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核能政策的演变历程

我国核能政策的演变历程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时期我国出台了许多涉及核电产业的相关政策,促进了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政府对核能的技术支持方面,我国的核电事业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我国核电价格执行的都是“一厂一价”政策。我国一直以来秉承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理念,在以后的能源发展规划中对核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在近几年的能源政策中始终保持一致性[15]。

我国核能政策的演变历程

1.起步阶段(1980—1990年)

中国的核电政策起步于20 世纪80年代中期,在这一时期,核工业经历了“军转民”的调整,我国核电开始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80年召开了“核能发展技术政策论证会”,并发布了《核能发展技术政策要点》,指出了发展核电事业是中国的必要任务,应通过多种方式发展先进技术,如加强贸易、合作生产、促进科研学习等渠道。政策要点是中国首个规划核电发展的 基础性政策,虽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完善,在诸如机组效力、引进技术的方式和目的方面有一些差异,但该政策在核电发展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21 世纪初)

我国在20 世纪90年代是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时期,需求量的增大使能源变得供不应求,并且热电的开发与使用给环境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压力,因而这一时期出台了“适度发展核电”的方针。紧接着在20 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启动了四个项目八台机组的核电项目建设,这标志着我国大陆无核电历史的结束,我国核电产业发展至此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11]

3.积极发展阶段(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至“十三五”期间)

在政府对核能的政策支持方面,随着核电工业的加速发展,在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上,“积极发展核电”的方针被明确提出来,紧接着第二年出台了《核电中长期核电发展规划》(2005—2020年)和“十一五”核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未来15年核电发展的目标,即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由700万千瓦争取提高到4 000 万千瓦。这表明,我国的核电由“适度发展”阶段不断过渡,在长期努力后,进入“积极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出台了许多涉及核电产业的相关政策,促进了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2006年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核电激励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政策上对核电发展给予了更多支持。

在政府对核能的技术支持方面,我国的核电事业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授权,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成立[12]。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与帮助下,取得了一些重大科研成就,如在核电站核心材料的自主研究和开发方面实现了新进展、水下焊接的研究和开发获得了巨大突破。在学习对外引进的三代核电技术后,不断改革和创新技术,开发了自主品牌知识产权的大型核电技术CAP400。另外,国防科技工业局为进一步促进核工业的长远发展、满足国家的战略需要,不仅加大了对核工业的投入、加强了核科技基础的研究工作,而且鼓励核电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努力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由于日本福岛2011年核泄漏事件,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做出了暂时停止批准核电项目工程,包括前期项目的决议,并加快调整和完善核电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核安全方面做一个全面的规划。2002年通过了关于核电的“十二五”规划和远景目标,并且政府表明“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在东部沿海地区,国家将会适时启动新的核电重点项目[13]”。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快中国核电事业的发展,2008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 号),该通知的作用在于明确了一些以前尚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此外,还重新规定,只要是从事生产或者销售电力产品的核电企业,从正式商业投产第2 个月起至15 个年度以内,均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优惠政策返还的规定,返还的具体规定如下:从正式商业生产第2 个月起计的5年内,退税率按已入库税75%的比例进行;第5 ~10年内,返还缴税额的70%;第11 ~15年,返还比例是已缴纳税款的55%;增值税的先征后退政策期限为15年,也就是15年以后此政策便不再继续发挥作用。核电站项目的经营收入是在2008年之前的且国务院核准过的,允许从该核电项目得到的首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归属的纳税年度起,按照新的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在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马杰,2014年)。(www.daowen.com)

多年来我国核电价格执行的都是“一厂一价”政策。因为电价必须体现电厂的成本,而不同时期建设的核电站使用的核电技术有差异,所以不同核电站运营成本不同。这使得许多公司实施着不同的上网价格标准。举例来看,中广核的广东大亚湾核电站的上网电价为0.414 元/千瓦时,而秦山二期核电站的上网电价仅为0.39 元/千瓦时,但秦山三期的上网电价却高达0.46 元/千瓦时[14]。在“一厂一价”政策下,核电站成本的大小决定了政府批准的互联网电力的价格高低,成本越低,政府批准的互联网电力价格越低。这影响了核电公司降低施工成本和运营成本的热情。

201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130 号),明确了核电的标杆电价为0.43 元/千瓦时,规定从2013年起建设的核电机组,将根据该标准确定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马杰,2014年)。并且规定,若核电站的基准电价比当地燃煤机组的电价高,则在新的核电站投入运行后,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来确定核电价格。如果核电站的基准电价比当地燃煤机组的电价低,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国家发改委综合考察一系列因素,如核电产业成本变化情况、科技能力、核电供给需求等,并对核电价格进行适度的评估与调整。标杆电价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加强管理,有助于促进我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增强电价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4.进一步完善阶段(“十三五”以来)

“十三五”末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达8 800 万千瓦。我国一直以来秉承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理念,在以后的能源发展规划中对核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在近几年的能源政策中始终保持一致性[15]。根据近年来陆续发布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目标是至2020年,核电在建容量超过3 000 万千瓦,装机容量达到5 800 万千瓦。国防科工局副局长、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王毅韧2017年2月初指出:“中国的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规模到2020年将达到8 800 万千瓦。”

国家能源局《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强调,核电领域2017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为:新增核电装机规模641 万千瓦,本年计划完工建成三门1 号机组、海阳1 号机组、福清4 号机组、阳江4 号机组等核电项目;鼓励推动有条件项目的核准建设工作,年内计划开工8 台机组;巩固推进三门3、4 号机组,宁德5、6号机组,漳州1、2 号机组,惠州1、2 号机组等项目的前期任务,项目规模986万千瓦。由此判定,在AP1000 首堆调试工作完成后,核电事业在我国将迎来全面复苏的新时代。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核电市场现状调查及发展态势预测报告》,得知核安全法呼之欲出,核电发展将于法有据。我国核安全法律监管体系分为四级。最高一级是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二级是关于核与核辐射安全的行政法规,它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级即国务院各部门(环保部、核安全局等)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第四级为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技术指导准则,是第三级专业性安全规定的配套文件。此外,还有许多可参考的技术文件。伴随着核电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10 多部与核安全有关的法规条例,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技术导向也比较完善,基本做到与国际接轨。但顶层法规设计上仍有一些缺陷,如原子能法、核安全法长时间处于讨论的阶段。2017年,延迟许多年的核安全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并于年内正式颁布实施。我国核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主要在于相关的管理与监督以及为核设施和材料的相关活动提供设备、工程及服务等。核安全法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核安全责任的主体、核安全管理机制,并对核危害赔偿的责任方与赔偿主体、免除承担责任和第三方免责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核安全法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将给核电行业带来更大的进步。

核电享受电价和发电小时数双重保护。2016年全国总用电量增速变慢,全国规模以上机组的发电量受到供大于求的严重影响,全国核电机组平均利用时间仅为7 024 小时,辽宁、福建这两个省最为严重,分别为4 982 小时和6 947小时。于是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规定“在市场条件受限的地区,按所在地区6 000 千瓦以上的发电设备,在一年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来确定优先发电权计划。”公式为:全国前三年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6 000 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我们可以看出,若辽宁、福建的核电机组也能增至7 000 小时,国内核电机组发电小时数就能保持在较高水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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