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的本质在于,以新的方式使用现有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这样,新组合能否实施起来,要看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能否从原先的用途中腾出来。凡是在权力机构不能直接支配这些服务的社会,我们又得出两条不同于主流观点的推论:其一是货币有其特殊的职能;其二是其他支付工具也有其特殊的职能。这样一来,支付工具所代表的经济活动,绝不仅仅是货物所代表的经济活动的简单反映。这样的观点,一直以来都不容于一众经济学家,甚至惹得他们焦躁不安,并在道德上及学术上触怒他们;他们以罕见的一致试图让人们相信,相反的说法才是事实。
自从经济学跻身科学殿堂以来,就一直和伴随货币现象而来的那些常见谬误斗个不停一一这么做一点也没错。这已经算是经济学最了不起的贡献之一了。凡是理解了前面内容的读者,他一定会相信,这些谬误没有哪一条能和我们的理论沾上边。但要是有人说,货币只不过是促成货物流通的一种媒介,没有哪一条重要的现象和货币有关,这种说法当然也不对。要是真有人拿这一条来反驳我们,立刻就会被我们驳得体无完肤,因为我们已经证明了,在我们所说的发展中,如果不是因为人们的相对购买力发生扰动,本来是不可能以新的方式使用经济中现有的生产资料的。我们发现,原则上说,劳动者和地主不可能将他们的劳动服务及土地服务赊给企业家。单凭企业家本人,也不可能以赊账的方式获得那些加工过的生产资料。就算在什么地方刚好有这些加工过的生产资料,能够满足企业家的需要,那他当然可以花钱买进,但问题是他得有钱啊。他当然不能靠赊账,因为这些生产资料是谁生产的,就是谁需要的,物主一刻也等不及拿到他的报酬一一虽然企业家确实能偿还,但要等上一段时间一一更不用说承担风险了。如果确有人不知怎的将这些生产资料赊给企业家,这里发生的事,除了实物的买卖,其实还有信用的授受;这两件事看似一项交易在法律上独立的两个部分,但实际上是两项不同的经济活动,每一项经济活动对应着截然不同的经济现象,这一点容后再说。最后,企业家也不能向劳动者及地主“预付”消费品,理由很简单:他手头根本就没有消费品。就算他想从外面购入,那也得有这样一笔专款才行。只要我们说的是从循环之流中腾出货物用于实施新组合,我们就绕不过这个坎儿。赊欠消费品是这样,赊欠加工过的生产资料也是这样。我们这里说的事,没有任何不合情理的地方。
要是有人反驳我们说,没有什么重要的现象“能”靠货币而存在,这显然是无稽之谈。事实上,购买力是一项关键活动的载体,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再者说,他难道忘了,货币数量或货币分布方式一旦发生变化,往往会有深远的影响?明知这一类现象有目共睹,他怎么还能用这一条来反驳我们呢?虽说这个考察至今还不得要领,但这样的比较还是很有些启发意义。货物领域的变化也会引起商品领域的变化,难怪有人也拿它来解释物价的变化,但问题是,货物和货币一样,未必就一定有变化。事实上,货物从来就不是主动变化的一方,谁都知道,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倒是颇受货币变化的影响。
第二条异端观点远不像表面看上去那么有害。最终的分析表明,这个观点背后的事实不仅可以得到证明,甚至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得到广泛认可的。经济中的支付工具,从其表现形式看,的确仅代表对货币的要求权,但这种要求权从根本上说不同于对其他货物的要求权,因为它们一一起码暂时说来一一起着和货币完全相同的作用,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取代货币的地位。这一点,不仅有关货币和银行的各种文献都予以确认,而且任何一本教科书所载的狭义货币理论也都认可。这个结论本身没什么要说的,倒是分析的过程值得说上几句。要讨论这些问题,先得认识到,这个事实其实关乎货币的概念及价值。当货币数量理论建立起货币价值的计算公式时,批评者立刻举出其他支付工具存在的事实予以反驳。这些支付工具,特别是银行信用,究竟是不是货币,这个古老的问题不仅得到许多一流经济学家的肯定回答,也是人所共知的事情。但这个问题提一下就行了。据我所知,支付工具能取代货币这个事实,任谁也没有疑义,甚至那些不承认它们是货币的经济学家也不例外。至于如何取代、以何种形式取代在操作上才可行,这方面的讲解也一直都有,只不过有的简单、有的翔实罢了。
