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政策概况
美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中最鲜明的特点是强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制定法律与法案中的作用,并且单一法案与综合性法案相结合。21 世纪,美国逐步加大了对清洁能源产业的立法力度。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立法工作相呼应,在各项法案中重新明确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财政扶持、技术研发和国际竞争等内容,为清洁能源产业快速有效地服务本国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2.清洁能源综合性法案
中东石油危机于1973年爆发,美国受到能源危机的困扰。为了保持能源的实时供应,美国必须进行能源改革,减少石油的使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通过立法鼓励美国清洁能源工业的发展,并制定五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能源法案。1978年制定的《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是美国第一部综合性能源法案。该法案的制定主要是围绕提高美国国内能源自给,解决各种能源安全问题。根据这一部综合性法案,美国相继制定了五部单一能源法案,以此为《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的实施打下基础并提出阶段性的计划。美国单一能源法案如表5-1所示。
表5-1 美国单一能源法案
第二部综合性能源法案为《1980年国家能源安全法案》。不同于《1978年国家能源法案》的是,该法案由六部单一能源法案构成。《能源安全法案》强调发展清洁能源的重要性,并在第一部综合性法案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贷款担保资金融通机制,要求向年产量低于100 万加仑的小乙醇生产厂提供贷款担保[2]。六部单一能源法案分别为:《美国合成燃料公司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合成燃料公司提供880 亿美元推行合成燃料计划(张晓卯,2017);《生物质能和酒精燃料法案》,提出将生物柴油替代化石柴油的策略;《可再生能源法案》,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太阳能和节能法案》,鼓励政府对太阳能开发给予资金支持并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地热能法案》,政府大力鼓励地热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海洋热能转换法案》,建立更规范的海洋热能管理和开发许可制度。(www.daowen.com)
第三部综合性能源法案为《1992年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的主题为“提高能效”,由27 章相关法案和政策组成。此法案对于如何发展清洁能源细分诸多措施,以减少美国对进口化石燃料的依赖,其中最有效的措施是对燃料税和混合燃料收入税减免。最典型的例子为,美国规定在1994—1999年投入发展的风能涡轮机和生物发电厂可给予10年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免优惠额度为1.5 美元/千瓦时;对于清洁能源燃料汽车,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
第四部综合性能源法案为《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这一法案的主要任务是修改《1992年能源安全法案》和其他相关法案规定,由18 个标题组成,其中有关清洁能源的11 个标题分别为“能效”“可再生能源”“石油和天然气”“核问题”“交通工具与燃料”“氢”“研究和开发”“能源政策的税收鼓励”“乙醇和发动机燃料”“气候变化”“对新技术的激励机制”,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均有涉及。《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对联邦政府消费清洁能源电力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2007—2009年政府消费清洁能源电力的比例不低于3%,2010—2012年则不低于5%,2013年以后不低于7.5%(林卫斌,付亚楠,2018),该法案规定2006—2012年对城郊及农村地区的电气化每年补助2 000 万美元。相关条例还对甘蔗乙醇项目补助3 600 万美元,对生物质能于2006—2016年每年补助5 000万美元。联邦政府对个人住宅的节能能源提供比例税减免,主要形式是对光伏、太阳能集热和燃料电池支出的30%税减免,以及对燃料电池汽车的税减免从80 000 美元到40 000 美元不等。美国联邦政府分别对《1970年地热蒸汽法案》和《1954年原子能法》进行了修订,增强能源独立自主以及推行新型原子能核电站项目。对两项项目分别进行大规模财政拨款补助,2007—2009年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研发和应用,可再生能源由2007年的6.32 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8.52 亿美元,核能由2007年的3.3 亿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95 亿美元。
第五部综合性能源法案为《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节能、高效用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为该法案的三项主要条款。第一项条款是制定了平均燃料经济性标准,汽车和轻型卡车的燃油消耗最低标准是每加仑35英里[3](张宪昌,2014)。美国大力改进了汽车和轻型卡车技术,如为开发先进电池提供贷款担保,并增加对这些车辆的信贷,以鼓励公众购买重型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第二项条款修订了电器和照明效率标准。该项条款对白炽发热器、白炽灯能效和荧光灯能效标准做了统一规定,提高了电器的能效标准以期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此外,该条款还对智能电网做了明确界定,包括各类智能电网的标准和关键技术参数。第三项条款重新定义了可再生燃料的标准。条款规定将近60%的可再生燃料必须从生物乙醇或其他生物燃料中获得。另外,该条款还提出了清洁燃料对化石燃料的替代目标。
在清洁能源法分阶段颁布之后,时任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2月颁布了《2009年美国复兴和再投资法》,这一法案是美国关于清洁能源最详细的综合性法案。该法案第4 章对发行清洁能源债券、绿色债券的流程、利率以及还本付息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据此,联邦政府向可再生能源机构提供了大量补贴,大部分资金被用于支持清洁能源工业的基础研究和开发应用。美国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债券中发行16 亿美元,在合格节能债券中发行24 亿美元。在随后的《经济刺激法案》拨款50 亿美元来完成此前《能源和生产法》的援助计划,补贴20 亿美元用于鼓励美国企业大力购买新型电池系统部件和开发支持软件,拨款3 亿美元来扶持清洁燃料汽车试点资助计划。这些拨款还会持续引导美国各州、当地政府大力发展有关清洁能源的资助项目。美国政府大力提高清洁能源效率,积极制定各类节约能源的措施,并要求在各地服务性组织及相关政府大楼内安装太阳能、风能、燃料电池以及生物质能发电设备。法案中提出发行该投资法案不仅在财政拨款方面给予补助,刺激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还在财政减税方面进行一定的干预,鼓励清洁能源产业的公司兴起发展。在减税条例中,该法案不仅延续之前法案中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税收补贴,还增加为清洁能源设备提供生产税抵免延长期的政策。其中,最有效的是风能延长期到2012年,水电、地热发电等可延长到2013年。
为促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美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国情发展的综合性法案,为全国清洁能源提供方向性指标和规划,还制定了针对性更强的单一性法案,如在太阳能产业政策上,美国在1974—1980年先后制定了《太阳能供热和制冷示范研究、开发和示范法案》《太阳能光伏研究、开发和示范法案》《太阳能和节能法案》等;在有效开发地热能方面,美国在1970—1980年通过了多部《地热能研究、开发和示范法案》《地热能法案》等,这些单一法案弥补了综合性法案在个别领域规定缺失的特点,针对性会更强,能够更好地对某一清洁能源的发展与推广提供详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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