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首先提出了农业多功能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农业基本法》的基础,这种概念与其“稻米文化”的概念密切相连,在日本保护水稻生产就是保护稻米文化。此后,欧洲、日本、韩国等国根据具体情况对农业的多功能性内涵进行了确定。1998年,农业多功能性首次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出现在欧盟公布的《乡村社会的未来》文件中。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农业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 of Agriculture,MFA)的概念推向全球。由此,农业多功能性的概念得到了不断发展和深化。
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农业多功能性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代表性论述:(1)荷兰在1996年发起的可持续发展技术计划(Development Technology Organization,DTO)中,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理解农业多功能性的内涵,把农业多功能性定义为“除了粮食生产和市场外,还兼顾自然、文化、景观、保健和福利基础上的可持续农场管理”。(2)欧盟于1997年提出的“欧洲农业模式”(Model of European Agriculture,MEA),指出:“除了生产功能外,农业必须能够维护农村,保护自然并成为农村活力的最大贡献者,在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与动物福利等方面必须对消费者的关心与需求做出反应。”其核心概念在于各种商品与非商品的联合生产成果,特别强调农业的非商品产出能以公有产权或私有产权的形式,进入到公共服务与市场流通领域。(3)199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农业部长委员会宣言,将农业多功能性定义为:“除了基本的提供食物和纤维的功能外,农业活动还能改变大地风景,提供诸如土地保护、对可更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利益,同时对于很多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生存有利。”它采用私有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二分法,指出农业的多种功能实际为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干预。
农业的多功能性指农业是一种具有多种外在功能的产业特性。广义来讲,农业多功能的范畴涵盖农业景观、生物多样性、农村生存与就业、食品质量卫生、粮食安全保障、农业文化遗产以及动物福利等诸多方面。由于各国国情和价值取向不同,对农业多功能性具体内容的认识和表述存在差异。他们或者侧重于社会—经济—生态框架下的某一方面,或者对某项功能采用不同的名词表述,又或者在描述功能的具体性、深入性上有所差异。但究其本质仍然是大同小异的将农业生产活动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结合。从这一意义上说,农业多功能性作为农业及其发展的客观属性,是集农业经济属性、社会属性、生态属性为一体的农业多元价值属性的综合表征。因此,要在充分考虑各国、各区域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系统的发展规划,促进对农业多功能的重新思考,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www.daowen.com)
我国关于农业多功能的内涵较为丰富,主要包括国土整治、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平衡、维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以及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等。2005年12月28日,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农业在保证提供给社会充足的粮食及食物等重要农产品外,还强调要大力发展花卉、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此外,要积极拓展农业的辅助作用,包括在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材料方面的供给,有效促进循环农业、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拓展农业的多功能性。因此,要在充分考虑各国、各区域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系统的发展规划,促进对农业多功能的重新思考,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农业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
都市型现代农业多功能性的挖掘与开发,将给农业产业和农村发展提供巨大的潜力与空间,致使其产业形态也发生革命性的变化。随着现代都市农业的进一步推进,都市农业必将由主要提供保证城市生存需要的农副产品的单一性产业转向保证都市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食品充分稳定供应,同时有助于改善人类健康、促进社会公平的综合性产业。也就是说,都市农业将由城市的生命产业转变为环境生命产业,农村与城市的农产品供应关系将由为城市保障农副产品供应向为城市提供安全、放心、安定的食品保障转变,这意味着农业必须由初级产品或原料产业变成最终消费品产业,实现产业的更新与现代化。农村与城市的关系将由农村依托城市、服务城市转变为乡村、城市共生,农村成为城市整体生态屏障的一个组成部分,进一步与城市经济和生态系统紧密融合,保持城市和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为城乡居民构筑良好的人居空间,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两大根本性的转变,将衍生出大量新兴的涉农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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