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三章为后续的论述打好了基础。作为第一项成果,我们首先来解释企业家利润的成因,这实在是一项容易而顺理成章的任务,为了这一章的简洁,我宁可在这里暂不讨论一些本应讨论的棘手问题,而将它们延后至下一章,在那里,我们将一并解决掉各种难缠的问题。
企业家利润是扣除成本后的剩余。从企业家的角度说,企业家利润就是一家企业的收入与开支之间的差额,这算是经济学中的老生常谈了。这个定义虽说有些肤浅,倒也可以作为研究的起点。“开支”一词指的是,企业家在生产时必须直接或间接给付的一切支出。除此之外,我们还得加上企业家本人所付出劳动的合理工资;要是这家企业刚好用的是他本人拥有的土地,那么还得加上合理的地租;最后我们还得加上风险贴水。另一方面,我目前并不坚持将资本利息排除在成本之外。实际的情况是,人们要么干脆就将资本利息划归到成本里,要么由于资本刚好归企业家所有,按照他本人的劳动要付工资、他本人的土地要付地租一样的会计原则,他本人的资本当然也要付利息,资本利息也就自然划归到成本里。在本章的范围内,是像我们认为的那样,暂不理会资本利息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还是像其他利息理论认为的那样,认定利息是收入流的第三条“静态”分支,将其划归到企业的成本项目里,且由读者自行决定何去何从。
单就开支的这个定义而论,我们还无从判断出,一家企业在扣除成本后,究竟还有没有剩余。这样,我们首先得证明,这样的剩余是存在的。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我们用的法子:在循环之流中,一家企业的总收入一一暂不考虑垄断的情况一一刚好够抵偿它的各项开支。在循环之流中只有一种生产者,那就是不赔不赚的生产者,他的收入用“管理工资”一词尽可概括。凡是在有“发展”的地方,实施新组合一定比原来的组合更有利可图,既然如此,这种情况下的总收入一定高于总成本。
我们先以生产过程的改良为例,具体来说是用动力织机这个著名的例子,来说明企业家利润的成因,以此来向劳德代尔这位首开创新研究先河的前辈致敬。这个例子得到过庞巴维克的深入分析,因而身价倍增。现代社会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即便不能说大多数,也有不少属于生产过程的改良;而标志着新时代开端的十八、十九世纪,更是以这个方向的开拓而著称。的确,我们发现,在率先改良生产时需要区分开来的那几项功能,在当时明确区分开来的情况甚至还比不上今天。比如,阿克赖特型纺机的发明人,同时也是将这项发明投入生产的人。他们当时还没有现代信用体系可资利用。但我希望,读者对前面的内容已经有相当的领会,这样,我尽可以运用最纯粹的分析工具来说明问题,而不需要另作解释和复述。
事情是这样的。假设一国的纺织业还停留在手工阶段,有人发现,从动力织机着手,说不定能开拓出一门不错的生意,经过评估,他觉得自己有能力克服可能遇到的无数困难,并下定决心这么干,那么,他首先需要一笔购买力。再假设他从银行那里借到这笔钱,随后创办了一家企业。至于说他是亲手制造这些织机,还是自己只管使用,制造的事通过下订单委托给另外一家企业,这都完全无关紧要。假设使用这种织机的一名工人,日产量是一名手工业者的六倍,显然,只要满足给定的三个条件,这家企业在扣除成本后,一定会赚到一笔剩余,也就是收入减去开支后的差额。第一个条件是,这种产品一定不会因为新增供给而跌价,起码不会跌到这样一个地步:虽说一名工人现在的产量高于以前的一名手工业者,但前者的收入并没有高于后者。第二个条件是,一台动力织机每天花费的成本,必须低于为省下的那五名工人开出的日工资,或者必须低于扣除产品跌价因素,以及必要的那名工人的工资后的余额。第三个条件是前两个条件的补充。满足前两个条件,就能偿付操作织机的工人的工资,以及用来支付制造织机的工资和地租。但到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一个假设下讨论上述问题,这就是,工资和地租不因企业家推出这项计划而有任何改变。如果企业家的需求不大,这个假设没什么问题。但若不是这样,那么新的需求会推高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格。因为其他纺织企业起初还可以照常经营,企业家需要的生产资料不必直接从它们那里腾出来,而是从其他地方腾出来。这需要提高生产资料的价格才办得到。这样,这位企业家就不能简单地套用先前的工资和地租来计算得失,而是要提前估计,由于他的出现,生产资料的价格会上涨多少,然后将这个涨幅也计算在内,这样就出现了第三个必须扣除的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三组变数后,收入仍然超出支出,这时候我们才能说,这家企业在扣除成本后还有一笔剩余。
现实中,这三个条件得到满足的例子不胜枚举。这就证明了,在扣除成本后,企业是有赚到一笔剩余的可能的。但这三个条件也不是每一次都会得到满足,要是企业家提前预判到这种情况,他就不会创办新企业;要是没预判到就一头扎进去,他不仅不会赚到剩余,反而会搭进本钱。但假如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由此实现的剩余,实际上就是净利润。这是因为,用来制造这台织机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如果换回手工方式的话,它们生产出来的实物产品,在数量上肯定不及先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出织机,再用这台织机生产出来的实物产品,虽说只要生产资料及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后一种生产方式也能做到不赔钱。再者说,这位企业家显然能以成本价购进这一批织机,当然,我们在此暂不考虑专利因素。既然新企业的收入还按原来均衡时确定的价格一一也就是只有手工劳动时的成本或价格一一来计算,而新企业目前单位产品的开支低于其他企业,这样一来,收入减去开支就会有一个差额。即使因这位企业家的出现,在供需两端都引起价格变动,这个差额也不一定就此弥平。这一点再清楚不过了,不需要给出严格的证明。
