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土地改革运动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土地改革运动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运用国家力量将老解放区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运动推向了全国。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事实上,土地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我党就开始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向农村土地公有制道路的探索。

土地改革运动与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认识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建党初期,党曾提出“限田运动”和“限制租额运动”。[1]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与孙中山“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相似,党提出了“耕地农有”的主张,认为“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所有,不向地主缴纳课税”。[2]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必须在平均享有地权的原则之下,彻底将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问题解决”,并认为实现土地国有是达成此目标的前提。[3]大革命失败后,1927年党在“八七”会议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中提出党在农民革命问题上的行动政纲是从“耕者有其田”一直发展到土地国有及完全重新分配土地。[4]当年11月,党在《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问题党纲草案》中明确提出“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毛泽东在1928年12月主持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更是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分配给农民耕种;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这实际上取消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获得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由于这种激进的政策在实践中造成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党的六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政策发生了一定转变。毛泽东在1931年2月提出土地农民私有的政策:“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上交土地税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5]但在当时,王明左倾主义土地政策仍占领导地位,提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要从肉体上消灭地主。直到长征结束,这种左倾错误才得到纠正。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党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转变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土地政策开始由“减租减息”转回到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947年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更是规定了:“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主张“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分土地……并归个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主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农民土地所有制在解放区初步建立起来,农民获得了完整的农地产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运用国家力量将老解放区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运动推向了全国。为了确保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950年6月,原政务院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保护富农及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没收、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农民协会接收,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了配合《土地改革法》的实施,原政务院于1950年7月10日通过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6],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协会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1950年8月4日,原政务院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7],为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地主土地提供制度依据。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缴纳的3 500万吨粮食地租。[8]土地改革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斜的贫苦农民,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9](www.daowen.com)

通过土地改革建立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契合了农民朴素的平等观念和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也与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社会目标基本吻合,但农民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观念不相一致。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就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权所有、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并禁止买卖的政策,但由于该政策遭到农民的消极抵制并影响了农业生产,最终促使党承认并选择了农民拥有完整产权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党在实现土地公有制上的努力遭遇过挫折,而且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中再次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五四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但党始终没有放弃实现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事实上,土地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我党就开始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向农村土地公有制道路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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