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既是一种权利证明,也是一种权利公示。作为权利证明,产权登记将某人对于某物的权利给予官方的、权威性的证明。作为权利公示,产权登记将特定的产权关系公之于世,起到宣示的作用,有助于澄清权利关系,便利社会监督。有学者指出,农村宅基地是不动产物权,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其公示方式应为登记,没有经过登记将不会产生效力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城市,其土地使用权与城镇居民的房产采取的是强制登记的制度,而在农村地区,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己的房产可以选择不登记,这就很难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找到有些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产的权属[6]。在农村住宅不入市交易的情况下,不进行产权登记似乎影响不大。一旦农村住宅入市交易,未进行产权登记就无法提供产权关系的证明,产权交易也就很难完成。另一方面,对农村住宅和宅基地进行产权登记也是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手段。虽然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这一过程能够使政府掌握特定住宅和宅基地的产权关系。但由于农村住宅实行非强制登记政策,政府对许多农村老宅的产权关系并没有清晰了解。既然政府不完全了解农村住宅产权关系状况,那么农村住宅产权信息缺失就会导致违建住宅难以得到处理。据北京某镇的自查结果显示,“‘超批多占户’占57%,‘私搭乱建户’占8.3%,‘建新不拆旧户’占3.5%,各项违规累计所占面积达宅基地总面积的59%。”[7]同时,农村住宅产权关系不清晰也为农村住房审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土壤。农村的宅基地一直以来都是通过单一的行政审批来进行配置的[8],由于缺乏合理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在审批过程中,以权谋私、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审批的现象屡见不鲜,进一步助长了部分村民私搭乱建的行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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