这一场大戏现在拉开第二幕。魔咒已被打破,新企业在利润的诱惑下不断涌现。整个产业全面改组:产量不断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过时的老企业陆续被淘汰出局,它们的工人也丢了饭碗,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详情容后再说。在这里我们只关心一件事:剧终人散之际,势必会有一个新的均衡位置出现,在这个时候,再加上新的数据,成本法则再度君临天下,产品的价格又恢复正常,等于两组工资和地租的总和:其一是用来制造织机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工资和地租,其二是另外一些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工资和地租,织机必须辅以这些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才能正常开展生产。只要这个条件还没有得到满足,只要价格还没有因日益增加的供给而下跌,企业家就会一直生产下去。
总会有那么一天,这位企业家及其紧随者不再有剩余可赚。当然,这种事不是一蹴而就,而往往是在一个长短不等的期间内渐次而成。但不管怎样,剩余已经赚到,在一定的条件下构成了一笔数量确定的净收入,虽然只是暂时的。那么,这笔净收入落到谁的腰包里了呢?当然是率先将织机引入循环之流中的那些人,而不会是发明织机的那些人,也不会是只制造或使用织机的那些人。因为按订单制造织机的那些人,只会收回他们的成本;而按企业家要求使用织机的那些人,在付掉购买织机的钱后,也不会有什么利润留给他们。利润落到成功引入织机的那些人的腰包里,不管他们是制造并使用织机,还是单单制造织机或使用织机。在我们所举的这个例子中,利润归因于使用织机,但这无关紧要。率先引入织机,是通过创办新企业实现的,至于这样的企业是专门制造织机,还只是使用织机,或者兼有制造和使用,这都无关紧要。但他们在这件事上到底做出什么贡献呢?无他,唯意志与行动耳:他们没有贡献任何具体物品,因为后者是花钱从别人那里买来的,也有可能是从他们自己那里买来的;他们也没有贡献购买力,因为用来买东西的钱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也有可能是从他们自己那里借来的,如果算上以前赚到钱这种情况的话。那么,他们在这件事上到底做过些什么呢?虽然他们既没有积累任何货物,也没有创造任何原始生产资料,但他们却以一种新的方式来使用现有的生产资料,一种更合适、更赚钱的方式。他们成功地“实施了新组合”。他们就是企业家。他们的利润,也就是一笔没有相应负债的剩余,也就是企业家利润。
率先采用织机是率先采用机器的一个特例,而率先采用机器又是广义生产过程变革的一个特例,而引入变革的目的在于,以更低廉的成本生产出每个单位的产品,这样一来,从产品的现价中扣除新的成本后,会有一个差额出现。为数众多的企业组织创新,以及全部的商业组合创新,都可以归入此类。前面说的每一条都适用于这些情况。在一个只有小企业的经济中率先引入大规模制造方式,就是前一种情况的典型代表。一家采用大规模制造方式的企业,对生产要素的配置及利用都要优于小企业,也有可能将厂址设在更便利的地方(因为担负得起运输费用)。但引入大规模制造方式谈何容易。依照我们的假设,这种制造方式需要的一切条件都付之阙如,包括熟练工人、受过专门培训的职员以及必要的市场条件。更何况还有不计其数的社会及政治因素从中作梗。再者说了,这种组织形式本身毫无先例可循,只有凭着非凡的才具,才能从无到有地创立起来。尽管如此,假设确实有人具备了在这些情况下成功的一切要素,而且他还能获得必要的信用,那么,他向市场提供的每一单位的产品,其成本都比其他企业更加低廉,再假设前面提到的那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那么他就能赚到一笔利润,并能收归自己所有。他的成功既令自己得利,同时也惠及他人,因为他开辟了一条新道路,创造出一种别人可以效仿的商业模式。很快就有人能够也愿意效仿于他,先是三三两两的,接着是成群结队的。到了最后,整个产业都为之一新。但随之而来的,是扣除成本后的剩余也不断减少,直到新企业完全融入循环之流中,这样的剩余也就消失殆尽。但不管怎样,以前赚到的利润总是实实在在的。再强调一遍:这些人所做的,无非是让现有的货物发挥更大的用途,他们成功地实施了新组合,正是我们所说的企业家。他们的收益就是企业家利润。
说起商业组合,最先想到的例子是,找到一处更廉价的生产资料或者原材料供应来源,这样的供应来源以前闻所未闻。本国与原产国之间,也没有正常的直接交往,比如这个原产国远在海外,两国之间既没有开拓固定的航线,也没有相互派驻联络官员。开拓这样一条商道,被大多数生产者视为畏途,也确非他们能力所及。但假如确实有人专门为此创办了一家企业,并且做得顺风顺水,那么他就能以更低廉的成本生产每一单位的产品,而刚开始的时候,产品的价格也大体保持不变,那么他就赚到一笔利润。同样,他在这件事上所贡献的,无非是意志与行动而已,他在这件事上所做的,无非是重新组合了现有的生产要素。同样,他就是一位企业家,他赚到的利润就是企业家利润。同样的,由于追随者的竞争,企业家的职能逐渐消失。选择新的贸易线路也算同一类例子。
和改良生产过程类似的情况是,用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取代另一种生产品或消费品,这两种生产品或消费品所起的作用相同或相似,只是替代品更便宜。十八世纪后二十五年,棉花部分地取代羊毛,就是这类情况的典型例子;各种替代品的生产也可以归入这一类。上面的方法同样可用于这些例子。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新产品的价格会不同于这个行业原先生产的产品,但我们不难发现,前后两种情况的差异只是体现在程度上。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至于这些人是自己生产出这种生产品或消费品,还是使用或支配它,将之从原有用途中抽调出来,这都无关紧要。同样地,这些人既没有贡献任何产品,也没有贡献任何购买力。但是,由于成功地实施了新组合,他们创造了利润。因此,我们也认为他们是企业家。同样地,他们的利润也不能持久。
