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测算亚太地区深度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测算亚太地区深度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浅度一体化”与“深度一体化”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根据《2011 年世界贸易报告》,深度一体化的内容可以划分成 WTO + 和WTO—X 两个方面。深度一体化也是目前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主要趋势。一方面,中国迄今已签订的FTA深度呈现出不断加强的态势,如与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另一方面,中国在谈的中日韩FTA和RCEP等均呈现深度一体化的客观需求,谈判成本和难度不断加大。

测算亚太地区深度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贸易协定主要关注商品贸易,以协定所涉及的内容和成员国采取的经济政策为依据,将经济合作的深度由低到高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等。近年来,发达国家主导的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谈判都在倡导和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见表5.1),区域贸易协定内容不仅涉及商品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竞争政策等边境内政策措施,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度不断加强。

表5.1 国际经济贸易新规则相关协定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浅度一体化”与“深度一体化”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前者指仅签订边境措施的贸易协议,给予外国商品和公司非歧视性的国家待遇;而后者不仅包括对外国商品和公司的非歧视性国家待遇,还涉及关于国内政策的一些规则,协议覆盖的政策面不断扩展,国家主权也在不断让渡。换句话说,“深度一体化”不仅包括货物、服务和投资三个方面的贸易一体化,还包括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资本流动、劳动市场管制、区域合作和产业合作等各个方面。随着全球生产网络的延伸,各国(地区)对经济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追求由仅涉及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边境上的壁垒”(on-the-border barriers),演变为追求涉及改革国内规则的“边境内壁垒”(behind-the-border barriers)。

如何衡量深度一体化是个难点,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区域内贸易份额、贸易强度、贸易内向等指数进行衡量(Plummer、Cheong和Hamanaka,2010;Shintaro Hamanaka,2012),但是每个指数仅能从一个角度反映区域一体化的深度,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另一种方法是运用区域贸易协定中包含的WTO + 条款及WTO - X条款的数量衡量深度一体化,如Horn等(2010)对美国以及欧盟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深度的研究,WTO秘书长在“2011年世界贸易报告”中又将Horn等人的研究方法推广到1958年到2010年间签订实施的另外97个区域贸易协定中,这种方法较全面地反映了现实情况。

根据《2011 年世界贸易报告》,深度一体化的内容可以划分成 WTO + 和WTO—X 两个方面。WTO + 是包含在 WTO 领域里更深层次的一体化,而WTO—X 则是不包含在 WTO 协议里的政策领域。WTO + 条款通常包括工农业关税、海关管理、出口税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国有贸易企业、贸易技术壁垒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国家救助、公共采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WTO—X 条款一般包括竞争政策、投资政策、反腐败、资本流动、知识产权、劳动市场管制、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人权保护、创新政策、文化合作、经济政策对话、教育与培训、能源金融救助、研发与技术、政治对话、洗钱、公共管理、社会事务、中小企业、区域合作、反恐、健康和人权等领域。我们选取RTA涉及的18个核心条款(见表5.2),按照合作深度将RTA由低到高分为四类(见表5.3)。

表5.2 RTA所涉及的核心条款

续表

资料来源:HORN,HENDRIK,MAVROIDIS P C. Beyond the WTO? An Anatomy of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J].The World Economy,2010,33(11):1565 - 1588.

表5.3 RTA分类(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HORN,HENDRIK,MAVROIDIS P C. Beyond the WTO? An Anatomy of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J].The World Economy,2010,33(11):1565 - 1588.

根据以上方法,可模拟出亚太地区各国(地区)参与的RTA深度(见表5.4)。同时本区域内已签订的主要RTA以深层次为主,如东盟10 + 1(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国—新西兰FTA,韩国—美国FTA、美国—新加坡FTA、美国—澳大利亚FTA、澳大利亚—新西兰FTA、日本—新西兰FTA的合作层次均属于第四层(见表 5.5)。在亚太地区更全面、高标准的多边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议》(RCEP)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正在推进中。

表5.4 亚太地区各国家和地区签订的FTA分类数量

资料来源:YOSE R D. 21st Century:Regionalism and Production Sharing Practice[R]. CTEI Working Papers,2012.

表5.5 亚太地区主要国家(地区)FTA签订情况

续表

注:澳大利亚—新西兰FTA至少在1988年就已签订。

亚太地区各国家和地区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且其经济、政治和文化水平差异较大,高水平的经济一体化很难在所有国家和地区实现。但是近年来亚太区域合作却异常活跃,如APEC(亚太经合组织)、中国—新西兰FTA、东盟“10 + 1”、东盟“10 + 3”、韩国—美国RTA、美国—澳大利亚RTA、日本—墨西哥RTA等,以及正在推进中的中日韩FTA、TPP以及RCEP等。亚太地区各国家和地区签订的RTA已经网络化,并从最初开放性、松散化的APEC,发展为全面性、高标准的TPP,合作层次不断加深。深度一体化也是目前中国参与区域一体化的主要趋势。一方面,中国迄今已签订的FTA深度呈现出不断加强的态势,如与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另一方面,中国在谈的中日韩FTA和RCEP等均呈现深度一体化的客观需求,谈判成本和难度不断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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