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的集体所有制表面上看似乎是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形成的共有关系,但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来看,它既不属于按份共有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我国农地集体所有至少在三个方面不同于一般的共有关系。一是共有关系可以请求分割。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但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容分割。农民集体所享有的集体所有权为集体成员所共同拥有,却不能分割给具体的个人,尽管土地的分割非常容易。二是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一般是确定的,除非出现产权转让,共有人不会发生变化。而作为土地集体所有权所有者的农民集体却会因人口迁移、婚姻、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三是共有条件下个人所拥有共有权可以转让和交易,虽然一般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且“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不得转让和交易其土地共有权,虽然他可以放弃这种权利。通过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实施的这种严格限制,实际上消除了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土壤,保证了在同一集体中,农民拥有相同的土地权利,真正实现了平均地权的理想。(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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