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委发〔2010〕23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城乡居民在全域成都范围内统一户籍,实现自由迁徙,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要坚持依法推进、统筹协调、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已有的惠农政策持续有效,彻底破除城乡居民身份差异,推进户籍、居住一元化管理,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到2012年,实现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建立户口在居住地登记、随居民流动自由迁徙的统一户籍管理制度,实现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城乡居民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进行户口登记,户口随居住地变动而变动。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标识,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
二、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农村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居民,均可进行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停止办理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将已有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他居民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建立分区域统一的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各区(市)县对城乡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统一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建房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
五、分区域统一城乡“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低保标准。在同一区(市)县统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区(市)县,可按城镇建成区和以外区域分别确定低保标准。2015年底前,全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在5年内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退休后和其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自养老金领取之日起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他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标准享受奖励和优待。实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城乡全覆盖。(www.daowen.com)
七、实现义务教育公平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平就学。加快推进同一区(市)县域内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八、统一中职学生资助政策。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统一标准,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本市所有户籍学生实施助学政策。
九、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并落户后,按照选举法、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民主管理权利。
十、实行统一的退役士兵安置补偿和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入伍前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的货币补偿或就业安置政策。各区(市)县应统一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十一、市外人员入户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完善和落实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凡按照相关政策迁入落户的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强全域成都统一户籍改革的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区域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工作,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自本《意见》出台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下发。同时,对本《意见》未包括的涉及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有关问题,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逐步推进城乡统一。
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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