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提出,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转让费最高限额。
早期的土地流转费主要是用于补偿农民的土地投资。1984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可以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办法,例如给土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实行投资补偿的参考。对因掠夺经营而降低地力的,也应规定合理的赔偿办法。”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中提出,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应给予相应补偿。可见,这时的农地流转补偿主要是针对承包人对农地投资的补偿,而不是对农地承包权的补偿。到了90年代,中央对土地流转趋于谨慎。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提出,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转让费最高限额。关于流转费用的确定,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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