货币的独特性,更全面地考虑虚拟货币引起的广泛问题,促进各机构利益相关者参与跨部门交流,开发一种全面、紧密的虚拟货币监管模式。Pieters等[72]针对比特币的匿名性,选取11个典型比特币市场进行研究,覆盖了全球26%的比特币市场。结果表明,如果不对比特币用户身份进行识别,比特币的价格更容易背离市场,说明比特币市场监管的重要性。Nikolei提出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特性,用户将比特币兑换成法币主要是通过第三方兑换平台,所以第三方兑换平台为跟踪和定位非法使用比特币提供一种机会。伦纳·库尔姆斯等[73]从比特币技术方面入手进行分析,评估其监管机制,提出引入许可制度可对比特币实施相关服务行业的监管,并提出虚拟货币的未来关键取决于有效率的私人秩序与打击犯罪之间的相互作用。姜宇[74]提出以去匿名化和经验制度安排为监管思路,对比特币进行监管,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实现反洗钱、反避税的监管目标。(www.daowen.com)
3)针对比特币的特定风险进行论证分析并提出监管思路或对策
刘刚等[52]选取美国“丝绸之路”网站查抄以及我国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两个典型国际事件,重点对比特币的政策风险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中美两国的政策发布对比特币市场价格造成了明显的影响,使比特币在事件前后的价格剧烈波动。武晓晶等[75]以比特币为例对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关对策。张晓旭[76]研究指出,一方面比特币自身具有洗黑钱的特性和风险;另一方面交易平台极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和难以追踪性进行洗黑钱等犯罪活动的中介和平台。孙方江[77]针对比特币市场价格泡沫问题,提出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监管策略。Karame等对比特币双重支付风险进行了专题研究,指出比特币协议本身存在漏洞,有可能导致比特币双重支付;Karame提出了两个轻量级解决方案来防止比特币的“双花问题”:一是在用户支付以后到网络节点认证之前的这段时间,监视所有的交易,以提早截获比特币双重支付攻击者;二是在网络节点中增加多个监视节点防范双重支付。Ogunbadewa侧重于比特币对金融部门和反洗钱制度整体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进行研究,尤其是比特币被用于毒品交易、避税、恐怖融资、勒索等犯罪行为,并提出了虚拟环境中比特币非法使用的监管措施。Moore等采用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对比特币交易平台的风险进行了预测和评估,并通过对交易平台相关数据的分析指出,比特币交易量越多的平台越不容易关闭,而且交易量与受到攻击的次数成反比,即交易量越多的越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Reid等针对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了详细研究,指出比特币的匿名性伴随着盗窃风险。Möser等对比特币交易风险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比特币公开交易数据以及已发生的比特币损失案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指出利用比特币地址公开的特点掌握客户的交易活动,可将可疑交易列入黑名单,并明确规定进入黑名单之列的用户的后果,如国家制定相应法规使黑名单用户的比特币无效或不接受其进行比特币交易,从而制止或减少非法交易;同时指出,通过交易平台交易量、交易频率(非法比特币操作必定会急于转移)、交易地址多变等方面对比特币交易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在比特币风险的防范方面,建议用户在比特币交易平台“快兑少存”。Christopher对洗钱风险进行了研究,指出执法打击洗钱不应该是如何追捕罪犯,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上,从而防止犯罪,执法部门应更新和修订章程和各项规定,扩大管辖权,同时可与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合作,从用户交易行为追踪网络犯罪分子。Bal从监管成本、监管难度和可能的成效方面分析,认为可对虚拟货币实施免税。Brito等研究指出,比特币下一步监管应针对金融工具,并且提出如果监管和执法的代价比监管带来的好处还昂贵,政策制定者就应从现实考虑,寻求富有弹性和适应新形势的新策略。
4)结合法律法规对比特币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监管对策
刘宁[78]提出,制定虚拟财产单行法,确立比特币价值认定办法,明确比特币合同效力认定思路,建立司法预警机制,使比特币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轨道运行。张若竹[79]依据民法学、物权法学和金融法学提出,应针对比特币缺乏立法保障、管辖和准据法适用困难、信誉危机、税收征管、电子证据保全困难等问题,加大立法和政府监管。徐歆禕[80]分析了比特币对司法以及国家货币体系、个人消费方式带来的冲击,并结合国内外比特币监管策略,提出对比特币市场准入的构建建立监管,严格审核交易中介的资质,并对比特币投资者和使用者提出要求,同时对市场流通进行重点监管,包括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比特币征税策略,保全证据等。谢杰等[81]依据经济法提出应调整经济刑法规范、优化司法规则与执法机制、反思货币体系等制度来解决经济刑法困局和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问题。Elwell等结合联邦税收法、联邦反洗钱法、商品期货交易监管、电子资金划拨法提出数字货币是无国界的,它需要一个国际性的解决方案。Akins等结合联邦所得税法律提出比特币“挖矿”所得具备服务性收入特征,利用比特币进行法币、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是资本利得或亏损的交易,都应纳入税务监管。Marian结合犯罪行为学研究提出,鼓励用户标识个人识别号码来放弃他们的匿名性,从而系统可提高匿名犯罪可疑用户的检测概率,并对匿名犯罪交易的用户进行查处和制裁。Bal指出,比特币这种无国籍数字货币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并重点针对德国和美国,就比特币的税务影响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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