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在县级市和小城镇只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这里提出的两个落户条件分别排除了无业人员和居住职工集体宿舍和工棚的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的可能性。但笔者主张只坚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这一个标准。因为只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该公民就是在通过其辛勤的劳动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理应有权分享为当地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合法稳定住所”这一条件通常要求落户申请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使那些长期住在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和矿区工棚的工人无法落户,从而剥夺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主张将这一条件适用于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而不仅仅是县级市和小城镇。很多人会担心这样做会加剧大城市的人口压力,但实际上,大城市人口压力过大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平等使大城市拥有了巨大的就业机会和发展机会。在就业领域的户籍壁垒基本消除的今天,户籍管制已无助于缓解大城市的人口压力。以深圳市为例,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深圳常住人口为1 035.79万,其中户籍人口251.03万人,非户籍人口占常住总人口的77%。[18]有人担心户籍人口的急剧增加会加剧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压力,但是,既然国务院已承诺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也要“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且要求“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那么无论是否允许其落户,我们都要保证他们及其子女享用该城市的教育和医疗资源的权利。有人担心在社会福利差距极大的条件下,这样的户籍政策会压垮大城市的福利体系,加重地方财政负担,这也是大城市不愿放开户籍管制的根本症结。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解除城市政府的后顾之忧,而不应继续通过剥夺外来农民工来维持大城市的高福利。允许外来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使其贡献所在地与权利行使地一致起来,体现了权利与贡献的统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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