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如果仅仅是限制居民的自由迁徙并不会必然带来社会不公,但由于资源分配存在严重的城乡不平等和地域不平等,自由迁徙权的缺乏就必然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我国,户籍制度不仅与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体系挂钩,还与个人所能享受的医疗资源、文化资源以及其他各种公共服务挂钩,户籍制度已经从单纯的人口信息管理异化为社会资源分配的枢纽,成为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的基石。这种因户籍制度而形成的城乡和区域间不平等突出体现在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领域。
首先,以户籍身份为依据分配就业机会是我国社会不平等的首要根源。之所以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根本原因是政府希望保证城市居民的充分就业,担心农民流入城市会挤占城市就业机会,造成城市失业进而影响城市稳定。早在1953年原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中就明确规定,未经劳动部门许可或介绍者,不得擅自去农村招收工人。[4]对已经从农村招录的工人则设法进行清理。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该办法要求压缩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动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除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和盐业生产等有关工种外,“一律不准从农村招工”。1982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中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坚决清退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亦工亦农人员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也要清退使用的农村劳动力。随着民工潮的兴起,限制农民异地就业又成为政府的重要任务。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只有当本地劳动力短缺,或在本地无法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方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许多城市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限制措施,比如,北京市的劳动管理部门多年来都在制定和公布《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2000年限制民工进入的行业从1999年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性工种从34个增加到103个。此外,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歧视还表现在他们不仅必须向城市政府缴纳数量不等的“外来人员管理费”,还必须办理外出务工证、暂住证、计划生育证等各种证件,每个证件都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其次,户籍身份差异决定着居民享有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多寡。长期以来,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几乎全部集中在城市,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要依靠“三提五统”和征收教育附加费来筹集资金。很多农民之所以要把户口迁往城镇,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孩子能够享用城市的教育资源。始于2001年的郑州市户籍改革,在2003年之后放宽了亲属投靠的直系限制,加之在执行过程中将落户资格审核权下放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造成的执法不严,导致大量非直系亲属、无血缘关系的学龄和学龄前儿童的户口迁入郑州。许多孩子父母的户籍并没有迁往郑州,而仅仅把孩子的户籍迁往郑州,其迁徙的主要动机无疑就是教育资源。据郑州市公安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11月至2005年4月转户38万多人,其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及学龄前儿童就达10万多人。[5]急剧增加的入学儿童使得郑州市中小学教育不堪重负,不得不重新收紧户籍迁移政策。
户籍制度导致的更引人关注的教育不公当属高考录取机会的不平等。我国高校招生实行招生指标按省分配的方式,各高校的招生指标名额分配均坚持以高校所在地的省市为主,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当照顾的政策。由于我国高校主要分布在大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各省市之间的高等教育资源分布极不均衡,高校招生指标向本地生源倾斜的政策就会产生严重的教育不公平。北京、上海、天津等地招收本地生源分数线远低于河南、山东等考生多而高校少的省份。2007年海南省高考录取率为85.1%,上海为84%,而贵州仅为38.67%,[6]重点高校录取率在各省市之间的差异更大。2011年河南省高考报名人数85.5万人,[7]“一本”计划招生40 111人,[8]在高考报名人数比2010年猛降10万人的情况下,“一本”录取率仍不到5%,而同年北京市的“一本”录取率则高达26.9%。[9]一方面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极不平等,另一方面又限制外地人迁往高等教育资源丰富的地区,以至于无论什么理由都无法掩盖这种明显的社会不公。(www.daowen.com)
第三,基于户籍制度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加剧了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国家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对于防贫助困、降低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功不可没。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范围有宽有窄,但一个基本的原则是首先覆盖那些收入较低的贫困人口。然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却长期将收入最低且占全国人口近70%的农村人口排除在外,这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发挥着一种财富分配逆调节的功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粮油等日用品供应制度降低城市居民生活成本,通过就业安置为城市居民提供就业保障,并通过就业单位为城市居民提供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障。而在农村,国家不负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并一直通过农村的隐形失业来确保城市居民的充分就业;农村的基础教育和医疗成本均由农民自己来承担(通过农村集体);农民没有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农民也没有退休年龄,无论年龄多大,都要参加生产劳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城市建立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低保等领域的保障体系。而在农村,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才开始推行,但养老标准过低,不足以满足养老需要。在医疗保障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土崩瓦解。20世纪90年代,国家试图重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但由于主要依靠农民自己投入,进展缓慢。2003年起,国家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开始了新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与城市居民医疗保障相比,保障水平仍然过低。
可见,依托户籍制度,我国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均实现了城乡分治,由此赋予了城乡居民差异化的世袭身份和社会权利,造成了限制城乡居民自由流动的鸿沟,并通过这种不公平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加剧了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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