如此不难看出,这样的流通媒介,在数量上不会等于等量的金属货币,而是不及后者,因此不可能同时全部兑现;不仅如此,在这批流通媒介中,有一部分固然是出于方便而取代原先流通的那部分货币的,但还有一部分却是在此之外新创造出来的。我们和主流理论在另外一点上的认识也是一致的,即创造支付工具的任务集中在银行,是银行最根本的职能。这一点对我们来说无关紧要,但为了表述的完整,还是要提一下。银行创造货币即是对外负债,亚当•斯密乃至在他之前的一些学者在阐述这个观点时,还没有染上后来常见的那些毛病。时至今日,这个观点已经是一条陈词滥调了。我要马上补充一点:“货币创造”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是否成立,对我们的研究没什么影响。我们的推断完全独立于任何货币理论的特定观点。
最后,这些流通媒介因提供信用而生一一暂且不理会省得运输金属货币这种情况一一也正是用来提供信用。在费特尔(Fetter)看来(《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这样一门生意,其收入主要来自向他人贷出它的偿付承诺”。到目前为止,我说的这些事没有哪一条存在争议,甚至连观点出现分歧的可能性都没有。没有人能指责我触犯了正统教义,比如李嘉图所说的“银行的经营”并不能增加一国的财富;也没有人能指责我鼓吹约翰•劳的“泡沫投机”,而让我无地自容。再者说,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在一些国家,大约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其实都是信用,而且一般说来,商人先得向银行“借钱”,然后才能在银行“存钱”;更不用说由狭义货币能够并实际完成的交易,在全部交易中所占的比重微不足道。要是有人觉得这些事里面还有什么新奇的东西,他可以在任何一本初等教科书中找到他想要的答案,既然如此,这些事实在没有深究的必要。此外,要是我说,信用的各种形式,从银行券到账面信用,从根本上说都是一回事,都增加了支付工具的数量,应该也没有人能挑出这句话的毛病来吧。
要说争议之处,到目前为止也只有一条。不难看出,这些流通媒介,其中大部分必须有法币或商品作为其保障,否则就是废纸一张。要是我说,生产者开具的汇票就是这种流通媒介的典型代表,我想无论是理论家还是商人,都不会认为我说的不对吧。生产者在完成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后,随即向他的主顾开出汇票,为的是将他的要求权即刻“兑现”。因此,这些产品就充当这张汇票的“保障”一一具体来说就是提单一一就算这张汇票没有现有的货币作为其“保障”,它也有现货作为其保障,后者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算是现有的“购买力”。上面提到的存款,有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这类商业票据的贴现。这往往被视为提供信用或将信用工具投放到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其他方式一律被视为异常情况。但即使在那些完全可以用信用完成正常商品交易的场合,通常也是需要抵押品的,这样,我们所说的“货币创造”,说穿了只不过是现有财产不停地调动而已。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得再次回到传统观点上。事实上,传统观点很有取胜的架势,因为没有保障的流通媒介只不过是废纸一张,不仅如此,甚至货币也可以退出流通,一切都可以追溯到以货易货,也就是实物领域的买卖。难怪一般人都相信,“货币创造”只不过是技术上的事,对经济的普遍理论没有太深的影响,顶多在银行操作手册里说一下就行了。
但我们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我们暂时只要强调一点:习惯上称作“异常”的货币创造,其唯一的异常之处,只不过是在那些情况下创造出来的流通媒介,伪托是常规商品交易的结果,实则不然。撇开这一点不说,金融票据不能简单地划到“异常”一类。的确,它们不是专为新组合提供资金而创造出来的信用,但一来二去地,经常是最后仍然派这个用场。再来说抵押品。在这些情况下充当抵押品的,不可能是现有的产品,而只能是其他什么东西,原则上说,抵押品的作用,并不是充当抵押品的那些资产因提供信用而被“调动来调动去”。单凭这一点来概括抵押品的性质,实在是太勉强了。事实上,我们应该区分如下两种情况。先看第一种情况。