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合作化运动与土地所有制形成

农村合作化运动与土地所有制形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高级社的普及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完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公有的革命性变革。相反,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使当时的领导人相信能够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具体途径就是发展大社,进而实行人民公社体制。

农村合作化运动与土地所有制形成

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于保护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除了地块分散和户均土地规模狭小之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私有产权无法制止农民之间自发的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土地买卖和集中无法防止农村两级分化的再次出现”。[10]据1952年华北局对山西等省7个县22个村的调查发现,农村雇佣劳动从1950年以来逐年增长,雇长、短工者475户,占总户数的20%强。[11]同时,由于缺乏基本的农业生产工具,分到土地的农民仍面临很多生产上的困难。同时,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农民很容易因灾荒、疾病、借债、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卖掉耕地,再次陷入无地的困境,农村贫富分化现象可能再次出现。为了防止土地集中现象的出现,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村土地的转移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推动农民的互助合作以解决农民面临的生产困难,进而避免土地买卖行为,成为了政府的优先选择。

农民自发的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是互助组,这种互助组规模较小,一般由3—6户农民组成,在农业生产中开展劳动工具、牲畜、劳力等方面的互助合作。这种基于互利基础的互助组对于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群众欢迎。1950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272.4万个;到1951年,互助组发展到467.5万多个,增加了将近一倍。[12]然而,这种临时性、松散的、小规模的互助形式只能缓解而不能避免农村中的贫富分化,也无力解决农民小规模经营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决定引导农民走向合作社的道路。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随后,中央分别于1952年9月、1953年10月、1954年10月召开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此期间,中央还召开了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就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做出了部署。

在中央的鼓励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快速发展,合作社数量从1950年的19个、1951年的130个发展到1952年的4000多个,再到1953年的14000多个。[13]1953年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农业生产合作社进一步加速发展,1954年春达到9万多个。1954年10月,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精神传达下去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仅11、12两个月,全国就办起38万多个新社。[14]虽然在1955年上半年针对合作社的无序发展状况进行了整顿,但在当年7月31日至8月1日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之后,农业生产合作社旋即进入又一个迅猛发展的阶段。1956年3月底,入社农户的比例已达将近90%。到1956年底,全国有96%的农户入了社,加入高级社的农户高达87%。原计划18年完成目标,提前了11年。[15]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在生产组织方面,该章程规定,“生产队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生产队的成员应该是固定的。田间生产队负责经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农具。”这些规定奠定了高级社集体所有、共同劳动的制度基础。

从1953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算起,不到四年的时间,农村合作运动就实现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转变,刚刚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又迅速被(社)集体土地所有制所取代。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高级社的普及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完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私有到公有的革命性变革。虽然该章程规定社员有退社自由,并且规定,“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通过退社要回原有的土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高级社在全国普及后不久,更高水平的公有化运动又拉开了序幕。

高级社普及以后,农村合作化运动并没有就此停止。相反,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使当时的领导人相信能够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具体途径就是发展大社,进而实行人民公社体制。毛泽东同志在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所写的按语中说:“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有些地方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当然会有很多地方一乡有几个社的,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16]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认为:“我国农业正在迅速地实现农田水利化,并将在几年内逐步实现耕作机械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社如果规模过小,在生产的组织和发展方面势将发生许多不便。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不过,这里所说的大社还不是人民公社,是通过合并小社(即初级社)而形成规模较大的高级社。

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化发展初期存在着大量农民自发合作的情景,但随后农村合作化的快速发展却主要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引导、鼓励和推动,合作化的每一次加速发展都是在中央的大力鼓励下出现的。中央之所以推动农村合作化从互助组向农业初级合作社,再向农业高级合作社发展,并最终走向人民公社体制,不断提高农民合作规模和公有化程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www.daowen.com)

一是出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通过合作化实现对农业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的首要原因。恩格斯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7]毛泽东认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18]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而只能建立在大工业经济和集体大农业的基础上。”[19]中央希望通过合作化,“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而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0]

二是出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的强烈愿望。希望迅速改变农村贫困落后的面貌是党和政府推进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另一重要考虑。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指出:“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方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化。”[21]他认为,互助合作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22]“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23]与此同时,能否发展生产也成为判断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优劣的标准。1951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指出:“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24]

三是基于解决粮食征收难题的选择。农业不仅提供工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积累,还是工业的重要原料来源,同时,农村还能为工业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新中国成立后即确定了建设工业强国的目标,而稳定和充分的粮食供给是顺利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基本保障。因此,国家需要掌握充分的粮源以满足工业生产的原料需求和城市居民的生活需要,但新中国在粮食征收方面并不顺利。

尽管1952年农业生产形势良好,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14.08%,棉花增产26.48%,油料增产15.83%,[25]但国家的粮食征收形势却相当严峻。据粮食部的报告,在1952年7月1日到1953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收入粮食547亿斤(1斤=500克),支出587亿斤,收支相抵,出现40亿斤赤字。[26]其原因是收进的少,销售的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52年6月11日发出的《工商情况简报第一号》称:南昌撤销粮食交易所后,私商垄断粮食收购,国营收购不到。山东生米市场过去可收购70%(一二月份),撤销交易所后只能收到1%,而私商收去99%(四月份)。[27]为什么国家收不到粮食?这其中与私商抢购、抬价有关,也与农民惜售有关,更与国家对粮食定价偏低有关。尽管农业增产幅度很大,但以货币计价的农业总产值仅增长了9.76%,远低于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增幅,这反映了农产品价格较上年有较大下跌。国家压低粮价是国家粮食征收出现困难的主因。

为了降低工业化的成本,同时确保对城市的粮食供给,国家在1953年下半年采取了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一是中共中央在10月16日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二是制定第二个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毛泽东认为:“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可以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实现,又有利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进行……国家同几十万、上百万个生产合作社打交道,比起同一亿多个体农户打交道,要容易和便利得多。”[28]同时,国家从面向农户征收农业税转向面向农民集体征税,也有效降低了农民的抗税动机,保证了国家汲取农业剩余以支持城市工业发展。1954年全国粮食生产计划因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水灾没有完成,粮食收购却比原计划多购了100亿斤。[29]这充分反映了这两种措施的实施对国家粮食征收带来的便利,但同时也埋下了农民利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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