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由地方政府主导强制推行土地流转,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为了遏制这一现象,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特别指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对土地流转事项进行了规范。一是具备条件方可流转。“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次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二是要依法流转。“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三是自愿流转。“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四是规范流转。“土地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确定流转关系后,应当签订合同。”随着土地流转纠纷的增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农民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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