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地落户政策引发的利益失衡主要存在于户籍迁移者、户籍迁出地和户籍迁入地三方之间。对于户籍迁移者来说,户口迁移有利于在就业地享有当地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而该地的福利水平通常远远高于原户籍所在地的福利水平,其不利因素是其在原户籍所拥有的一些权利可能会丧失。比如,农民工户籍迁移至城市后,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会随之丧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同时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在当前农村土地政策下,户籍迁移者仍有可能拥有本轮承包期内的农地使用权,但必然丧失下一轮承包耕地的权利,而且其耕地承包权的退出和宅基地的退出在目前尚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对于户籍迁出地而言,虽然人口流出意味着当地人力资源的流失,但无疑有利于缓解当地就业压力,解决当地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如果不能在就业地落户,农民工一般不会愿意放弃耕地,这样,农村劳动力的流失就可能导致农业生产的粗放化。如果农民工在城市落户后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则有利于提高迁出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和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当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对于迁入地而言,人口流入满足了当地产业发展对人才和劳动力的需求,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外来人口落户又会增加当地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因流动人口户籍迁移而引发的利益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户籍迁移者从农村退出后,其在农村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难以得到有效补偿。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村户籍是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凭证,户籍迁移就意味着其作为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也就丧失了农村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二是户籍流出地因农村人口减少提高了当地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有助于农村人均收入的提高,而通过宅基地复垦还能使当地城市获得了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从而有利于当地城市规模的扩长,但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当地政府都没有义务对流出人员放弃耕地和宅基地进行补偿。三是流入地城市政府承担了为流入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义务,却既不能获得任何财政补贴,也难以因人口增长而获得更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www.daowen.com)
矫正这些利益失衡对于促进就业地落户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农民工流动而言,解决农民工落户城市后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问题不仅事关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更关系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路径选择。另一方面,解决迁入地城市政府对外来人口落户的激励机制问题和因外来人口落户产生的财政压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就业地落户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在剥离城市户籍之上的教育和福利特权之后,城市户籍的含金量将急剧下降,其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也将明显降低。同时,城市市民在城市间的流动将明显加速。在这种背景下,矫正因就业地落户政策引发的地区间利益失衡对于构建稳定有序的人口流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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