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深入解析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深入解析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英文简称是RCEP,是以东盟十国为主体,包涵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6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2012年8月,在柬埔寨召开的东盟“10 + 6”经济部长会议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谈判[4]达成实质性共识,签署了《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计划于2013年启动并在2015年结束谈判。目前,RCEP谈判已进行20多轮,各成员国拟在2019年底达成协议。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深入解析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的英文简称是RCEP,是以东盟十国为主体,包涵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16成员的自由贸易协定。这16个国家总人口为35亿,占全球人口的48%,GDP和贸易额占全球GDP和全球贸易总额的30%左右。16个成员的目标就是要达成一个全面的、高质量的、互惠的、现代化的自由贸易协定。

面对WTO谈判受阻以及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各国的首选,也为各国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因此,一些国家之间开始相互开放市场,实施“零”关税。2012年8月,在柬埔寨召开的东盟“10 + 6”经济部长会议就“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4]达成实质性共识,签署了《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计划于2013年启动并在2015年结束谈判。按照东亚机制建立FTAAP的路径,将是以东盟为轴心,在东亚地区逐步建成包括东盟、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东亚经济体的自贸区,然后吸收太平洋彼岸的其他经济体加入,最终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RCEP合作的前身则是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以及韩国三国之间的“10 + 1”双边贸易协议,是目前全球经济最具活力、涵盖人口最多、地域最广、成员最多元的区域自贸谈判。

目前,RCEP谈判已进行20多轮,各成员国拟在2019年底达成协议。谈判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三大领域的准入。在规则领域,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竞争、知识产权、贸易救济、电子商务、争端解决等15个章节,现在经济和技术合作、中小企业、关税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等7个章节的谈判已经完成。(www.daowen.com)

RCEP虽未涉及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环境、劳工议题,但已超越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谈判内容包括取消贸易和投资的非关税壁垒,涵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等新议题,还包括经济技术合作、跨境电子商务等边境后规则。2017年11月,RCEP谈判领导人联合声明《驱动经济一体化促进包容性发展》进一步明确,以市场准入、规则、合作为三大支柱,并保障成员维护合法公共政策标的权利;整合现有“10 + 1”FTA,并在尚未构建双边FTA的东盟自由贸易区伙伴间建立新的经济联系。[5]可见,RCEP兼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强调根据成员国发展水平制定灵活机动的条款,高标准的适度性与包容度更符合亚太各国经济发展现状,对亚太其他经济体产生较强的吸引力,有利于亚太范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机制进一步整合,是亚太自贸区建设极为重要而现实的推进路径。 RCEP谈判至今未完成,一方面是因为参与国家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及各方利益诉求整合难度较高,尤其是印度不能接受RCEP现有谈判内容,虽然中国及东盟各国在谈判中展现了积极姿态,但为保护本国产业而对削减关税态度慎重的印度迟迟不愿改变;另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地区大国日本的谈判态度不积极。虽然RCEP(“10 + 6”)最早是日本为了平衡中国在东盟和中日韩合作框架(“10 + 3”)中的影响力而提出的,但在RCEP谈判启动后,日本却把更多的谈判资源放在了美国主导的TPP(2016年2月签订)、后续的CPTPP(2018年3月签订)和《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协定》(2018年7月签订)谈判中。日本最初提出“10 + 6”,意在争取东亚区域合作的主导权,制约中国的发展。然而,近年来中国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日本感到即使在“10 + 6”框架内也难以平衡中国的影响力,因此日本对待RCEP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没有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和贡献。日本在RCEP谈判中“出工不出力”的形象与在TPP谈判中的“积极配合”及CPTPP中“勇于担当”的形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