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新台阶。在统一后的制度中,社会统筹体现了社会互济,个人账户体现了自我保障,通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2013年1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发放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高龄补贴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号)文件,切实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的生活水平,改善生活待遇,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综合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的高龄补贴进行发放,其标准为离休干部每人每月400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300元,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
2014年8月,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落实免收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手续规定和推进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省本级网银统一发放的通知》(甘社保函〔2014〕34号)文件,按照文件精神甘肃省电力行业首次实现养老金网银统一发放,减少了养老金发放形式和基金流转环节,有利于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更有利于电力社保中心加强内控建设。这项规定的实施是一项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实事,使众多异地养老的离退休人员切实受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关心和照顾。
2014年12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冬季采暖费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437号)文件,为切实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因工伤残等人员冬季取暖费补助偏低问题,调整后的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1250元。
2015年9月,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为抗日战争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1号)文件精神,为符合发放范围的老工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同志的关心。
2016年6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甘肃省财政厅共同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02号),从2016年5月1日起,甘肃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有关征缴工作的通知》(甘税发〔2018〕159号),确保2019年1月1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保持现有社会保险费征收缴费方式不变,稳妥有序推进改革。标志着税务部门将根据社保部门核定的电力社保中心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将税款收缴入库,税务部门不参与缴费基数、金额核实等管理性工作。与之相对应,税务部门履行社保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征缴、清欠、检查、处罚等职责,与征收相关的管理工作也由税务部门承担。(www.daowen.com)
2019年3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和《关于规范企业(行业)内部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196号)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审计整改“回头看”集中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2019年3月6日甘肃电力企业社保领导小组会议精神,3月18日,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向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出《关于移交代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的请示》(甘电司社保〔2019〕197号),申请将代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移交地方管理,涉及参保单位共计45个。
2019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54号)文,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使甘肃电力行业69家企业降低企业成本1.5亿元。
2019年8月,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关于确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社保发〔2019〕67号)文件,为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23号)要求,参保企业缴纳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甘肃电力企业自1993年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以来,缴费基数首次从原“双基数”方式调整为“单基数”方式,进一步降低了企业成本、激发了企业活力。
2020年1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甘办字〔2020〕5号),要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2020年3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80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自2020年2月起,国网甘肃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2020年7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219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对甘肃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此次政策的实施,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基本养老保险减免共计8973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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