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变化,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修改。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由原来行业统筹管理改为地方统筹管理。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与现状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变化,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作了修改。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发布,对退休(职)条件、待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986年,电力系统离退休金实行行业统筹,为保证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起到积极作用,但统筹层次低,保障方式单一,资金由企业全部负担,且不均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养老保险制度发生根本变化。

(一)1998年以前行业统筹

电力局(公司)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1992年起全面推开。当年10月,成立劳动保险处,与劳资处合署办公。1996年7月撤销劳动保险处,成立甘肃省电力工业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991年以前,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企业按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新增退休人员退休费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各单位自行办理退休手续。离退休费用从提取的统筹金中支付,统筹金余额部分上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不足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拨各省电力局。

1991年10月,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电力行业“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的函〉的复函》(财综字〔1991〕第150号),调整电力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的比例∶生产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由按工资总额的13%提取改成按15%提取;水电施工企业统筹基金,由原按工程预算成本的1.35%提取改成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火电施工企业统筹基金,由原按工程预算成本的1.35%提取改成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

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1995年7月1日起,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调整电力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电人教〔1995〕406号),对1994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1996年,电力部下发《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电人教〔1996〕172号),要求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定期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在1998年8月底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电力行业用3年时间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的比例。对于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对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的人员,要求按地方办法计发退休费;对于按原行业办法计算高于按地方办法计算的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方式,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地方计发办法。(www.daowen.com)

199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由原来行业统筹管理改为地方统筹管理。同年,甘肃省劳动厅、甘肃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发〔1999〕272号),对电力系统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离退休计发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2000年,甘肃省财政厅、劳动厅和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下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发〔2000〕02号),规定基金征缴由地税部门负责,离退休待遇拨付由财政拨付,社保部门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自1999年1月开始,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执行甘肃省政府相关政策。

(三)新时期省级统筹

2006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对全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离退休计发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比例为20%。

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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