创造出一种新产品的情况略有不同。这种新产品比老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既有的需求,比如制造出更优质的乐器。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获利取决于,质优商品实现的高价是否超出其成本,因为在大多数时候,成本也随之上升。读者不难证明这一点。如何将上面提到的三个条件用于这种情况,这也不是难事,我们留给读者自行完成。如果确实存在剩余,那么,企业家就率先成功地引进这种优质乐器,而这个乐器行业将会一直改组,直到最后,成本法则重新恢复其支配地位。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有对现有要素的新组合,同样有企业家行为、企业家利润,当然,企业家利润同样不能持久。铁路建设和运河开凿这两个例子代表的是如下两种情况的结合:一是某种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二是单位产品的成本随着需求的大幅增加而降低。
再来看开拓新市场这种情况。一种产品的新市场指的是,这个市场里的人对这种产品还很陌生,而且还没有大规模生产这种产品。曾几何时,开拓新市场是企业家长期获取利润的不二法门。古代的贸易利润就属于这种情况,而将玻璃珠贩卖到非洲部落,也算是其中一例吧。这件事的道理在于,在买主眼里,这种新商品的价值,简直可以媲美造化天成的奇珍异宝,或者古代能工名匠的杰作,他从未想过用它的生产成本来估计它的价值。从事这样一项冒险的事业,势必要克服数不清的困难,花掉各种各样的费用。但一旦取得成功,这种商品卖出的价格,也大有可能超出包括上述费用在内的成本。刚开始的时候,只有少数人看到这样的新机遇,并具有成功实施的能力。这也是一种企业家行为,也是在实施新组合;从中也会赚到一笔利润,并将之留在企业家的腰包里。当然,这样的利润来源迟早也会枯竭。时至今日,相信一种恰当的组织很快会出现,而贩卖玻璃珠这门生意很快也就不再赚钱了。
上述这种情况还包括生产出一种全新的产品。这样一种产品,起初免不了要向消费者强力推销,甚至有可能要让人免费试用。这样一来困难自然少不了。但一旦这些困难得以克服,消费者开始接受这种商品,那么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这种商品的价格,只取决于消费者对它的直接估价,而和成本没有太大的关系,而在这里,构成这种商品主要成本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格,到目前为止仍然保持不变。这样,取得成功的生产者,当然会将一笔剩余收入囊中。他们也是企业家,他们在这件事上所贡献的,无非是意志和行动,他们在这件事所做的,无非是重新组合已有的生产要素。同样,这里也有一笔企业家利润。同样,一旦这种新商品融入循环之流中,它的价格又恢复了与成本之间的正常关系,这样的利润也就不复存在。
这些事例表明,利润本质上是实施新组合的结果。这些事例还表明,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是什么样子的,一言以蔽之,就是将现有生产资料挪作新用途。企业家随时可以获得他需要的生产资料,而不需要先行储蓄,他也可以随时开始生产,而不需要先积累货物。如果一家企业现在的这个样子不是一下子就确立的,而是慢慢演变而成的,那么情况也未必和常人的判断有什么两样。如果经过这一次创业后,这位企业家仍然精力充沛且意犹未尽,那么他接下来推出的新变革,仍然是我们所说的新企业,只是在这个时候,他往往会从以前赚到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当作创业的本钱。这样一来,这个过程表面上会有些不一样,但其实质未曾改变。
新企业也可以是原来的生产者创办的,也可以和原先的生产搭上关系,并不影响上述的那些结论。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普遍的情况是,新企业由新人创办,老企业随之变得无足轻重。虽说在前面这种较特殊的情况下,企业家本人已经有了必要的生产资料一一是有了全部还是只有一部分,要视情况而定一一或者能用老企业的资源来偿付,但他作为企业家的身份并未受到影响。说起来,我们的理论当然不可能和现实分毫不差。因为事实上新老企业交相杂陈,老企业起初还能照常经营,因为新企业的出现,既不会增加生产资料的需求,也不一定马上就提供新产品。但我们只能按照企业家是新人的情况来构建我们的理论模型,因为这种情况更重要,更能为我们揭示了这件事的本质机理,使我们知道,新企业未必脱胎于老企业。其实只要正确理解的话,这种情况本质上还是一回事,无非还是实施新组合。
企业家从来都不是风险的承担者。在我们举过的例子中,这一点是很清楚的。如果这项冒险的事业以失败告终,那么痛心疾首的,应该是那些放贷的人。因为尽管企业家有可能刚好有一些财产,但有没有财产都无关紧要,只不过更有利一些罢了。但即使企业家用来实施新组合的资金出自先前赚到的利润,或者他用于实施新组合的生产资料出自“循环之流中”的业务,但承担风险真正的主体,是他的资本家身份或者货物持有者的身份,而非企业家的身份。即使他也许要冒名声扫地的风险,但失败要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从来就不会落在他的身上。
现在可以概括地说,这里所说的利润,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发起人利润这种现象的基本要素。无论人们怎么说起发起人的利润,其实质总是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暂时剩余。我们曾经说过,发起人也许是纯粹意义上的企业家。这样,他就只履行实施新组合这个独有的企业家职能。假如创办新企业的过程算无遗策,也没有出一点岔子,那么创办者手里最后剩下的就是利润。虽说现实的情况大不一样,但这个假设还是说到这件事的根本了。当然,这里说的只针对真正的发起人,而那些时不时也做一些创办公司的技术性工作的代理人,虽说也经常顶着发起人的头衔,但算不得数。这些代理人拿到的唯一报酬,实质上还是工资。最后,但凡一家公司创造的新生事物,往往不会一推出就臻于完美。事实上,那些新生事物的推动者,往往会不断着手开创新的企业,因此,无论他们在这家公司官居何职,都一直延续着初创者的角色,一直都是企业家。但假如事情不像上面说的这样,假设这家公司一旦创立新企业,就只管一门心思经营后者,那么,真正在创业的就只有这位发起人了。再假设债券体现着生产资料的市值;而股票则体现着,新企业持久利润来源进行资本化后的较高收入;还有一些是无偿赠予发起人的干股。在这些假设下,这些干股不会给发起人带来持久收入,而只会带来暂时的剩余,等到这家企业融入经济后,这样的剩余也就不复存在,这些干股也就变得一钱不值。这种情况下的利润,乃是最纯粹的利润。
