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以法治农是2015 年的国家发展主题,对于农业支持政策措施和目标来说,立法有利于保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一旦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便不再依靠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以强制的手段促使下级服从上级,长此以往,压抑了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最有可能形成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依赖性,延误了政策执行。而从国际经验来讲,也是注重法律支持的。农业法律可以从政策的预期目标、预算安排出发,对各级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法规存续期间,各执行机构依此执行即可。在完善农业法律支持体系时,可以参考美国的农业立法方式,将立法形式分为两种,“临时立法”和“永久立法”,临时立法的效力相当于行政命令,其仅在执行期间生效,永久立法却长期有效,这种方法有利于保证农业支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
在具体操作上,以《农业法》为永久律法,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维护农业支持工作秩序。因为当时制定《农业法》时的宏观经济环境、政治历史条件在当前都发生了一定变化,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该《农业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辅以相关配套法规,这些临时修订的法规可以被看作临时立法,发达国家的农业法都是差不多每五年就会修订或制定新的农业法。对现行《农业法》的修订和完善,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www.daowen.com)
除了对《农业法》本身的完善外,还要制定绩效考评制度,以增加法律的严肃性。特别是需要对履行《农业法》的各级机构制定严格的奖惩条例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义务的监督和问责,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处罚,保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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