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营主体划分的不同方式

经营主体划分的不同方式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研究根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其收入来源的不同,将农村经营主体划分为长期外出务工、短期外出务工、在乡兼业、以农为主和“新农人”五类。这一群体的收入略高于农民的平均收入。(三)在乡兼业的经营主体在乡兼业的经营主体是长期存在于农村中的一类经营主体,主要指那些居住在农村,但拥有非农职业的农民。

经营主体划分的不同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群众逐步分化为不同的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也有大量的农民进城打工。在资本下乡的推动下,土地在农户之间大规模地流转,不同经营主体从土地获得的收益不同,导致他们对土地的感情也不同。

划分农村经营主体,是分析人地关系变化的基础。从文献研究可知,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划分依据及划分方法,划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陆学艺等人依据职业类型、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权利,将我国农村经营主体划分为八类。一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三是在农村打工的雇工,四是参与农村管理的知识分子,五是在农村从事经营的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六是在农村经营公司的私营企业主,七是乡镇企业管理者,八是农村基层管理人员。以此类似,李守经等人将农村经营主体分为七类,一是专职从事农业的生产者,二是亦工亦农的兼职人员,三是从事农村教育的知识分子,四是从事农村基层管理的干部,五是在乡镇企业上班的农民工,六是乡镇企业的经营者,七是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杨华以土地占有为依据,结合经济、权力等因素,也将农村经营主体划分为七个类型,分别是农村精英人群、农村较富有人群、农村贫弱群体、中上群体、中间群体、中下群体及灰色势力。陈成文、罗忠勇通过对土地流转对农村经营主体的影响研究发现,农地流转将会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重塑。陈柏峰在研究中也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将促使农村经营主体在不同的类型间变动。

国家农业税费改革和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农民的生产负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通过种田获得的收入大大提高。同时,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农户掌握技术的程度不同,使他们在土地上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乌蒙山区的农民有的进城打工、有的从事手工业社会资本的下乡,使一些企业开始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农村不同经营主体的分化更加明显。“三权分置”促进了土地流转,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同时,一些非农企业或人员进入农业、农村,改变了原来人类与土地的关系。本研究根据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其收入来源的不同,将农村经营主体划分为长期外出务工、短期外出务工、在乡兼业、以农为主和“新农人”五类。

(一)长期外出务工的原经营主体

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需要更多的建设者,这为农民工提供了许多就业岗位。在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为了让农民获得更多的收入,改变贫困现状,各级政府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了原先赖以生存的土地,纷纷进城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非农行业。这些外出务工的原土地经营主体,一般会长期离开自己原来经营的土地,扎根在城市,成为新城市居民,今后他们也基本不会再回到农村耕种土地。这一类经营主体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经济来源主要是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年收入比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高得多,年平均达3万元左右,属于农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决定不再耕种土地后,他们会将自家土地转包出去,流转时他们不在乎土地流转价格,更关心的是不让土地资源闲置,他们一般以非正式的方式(如口头协议)将土地流转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这类人群又可以分为永久性脱离耕地和暂时性脱离耕地的原经营主体。永久性脱离耕地的原经营主体大多都有了稳定的收入,有能力在城镇购房定居,脱离农民身份,成为城市市民。暂时性脱离耕地的原经营主体在城镇没有稳定收入,没有能力在城镇购房,他们进城打工是为了赚取较高的收入来改善农村生活。当在城镇遇到障碍时,这类人群会考虑回到农村,他们依靠土地资源继续在农村生活。

(二)短期外出务工的经营主体

短期外出务工的经营主体,一般农忙时回家干农活,农闲时外出务工补贴收入,属于农工双收的群体。这一群体中有的家庭实行“男工女耕”的模式,家中的男劳动力外出务工,女劳动力则在家继续务农,顺便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孩子,也有一部分青年夫妻农闲时同时外出打工,家里的田地暂时由老人看管。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农业生产劳动效率提高,种地的时间明显缩短,使得这一群体具有更多的农闲时间,他们利用这些农闲时间外出打工,既可获得一定的种地收入,也能获得务工收入。这一群体的收入略高于农民的平均收入。在“打工经济”的背景下,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显然高于在家务农的收入。于是,我国农村开始出现“男工女耕”“少工老耕”的家庭分工模式,这种分工模式优化了劳动力的配置。这类家庭的农业收入主要用于维持日常生活支出,打工收入可以积攒起来用于其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收入虽然只是家庭收入的一小部分,但也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只靠打工收入,生活开支将消耗掉一部分打工收入,必将减少家庭的经济结余。(www.daowen.com)

(三)在乡兼业的经营主体

在乡兼业的经营主体是长期存在于农村中的一类经营主体,主要指那些居住在农村,但拥有非农职业的农民。在乡兼业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村基层干部、乡镇企业工作者、乡镇医生、乡村教师、农村小商店的店主、工匠等。这个群体仍然在耕种一小部分土地,从土地经营中获得的收入只占家庭收入非常小的一部分,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非农收入,生存主要依赖于兼职、兼业,对土地的态度也比较随意,对他们来说,土地可有可无,即使没有土地,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这一群体依然在农村生活,但他们主要从事的是非农职业,他们更关心的是非农收入,他们认为从事非农行业可以获得比从事农业更高的收入。相比纯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这一群体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生活相对富裕。

(四)以农为主的经营主体

以农为主的经营主体专心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收入主要依赖农业,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他们很少进城打工,即便是农闲时节也很少外出打工,同时,也较少在农村从事非农职业,他们是真正的“农民”。以农为主的经营主体,土地资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本,他们非常重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然而,我国土地资源有限,乌蒙山区人地关系矛盾突出,在“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模式下,仅仅依靠经营自己的土地,农业收入只能维持最低的温饱水平,不会饿肚子,但也没有多余的钱花。于是,他们开始流入其他人的土地,通过土地流入增加自己经营的土地数量,采取适度的规模经营,以此获得更多的家庭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以农为主的经营主体流入的土地,大多是长期外出务工的经营主体的土地,租金相对较低,租期不确定。对于流入土地较多的农户来说,如果经营得好,也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在低消费的农村,这样的收入已经可以算得上中等收入了。这样的家庭,生活相对宽裕。再加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生产效率提高,农民的闲暇时间增多,他们可以更好地享受悠闲时光,生活也比较惬意。但也有一部分家庭因自身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力耕种更多的土地,于是就只能维持现状,不会流入或者流出土地。

(五)“新农人”经营主体

“新农人”是个时髦的角色。它是“互联网+”和土地流转政策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的产物。“新农人”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新进入农业的从业者。“新农人”还包括一大批从事农业,一直在寻求创新和突破的农人。与以种植为生的传统农人相比,“新农人”有知识、有眼光、有技能、有追求。他们对农业这一古老产业的探索和突破,对传统个体农业经营方式的组织和融合,对传统乡村生活和农田土地的信赖和认可是共同的,虽然从个体来看,他们可能出身、能力、年龄、阅历具有巨大差异。“新农人”群体的崛起,为传统的农业经营注入现代要素,为乡村添加了勃勃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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