现在要说明利润到底是什么回事了。只要我们能够回答,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外的其他社会,与利润现象相对应的,分别是什么样的事情,那么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先看简单的交换经济。这种经济也有产品的交换,但没有“资本主义式的方式”,也就没有什么新问题要我们解决。这样一种社会,一定有其独有的支配生产资料的力量,一种不同于其他社会的力量,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套用我们接下来要着手处理的情况。但除此之外,这种经济的处理手法和资本主义经济没什么两样。这样,为避免重复,我们先从简单的非交换经济入手。
现在来看两种不存在交换的组织。其一是一座孤立的封建采邑,其中的大多数生产资料都归领主所有,采邑里的居民也都臣服于他。其二是一个孤立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个社会的实物及劳动服务,一律都归中央权力机构支配,这些实物及劳动服务的价值,一律都由这个权力机构说了算。这两个地方有两个共同之处:其一,生产资料都由若干人完全支配。这些人很清楚,其他经济单位既不会自发合作生产,也不会自发提供赚钱的机会。其二,这两个地方都没有价格,只有价值。这样,当我们的考察从企业家利润转到非交换经济时,我们首先要研究利润背后的价值现象。
我们知道,这两个地方也都有循环之流,也都受到成本法则的支配,因此,产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资料的价值;这两个地方也都有我们所说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只能用现有的货物来实施新组合。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积累必不可少,故而起着特殊的作用。第一条说法有些道理,但也不全对。诚然,积累货物经常是实施新组合的一个步骤。但这从来不会起到什么特殊的作用,并带来特殊的价值现象。在这两种社会,货物换一种用途,也就是领导者一声令下的事。至于这个结果是通过挪用直接实现的,还是先经过积累货物这个阶段间接实现的,这都无关紧要。至于老百姓是否一致认同这些新目标,是否愿意积累货物,这也无关紧要。只要政局稳定,领导者自己不会有任何付出,也不会在意老百姓暂时的付出。如果因为这些着眼长远的计划的执行,老百姓眼下不得不节衣缩食一一这种情况非属必然,但有可能一一那么后者也会奋起反抗,当然他们要有反抗的实力。由于老百姓的反抗,这些计划也许会流产。但撇开这些变数不说,领导者想做的事,平头百姓一般只有接受的份儿,根本没有说话的份儿;如果考虑到节衣缩食也好,积累货物也好,都不是老百姓自愿的事,那就更是如此了。因此,这件事不会起到什么特殊的作用,不值得当作我们发展理论的一部分来大书特书。如果领导者向老百姓承诺好处,这和将军向士兵许以重赏没什么两样,这只不过是驭民术而已,和这件事的本质沾不上边,也不能算是一种特殊、纯粹的经济事项。这么说来,“领主”和共产主义社会的领导者其实应归入一类,差别只不过体现在程度上。比如,表面上看,共产主义社会得到的好处归全社会所有,而封建采邑得到的好处归领主一人所有,但这样的差别无关本质。
由此还可推断,时间因素在这两种社会里也没什么影响。诚然,对于他属意的组合,领导者一定会就结果进行多方比较,比如,用同样的生产资料,在同样的时间里,新组合与老组合比孰优孰劣;再比如,用同样的生产资料,领导者属意的组合与其他新组合比孰优孰劣。如果后一种组合耗时更少,那么,他还得考虑在这段省下来的时间里,能实施多少其他组合,以此来权衡前两种新组合孰优孰劣。这样一来,非交换经济也得考虑时间因素,而正如我们将在后面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时间因素已经反映在利息项目里了。但这一点不言而喻。但除此之外,即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时间也不会起到其他什么作用,比方说,延后消费,或者“将来的享受看起来不及当下的享受”,这一类因素不会仅仅因为时间因素的存在,就变得特殊起来。一个人要是无所事事的话,那有什么不愿意等待的呢?一种享受要是“别无选择”的话,就不会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打折,那么,这种享受是当下实现,还是将来实现,试问又有什么分别呢?
这样一种社会的领导者,无论他身居何位,都是从原来的用途中腾出一批生产资料,用它们来实施一项新组合,比如生产一种新产品,或者用更先进的方式生产已有的产品。如果是后一种情况,他是让原来生产这种商品的企业暂停一部分生产,并从中腾出他需要的生产资料,还是不干预这些企业的正常经营,只从其他不相干的产业腾出需要的生产资料用于新企业,然后新老企业一同生产这种商品,这完全无关紧要。无论这样的社会以何种方法来估计价值,用相同数量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新老产品,价值应该总是以新产品来得高。问题是,新产品的价值如何归属呢?在新组合完成、新产品面世之际,这些产品的价值已然确定,那么,投入其中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又将如何确定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最好回到下定决心实施新组合的那一刻,并假设随后诸事顺遂。(www.daowen.com)
生产者首先要权衡两种价值:其一是新产品的价值,其二是同样这批生产资料,在循环之流中一向能生产出来的产品的价值。显然,要是没有这样的价值权衡,他就不可能估计出新组合是否有优势,也就不可能付诸行动。要回答上面那个问题,关键要搞清楚,同一批生产资料,现在产生了两种价值,那么究竟哪一种价值归属于它呢?我们现在只知道一点,在实施新组合的决策尚未做出以前,只有原先组合生产出来的价值,才归属于这批生产资料。这里因为,要是将新组合实现的剩余提前归属于这批生产资料,那么实施新组合还有什么优势可言呢?比较这两种用途的价值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这么做是没有道理的。但一旦做出这项决策,这么做还有没有道理呢?凭什么不能像在循环之流中那样,将新产品的全部价值按门格尔提出的法则归属于这批生产资料,因为更高的价值是靠它们才实现的,这样,假定接下来的事不出一点岔子,新产品的全部价值是否会反映在这批生产资料中呢?
