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至今六十多年间,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制度转型,形成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几个特点鲜明、差异较大的阶段。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样变化,其背后的推动力量是什么,学者们也进行了多方面的解读。
(一)我国农地制度的演变阶段研究
对当前我国农地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我国农地制度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农地制度沿革的考察与分析。学者们对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阶段划分虽有差异,但对于农地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具有普遍共识。陈锡文等人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分为实现地权平均分配的土地改革时期、集体经济的分步确立时期、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经济演变时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与演变时期。[13]罗红云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阶段划分与此类似,她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历程分为土地改革时期、农业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和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四个阶段。[14]叶国文从土地制度与政权建设相互关系的角度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四个时期:致力于阶级解放和政权建设的土地改革运动时期、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回应农民运动的土地承包制时期、走向市场与现代化的土地产权调整时期。[15]高元禄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分为两大阶段: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所有制变革阶段和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变革阶段。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和四种不同的土地制度,即:土地改革时期建立的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农业合作化时期确立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改革时期创立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经济市场化时期产生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16]陈志刚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四次显著的变革过程:一是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起农地的农民所有制,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属于自己的农地;二是1953—1957年,经过一系列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农地农民私有的所有制并没有根本改变,但农地已成为合作社成员共同经营的资源;三是1958—1962年,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地的农民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并由农民集体共同经营;四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依然归集体共有,农地由农户独立承包经营。[17]邓大才将建国后的农地制度分为: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程度阶段,即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初级合作社阶段(1952—1956);低效率和高公平率阶段,即高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该阶段主要侧重于公平(1956—1980);效率较高和公平较高的阶段,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重经营体制的初级阶段,公平第一,兼顾效率(1980—1995);高效率和较高公平率阶段,家庭联产承包制的中级阶段,该阶段坚持效率第一,兼顾公平(1995年至今)。[18]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动力研究
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总会从不同的方面对制度变迁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在这些因素中,经济因素是最为显著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一种制度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制度就更有可能保存下来并得以延续。反之,如果一种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更容易被淘汰。从这个角度而言,经济增长的需求会自觉地寻求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要么可以提高经济绩效,要么能够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除了经济因素之外,政治因素的影响或许更为直接,特别是一个政权的意识形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产权的性质和发展的目标。当然,国家的制度传统、历史文化、社会习俗等也都会对制度变迁的方向产生较大的影响。(www.daowen.com)
(1)从动力主体的角度来看,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力量既有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有农村组织和农民。杨子蛟将有关的利益集团分为三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他认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及最终博弈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实力的大小。但无论哪个集团,在决定农村土地制度选择时都必然考虑到其他利益集团的反应及因此对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的影响,最终达成一种妥协和均衡。[19]韩德军、朱道林将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利益主体分为4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民。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动态进化博弈模型,用定量的方法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中各利益主体博弈进化关系特征及约束条件。[20]
(2)从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可以大致分为强制变迁和诱致变迁两种类型。韩德军等人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以中央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强制性向诱致性过渡的历史过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该顺应这种趋势。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农民集体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中中央政府策略选择不完全的产物,其产权关系不清、权能缺失,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促使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由城乡二元体制向一元体制过渡。[21]钱忠好运用经济学原理,以数据为支撑,纵观了中国从原始社会至今的农地制度历史变迁,得出一系列结论:①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是利益诱致的结果。②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性。③中国农村农业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是农民家庭,农村土地的微观产权最好配置给农民家庭。④建国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是经济当事人利益驱动下选择的必然结果。[22]
(3)从变迁的主导力量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学者由于视角的差异,其看法也有较大差异。夏玉华借鉴西方现代产权学说和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认为,环境是制度变迁的源动力和客观条件,其中,有以下四点最为重要,一是中国的人地紧张形成了农地制度安排的硬性约束,二是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形成了农民依附土地的刚性机制,三是中国近年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对单一农户家庭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四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要求对农地制度进行局部调整和创新。同时,她也认同,制度变迁离不开主体的推动。[23]杜鹰等人在系统研究中国农村人口变动对土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后发现,农地制度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受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动的影响;此外,农村人口非农就业、性别参与、老龄化等都会引起农地制度的变迁。他们经过对整个中国的历史进行总结分析后认为,从长期历史演进来看,特别是隋唐之后,人地关系的紧张状况一直是影响土地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形成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依赖路径的初始禀赋之一,正是这一初始条件,最终使中国的农业经营掉入了过密化的怪圈,一直影响到当代农业的发展。[24]朱有志等人认为,人地矛盾是推动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效率高低是决定农地制度变迁的关键变量,社会公平是农地制度变迁的导向砝码。[25]还有学者认为农民群体的认知与意愿在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农民是土地制度变迁的最紧密利益相关者,农民的认知与意愿对农地制度变迁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高海燕认为,自古到今,平均主义的思想渗透在土地制度中,从以确定土地疆界和按劳力平均土地为特征的“井田制”到北魏、隋唐时期的以确保某一社会阶层中各成员占有土地相对平衡为特征的“均田制”。[26]张悦也认为,在儒教为主导的伦理社会中,农民依附于土地,农村传统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农民也形成了自身的价值观念体系。如“平均思想”、“家庭价值观”、“家族主义”等,这些在农民意识深层的价值取向指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对农地制度的变迁形成约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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