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存在很多外在的相似性,但农地承包权退出与农地流转仍存在着许多本质的不同。
第一,集体成员身份权保留与否不同。农地承包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失去农地承包权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失去了集体成员身份。但农地流转不同,虽然其承包地流转给了他人,原承包人仍然属于集体成员,仍然拥有承包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仍有权利接收原承包地。并且在本轮承包期结束后,其仍有继续承包耕地的权利。
第二,耕地转出对象不同。农地流转的对象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农村集体成员,还可以是农业经营企业。而农地承包权退出则是指该农民不再拥有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其土地权利自然被本集体中的其他成员所分享,所以获得其土地承包权的是本集体的其他成员。
第三,所拥有的收益权不同。农地流转的收益是指农地转入者付给农地转出者的报酬,一般根据农地流转合同支付。而农地承包权退出实际上意味着退出者不再拥有农地权利,其农地权利的丧失目前仍缺乏获得补偿的有效途径,通常情况下只能是无偿放弃。(www.daowen.com)
第四,所带来的权利稳定性不同。农地流转只是将一段时期的农地经营权利转让出去,农地转出者最终仍将拿回归属于他们经营的土地,所以流转之后,经营者并不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农地承包权退出则完全不同,退出之后,农地与退出者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归属关系,因此,权利的受让者(本集体的其他成员)获得了对于该土地的永久权利。
第五,所产生的长期影响不同。就短期而言,农地承包权退出和农地流转似乎功能相近,但从长期来看,却有着显著不同的后果。农地流转只是短期内农地权利的部分转让,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和农村人地矛盾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而农地承包权退出则是农地权利的彻底丧失,意味着农村集体成员的减少和农村集体内部人均耕地的增加。因此,从长远来看,农地流转只是暂时回避了人地矛盾,农地承包权退出则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人地矛盾,为全面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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