我的回答是,并非如此;我还要说,即使在这里,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还得按它们原有的价值来计算。事实上,我这么说是有依据的。首先,这些原有的价值都已经成为习惯。它们是由长期的经验凝结而成的,已经深植于人们的意识之中。这些习惯价值只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在长期经验调整的压力下有所改变。它们本身就已经相当之稳定了,如果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也保持不变,那就更是如此了。另一方面,新产品的价值独立于现有的价值体系,正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新产品的价格独立于现有的价格体系一样。这些新价值是独立产生的,而原有的价值并不连贯。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任何生产资料,在实际用途中可以归属于它的价值,只能是将它用于别处时能实现的价值。因为只有这个价值,亦即我们所说的一直以来的通行价值,取决于这批生产资料。假如这批生产资料不存在了,应该会有来自其他用途的生产资料取而代之。同一时间内的同一种商品,是不会有两种价值的。用于新组合的这部分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和同时用于其他地方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没什么两样一一如果有差异,价值自然也不同,但这种情况很好解释,不至于影响这里的基本原则一一因此不会有两种价值。就算在极端情况下,比如这个社会的全部生产力都用来实施新组合,在目前这个阶段,它们还是要用一直以来的通行价值计算投资成本,一旦实施新组合以失败告终,而这些生产力犹在,它们还仍然能实现这些价值,而一旦这些生产力全部打了水漂,也得按这些价值来计算投资损失。因此,在非交换经济中成功实施新组合,同样会有一笔价值剩余,不独资本主义经济为然;事实上,这里的价值剩余不单单是扣除以前满足后的剩余,而是一笔价值,一笔没有对应生产资料要求其归属权的价值。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发展中的剩余价值,不仅是一种私人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到目前为止,在各方面都和我们前面提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企业家利润没什么两样。
换一个思路也能殊途同归。我们可以说,领导者承担的企业家职能,其实可以算作一种生产资料,因为这是实施新组合的必要条件之一。通常我是不会这么来看的,因为我更感兴趣的,是企业家和生产资料之间的对比。但且容我们暂时将企业家职能当成是第三项原始生产要素。这样一来,在新产品的价值中,显然有一部分要归属于这种生产要素。但问题是,这部分的价值有多大呢?领导者和生产资料缺一不可,新产品的全部剩余出自这两者的通力协作。这个结论无须多说,也不违背我们前面的说法。各个价值项多大才算合理,只取决于各方一一不管是物还是人一一的竞争实力。在非交换经济中,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竞争,而且哪些是利润,哪些不是利润,这样的差异远不及在交换经济中那么重要(这一点容后再说),这样一来,非交换经济中的价值,自然也不像交易经济中的价值那样总是清楚明确的。尽管如此,我们大体上还是能够确定,多大的价值应该归属于企业家职能。正如我们说过的,大多数情况下,生产资料可以替代,但领导者却是无可替代的。这样,归属于生产资料的价值,应该是必须替代它们的情况下损失的价值,扣除生产资料价值后剩下的价值,就是归属于领导者的价值。归属于领导者的,应该是新产品的价值,减去没有领导者也能实现的价值后,最后剩下来的价值。这样,这里的剩余对应的是一种特殊的归属权,因此是绝不可能挤占生产资料应有的归属权的。
我们说,归属于生产资料的价值,是一直以来的通行价值。但要切记,一味地这么说就不对了。事实上,由于从以前的用途中腾出生产资料,这些用途里的边际价值也就随之上涨。我们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也会看到同样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的价格因为企业家的新需求而上涨,这和这里的情况如出一辙。我们的表述要据此做一些修正。但这不影响这件事的本质。当然,我们不能将边际价值的升高的情况,和将发展实现的价值归属于生产资料的情况混为一谈。
有谁敢断言,上面的估价虚妄不实,利润作为一笔特殊的价值,在非交换经济中毫无意义可言?即使是在非交换经济中,人们也必须清楚地知道,目前正在做什么,实施新组合能带来哪些好处,这些好处应该归因于何者。他倒是可以说,从分配的角度看,利润在非交换经济中毫无意义可言。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说法是对的。比如在封建采邑这种非交换经济中,领主确实能任意处置他的“服务”所对应的那部分产品,但事实上他能任意处置一切报酬一一采邑里的佃户拿多拿少,不是按他的边际生产力,而是全凭领主一言而决。再比如在共产主义社会,全部利润都归于全体人民,起码理论上是这样的。这件事本身倒没什么好说的。但能否据此认为,利润全被工资吸收了,价值理论在现实中失灵了,工资包揽了全部的产品?当然不能这么说。一种报酬在实际中表现出来的样子,和它在经济上的属性并不是一回事,必须区分开来才对。一种报酬在经济上的性质,取决于相应的生产性服务。这样说来,工资就是归属于劳动服务的报酬。在自由竞争的交换经济中,这种报酬归工人所有,但这只是因为,自由竞争的原则,说到底就是根据边际贡献获得报酬。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这笔工资才引出这么多的劳动投入,我们才说报酬必然等于边际贡献。假如换一种方式也能有这么多劳动投入,比如成功灌输社会责任的观念,或者动用强制手段,那么工人实际得到的工资就会减少;但他的工资仍然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他实得工资少于应得工资的那部分,应该算是他的经济工资的减项。这个减项当然也是工资,和实际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有着相同的性质。共产主义社会的领导者,自然不会收受利润。但显然不能说,发展因此变得不可能。相反,在这样一种社会长大的人,最后兴许会有异于常人的想法,所以不会将利润据为己有,就像有些政治家或将军也不太贪图战利品一样。但利润终归是利润。硬要将利润当成劳动工资一类的东西,这是行不通的,只要我们将庞巴维克研究利息的经典论证思路略作修改,就能证明这一点。这个思路同样也适用于地租,因此,土地做出的生产性贡献的性质和价值,就和土地实际收入的性质和价值不是一回事,必须区分开来才对。
那么,这笔被当成工资来用的利润,应该支付给哪些工人呢?这个问题有两种答复。先来看第一种答复。有人会说,当然是给参与新产品生产的那些工人作工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一来,这些工人好像理应比其他工人拿更高的工资。但其他工人干的活儿一点也不逊色于前者,因此如果我们认为这种事情有可能发生,那么我们就违背了一条基本的经济原则,这就是同一种货物不可能有两种价值。且不说有违公平原则,这样的做法会滋生出一批享有特权的工人来。这么做不是不可能,但这些工人收受的这笔剩余不能算是工资。
再来看另外一种答复。还有人会说,人们创造出来的这笔剩余价值,以及这笔剩余价值对应的这批产品,其实只是国民所得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在相应经济期内的全部劳动服务间平均分配,当然,这里要假设这些劳动服务完全同质,或者视情况的不同,以公允方式兼顾到各种劳动服务间的差异。这样一来,那些没有参与生产新产品的工人,他们实际得到的工资,要超过他们的劳动应得的那部分产品的价值。一笔工资要是高出其劳动应得的那部分产品的价值,那么它在经济上有什么说法,从来还不曾有人能把这件事说出一二来。因此必须承认,那些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得到的那笔报酬,并不完全是经济意义上的工资,其中一部分安不上经济上的名目。诚然,这么做也不是不可能,但其他做法同样也有可能。这个社会总得将它的“利润”当成其他报酬来处置,不是这种报酬,就是那种报酬。既然这个社会只有工人有权分享“利润”,那么它就得按照有利于工人的方式来处置这笔利润。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目标,实际上会有五花八门的操作标准,比如,可以根据各人需求的轻重缓急来分配,也可以干脆不按人头来分配,而是集中用于一些公共项目上。但无论怎么做,都不会影响到各个经济项的构成。在循环之流中,工人或土地的实际所得,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不可能超过各自在经济上应得的那部分产品,因为超出的部分根本就不存在。如果在我们这里这种可能居然出现了,那只有一个原因:其他某种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它应得的产品。“剥削”这个词的意思含糊不清,但如果我们将剥削一词定义为,当某种生产要素,或者某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一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一实际得到的,不及它(他)在经济上应得的那部分产品,它(他)就被剥削了,那么我们就得说,额外付给工人的那部分报酬,只可能是从领导者那里剥削来的。如果我们将剥削一词的含义严格限定为,某些人提供了服务,但没有得到相应的产品一一这么做是避免将剥削这个概念用于土地,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这类人,也就谈不上发生在土地上的剥削一一那么我们还得说,剥削领导者的事情仍然存在,当然,我们无意评判这件事是对是错。
即使利润尽归工人所有,它也没有变成经济意义上的工资。共产主义社会也很有必要认清这一点,并总是将两者区分开来。因为无论是对生活的总体理解,还是对具体问题的决策,显然都离不开这样的认识。这样的考虑告诉我们一件事,这个现象不依经济制度的具体形态而普遍存在。由此可以得出一条普遍真理:利润是一种特殊而独立的价值现象,利润本质上源于经济中的领导职能。如果不是因为发展需要人指明方向、贡献力量,那么利润本来是不会存在的,而只会是工资和地租的一部分,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现象。只要情况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在芸芸众生中,总有一些人显得卓然不群,那么,在全部报酬中,总有一些报酬不能归于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即使在完美无缺的情形下,经济过程畅通无阻、不耗时间,结论也是如此。
不过,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同样也不能长久。这里也一定会出现一些终结利润的变化。新组合已经成功地得以实施,成果也各归其主,所有的猜疑也都烟消云散;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手段,也都变得人所共知。这个时候,经理或监工也许还有需要,但有创造力的领导者已经不再需要了。这时候只需照搬先前的做法,没有领导者也一样能获利,事实上已经不需要领导者了。即使还要克服摩擦带来的阻力,但问题的性质已经不一样了。发展的好处已经人所共知,新产品也连续不断地面世;有了这些产品,人们不再像第一章所说的那样,扩大生产还得先节衣缩食,或者要等上一段时间。我们敢说,此时的经济应该不会进一步扩大,而只会保持现有货物流的连续循环。
这种新的生产过程就这样循环往复起来,不再需要企业家来指挥。假如我们暂时再将企业家职能当成第三种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虽说这种生产要素在开始实施新组合时不可或缺,但等到新组合已人所共知,接下来只是简单重复,那么这种生产要素也就随之消失了。与此同时,它对产品的归属要求也随之作废,其他生产要素一一也就是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一一的价值也随之增加,直到它们拿走产品的全部价值。到了现在,只有这些生产要素才是不可或缺的了,而且仅凭它们确实也能完成生产。这样,全部的价值只能归属于它们,先是实际参与生产的那些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然后按照我们熟悉的原则,一步一步扩及全体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其结果是,前一批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值率先增加,然后扩及全体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
这样,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值会出现普遍增加的现象。但这一种价值的增加,比之实施新组合引起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值的增加,在数量和性质上都要区别开来才对。前一种情况不是它们的价值整体上有所增加,而只是它们的边际效用有所增加,因为自从一部分生产资料从原来的用途中腾出来,生产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做了,此时还能够满足的,就只有比原来更强烈的那些需要了。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有一点大不一样,这就是,新产品的价值变成生产资料的价值,这样自然也会抬高生产资料的边际价值,但也从整体上抬高了后者的价值,凡是在大量使用生产资料的地方,这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样,生产资料的价值现在表明,新增的满足得靠它们实现,也仅仅靠它们实现,劳动及土地此时的产量也更大了。现在归属在它们身上的价值,不再是它们在原先的循环之流中的价值,而是在新的循环之流中实现的价值。新旧交替完成之际,再以高出重置价值的价值归属于它们,就没有道理可言了。这一种社会产品在价值上的增加,带动生产资料在价值上随之增加;不久之后,经济稳定在新的状态上,生产资料原先的习惯价值,也被新的习惯价值所取代,因为它们已经有了新的边际生产力。这样,产品价值又恢复了和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固有联系。这两种价值之间前一阵子出现的缺口,如今已不复存在。假如诸事顺遂,那么现在的共产主义社会,就完全有理由将全部产品当成劳动的持久报酬,并分配给每个劳动者消费。这个说法并不违背上述种种事实。
就目前来看,非交换经济中利润消失的经过,和资本主义经济有得一比。但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竞争企业的涌现迫使新产品的价格下跌,这又是非交换经济没有的情况。非交换经济中的新产品,当然也要融入循环之流中,新产品的价值也要和其他产品的价值挂上钩。理论上说,我们也能够区分出,哪个过程是实施新组合,哪个过程又是新产品融入循环之流中。但不难看出,这两个过程是否确实同时发生,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大的分别的。在非交换经济中,只要能证明一笔剩余归于企业家行为,就足以解决我们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这些剩余无论是到企业家手里,还是从他手里夺走,都只能靠市场机制,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价值归属只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利润实际上是如何到企业家手里的,就没那么简单了。
除开这一点,在各种经济制度下,不仅利润的内在本质完全相同,消灭利润的过程也都相差无几。无论在哪一种经济制度下,消灭利润的过程,说到底都是清除一些障碍的过程,正因为有这些障碍的存在,产品的全部价值不能尽数归属于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或者换一种情况说,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的价格达不到和产品价格一样的水平。起支配作用的原则总是这样的:只要不受掣肘,这个消灭利润的经济过程,先是不容单个产品价值剩余的存在,其次总是不断推高生产资料的价值,直到后者等于产品的价值才会罢休。同样这些原则,在非交换经济中是直接起作用,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则是通过自由竞争起作用。在后一种情况下,生产资料的价格由于自由竞争的不断推高,一定会拿走全部的产品价格。要是这样不行的话,那么产品的价格就得有相应的下跌。如果在这些情况下还有利润存在,唯一的解释是:没有企业家出手,经济不可能从一个没有剩余的位置,过渡到另外一个也没有剩余的新位置,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还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这就是,竞争不会立刻夺走他手上的利润。
利润之于生产资料,充其量相当于诗人创作的名篇之于草稿。利润一分钱都不会归属于生产资料,无论占有还是提供生产资料,也都和企业家职能无关。正如我们说过的,原始生产资料会因为新的使用方式,在价值上有着持久的增加,但我们在利润那里看不到这种情况。我们不妨以奴隶制经济为例,来看看利润的情况。在这种经济中,企业家用来实施新组合的土地及工人,都是他花钱买来的,是任由他支配的。在这种经济中一一假如世间还有奴隶制的话一一有人会说,这位企业家为这些土地及工人支付的价格,是根据后者一直以来的用途而定的,而实施新组合的利润,则是他现在用这些土地及工人多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而且会一直多出来。但这么说是不对的,有两条理由支持我们的判断。其一,新产品的收入不可能一直居高不下,竞争势必将之拉下来,这种情况下又哪有利润可言呢?其二,这笔持久的剩余一一既然不是准租金一一从经济上说,其实只不过是劳动工资的增加额以及地租的增加额,在奴隶制下,劳动工资的增加额归于“劳动的所有者”而非工人。对其所有者来说,这些奴隶和土地现在当然有更高的价值,他当然比以前更富有了,但若不计这中间偶然或暂时的利润,他之所以变得更富有,乃是因为他是奴隶和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因为他是企业家。即使是某种自然资源首次用于新组合,比如将溪流产生的水力用于生产,情况也不会有什么不同。由水力带来的持久收入,不是利润,而是我们所说的地租。
因此,在第一个例子中,一部分利润会转化成地租,而且在经济上的性质也跟着改变了。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设有一位种植园主,他先前种的是甘蔗,尔后改种棉花一一这项业务直到不久前都是有利可图的。这是一项新组合;此人也成为企业家,赚到一笔利润。列入成本的地租,暂时还按种甘蔗时的水平计算。按理说,竞争迟早会拉低种甘蔗的收入,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但若是这里还有一笔剩余,这又作何解释呢?这笔剩余在经济上到底又是什么呢?撇开摩擦因素不说,这笔剩余的产生只可能是因为,这片土地的土壤独特,最适宜种植棉花,或者此项新用途使得地租出现普涨一一往往两个因素兼而有之。这样,在总报酬的增加额中,持久的那部分立刻就被划入地租一类。如果此人继续种植棉花,他的企业家身份也就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全部报酬就尽归原始生产要素所有。
这里要简单说几句利润和垄断收入的关系。由于新产品面世之际,企业家全无竞争对手,所以,新产品完全或部分地比照垄断产品来定价。因此,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利润,其中会有垄断的成分。假设新的组合正是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垄断,或者组建一个托拉斯,有了它就可以高枕无忧,完全不用担心外人的竞争了。在这种假设下,利润显然可以看成是持久的垄断收入,反过来看也对。但这里说的是两种经济现象,在本质上颇有不同。建立这种垄断组织,其实是一种企业家行为,从中得到的“产品”就是利润。一旦进入平稳运转状态,这种垄断组织还会继续有剩余可赚,但这笔剩余必须归于垄断地位赖以存在的那些自然或社会力量,换言之,这笔剩余就变成了垄断收入。在这里,创办一家企业获得的利润,和这家企业获得的持久报酬其实是两码事;前者是垄断的价值,后者只不过得自垄断地位的报酬。
这些讨论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否则就要偏离主题了,而且恐怕已经很冗长了。如果说因为在这些事上耽搁过久、惹人厌烦而自责,那就更要为没有详尽说清每一点、没有澄清每一项可能的误解而自责了。因为这个问题的根本方面还有待阐明。在结束这个主题前,且容我再啰唆几句。
企业家利润不是租金,因为它不是企业那些具有的级差优势的持久要素的报酬;企业家利润也不是资本的报酬,无论怎么对资本下定义都是这样。所以说,利润势必平均化的说法没什么道理,事实上也没有这回事。既然人们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和同一产业都能观察到判若云泥的利润差别,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作者力陈利润有平均化的趋势呢?这只有一个解释:他们将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了。最后我们还要强调,利润也不是工资,虽然人们禁不住会做这样的类比。利润当然也不只是一笔简单的剩余。利润是企业家向生产贡献的那部分价值的名称,正如工资是工人“生产出”的那部分价值的名称一样。利润不是剥削的产物,工资也不是。但是,工资是由劳动的边际生产力确定的,而利润则是边际法则的一个显著例外:利润问题的提出,完全是因为成本法则和边际生产力法则看起来不能套用在利润身上。而所谓的“边际企业家”有多少利润可赚,和其他企业家的成功完全沾不上边。工资的每一次上涨,都会扩展到其他工资;但谁要是成功的企业家,起初是会独占利润的。工资本质上是一种价格,利润则不是。支付工资是从生产中抽血,利润则不是。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地租不进入产品的价格,其实利润更有资格这么说。如果作为一种报酬,收入和其他报酬的根本区别在于,有规律地反复出现,那么我们得说,工资是收入的持久分支之一,而利润则不是。因为一旦企业家完成其使命,利润就从他手中流失。利润只存在于创造新事物的过程中,只存在于新价值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利润生于发展,也亡于发展。
没有发展就没有利润,反过来也可以说,没有利润也就没有发展,对资本主义社会,还要加上一条:没有利润就不会有财富的积累,起码没有发生在眼皮底下这种壮观的社会现象,因为这种现象显然是发展及利润的产物。如果我们忽略租金的资本化以及狭义的储蓄一一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的作用有限一一也不考虑许多人因发展的影响及机遇而有意外收入的情况一一这些收入本身并不持久,但要是不用于消费的话,也会成为财富积累的一部分一一我们就会发现,到目前为止财富积累最重要的源泉,绝大部分财富都出自发展及利润。这部分不用于消费的利润,严格说来并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因为传统的储蓄是靠节衣缩食挤出来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说,绝大部分财富起因于企业家。在我看来,现实也雄辩地证明了,利润是财富积累的主要来源。
虽然读者在本章还可以自行决定,利息是不是工资及地租以外的第三种生产开支,但我们所做的考察,其实已经默认了,扣除工资及地租后的全部剩余尽归企业家。事实上,企业家还要为资本支付利息。这笔剩余一会儿被当成利润,一会儿被当成利息,不讲清楚是无法交代的,所以我要立刻指出,这一点会在下一章解释清楚。
利润的大小,不像循环之流中的收入那样都有明确的数量。尤其说来,我们不能像在循环之流中说成本的那样,说一笔利润刚好引起“必要的企业家服务数量”。虽说这样的数量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的,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无论是某个时候实际赚到的利润总额,还是某个企业家赚到的利润额,也许都远超引起企业家服务实际数量的必要利润额。但这个利润总额经常被高估也是事实。但要记住,即使企业家成功的范例和企业家数量明显地不成比例,也仍会有示范作用,因为在这种事上,成功的范例,要比用概率系数乘以利润额算出来的结果更有激励作用。对于那些失败的企业家来说,这样的前景可以说也是当成“报酬”来看的。但很明显,在大量的实例中,较小的利润额,甚至较小的利润总额,也会吸引同样多的企业家投身其间;同样明显的是,同样是服务数量与成功的例子,在企业家市场里的关系,远不及比方说职业劳动市场来得紧密。这个情况不仅对税务理论很重要一一尽管这个因素的实际重要性有限,因为必须考虑到一种“资本积累”的影响,也就是加工过的生产资料的供给增加了一一而且也解释了,为什么社会能这么容易地拿走本属于企业家的利润,为什么只要从利润总额中拿出很少的一部分,就足以支付那些通常承担企业家职能的人一一比如企业的经理人一一的报酬,后者因此也被称为“拿薪酬的”企业家。当经济生活变得越来越理性,越来越平均化和民主化,企业家越来越不靠某些人(尤其是亲朋好友)或某些事物(比如一间工厂或一份祖产),我们在第二章列举的那些动机也就越来越不重要,企业家也就越来越抓不牢利润了。与此同时,发展渐趋“自动化”,势必也会减弱企业家的作用。
无论是今天,还是尚不知发展根源的往昔岁月,企业家职能不仅使得经济不断改组,也令上层社会不断洗牌。成功的企业家自然会出人头地,亲朋好友少不得也沾他的光,不用奋斗就能坐享其成。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是提高社会地位最重要的方式。在一个竞争社会,新企业的兴起意味着老企业的衰亡,而靠这些老企业过活的人,自然也难逃生活窘迫、社会地位一落千丈甚至惨遭灭顶之灾的命运。对那些不复当年之勇的企业家,对那些只继承了父辈的财富,却没能继承父辈创业才华的庸碌后代,这样的结局也是命中注定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一切利润总有枯竭之日,竞争之下剩余价值不可能长久存续,只会消失,追求利润的动机,反过来也是消灭利润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成功的企业家一般会有自己的企业,等到自己退休,一般也会交由下一代继续经营,这样的企业很快也就成为寻常的企业,也难逃被新企业取代的命运。西谚有云:富不过三代。斯言诚矣,鲜有例外,甚至二代而亡者也大有人在。舆论和社会斗争一类的陈词滥调之所以经常忽视这些事实,乃是因为企业家及其家人和后代无时不在。他们富贵逼人,过着钟鸣鼎食、优哉优哉的生活,浑不知人间疾苦。事实上,上层社会犹如一家客栈,虽说总是客满为患,但住客却是来来去去,没有谁能一直住下去。来自社会底层的新住客数量之多,说出去都没人会信。于是乎我们又面临一些更深入的问题,只有回答这些问题,才能揭示资本主义竞争制度及社会构成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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