企业家兴许有某种担保品,可以用来抵押给银行。这样一来,他当然更容易向银行借到钱,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本来该有的情况。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都表明,企业家这项职能,原则上说和是否占有财富没有必然关系,只不过意外占有一些财富,当然对他的创业更为有利。看一看那些白手起家的企业家,就知道我们的说法没错,也就知道,将信用当成“铸币财产”的看法有些片面。再来看第二种情况。企业家也可以拿货物做抵押,这些货物是他用借来的钱买到的。拿到银行信用后,原则上说他就得提交抵押品,哪怕间隔再短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用只不过将现有财产投入流通这种说法所获得的支持,甚至还不及第一种情况来得有力。事实上,明眼人都看得出,在第一种情况下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并没有新生产出来的货物与之对应。
由此可见,现实中的信用总量,总是要超出有充分保障的信用的总量。依照实际的信用总量,不仅现有黄金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甚至连现有的商品也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这个事实同样不容置疑。唯一能质疑的,只是它在理论上的作用。然而,正常信用和异常信用之分,对我们却是很重要。凭着正常的信用,人们有权参与社会所得的分配,但这种信用代表的是并且可以看成是一纸证明,证明的是有人提供了服务及现有货物。而被传统视为异常的信用,人们凭它同样有权参与社会所得的分配,但由于背后并没有过去的生产服务做保障,因此这样的信用,充其量只能看成是将来服务或待生产货物的一纸证明。因此,无论从本质还是从结果来看,这两种信用都有着根本的区别。虽说这两种信用都可以用作支付工具,在表现形式上也难分彼此,但其中一种信用所代表的支付工具,背后是对社会产品的等量贡献,而另外一种信用所代表的支付工具,背后则是空空如也,至少没有对社会产品的等量贡献,虽说这个缺口经常是由其他一些东西予以弥补。
上面的内容算是引论,篇幅也许有些简短,只希望不会引起什么误解。接下来进入本章的正题。首先,我们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命题,即原则上说,除了企业家,没有人需要信用;说起来,这个命题的推论,即信用服务于工业发展,看上去倒是顺眼得多。我们已经证明,企业家一一无论是理论原则上,还是一般情况下一一的确需要信用,说得具体一点就是,需要别人将购买力暂时转手给他,这样他才能从事生产,才能实施新组合,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家。但这部分购买力不会自动流到他手上,这不像在循环之流中,只要生产者卖掉前一期生产的产品,购买力会自动流到他手上。要是他做不到这一点,自然就当不成真正的企业家。这里所说的,只不过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并无任何虚构的成分。他要当企业家,就得先向银行借钱,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发展的内在逻辑逼着他要向银行借钱,或者换种说法:他向银行借钱这件事,乃是发展的内在必然属性,而不是要靠特定的外部环境才能说得通的异常事件和偶然事件。他最先想要的就是信用。无论他需要什么样的货物,他先得有购买力。他是资本主义社会最典型的债务人。
为了证明这个结论,我们接下来还得用到反证法,也就是要证明,除了企业家,其他任何人都不需要信用,除了企业家,没有人只是因为他承担的经济职能,就非得向人借钱不可。人们借钱或放贷的现实动机,固然远不止要当企业家这一条。但问题在于,提供信用在这个过程中算不上至关重要。首先会想到的消费信用就是这样。且不说消费信用的作用有限得很,在工业生活的各种基本形式及要素中,它也排不上号。没有人只是因为他在经济上担当的角色,就非得借钱消费不可;没有人只是因为他参与的生产活动,就非得借钱消费不可。因此,我们这里不再关心消费信用的现象,虽说这种现象不乏现实意义。这么说不含有任何抽象的成分,因为我们明确承认消费信用是实际存在的现象,只是我们对这个现象没什么特别要说的。再来看另外一些本质相同的情况。对一些企业来说,它们只在一种情况下才需要信用:也许是受到天灾人祸的打击,它们的正常经营受到干扰,急需一笔信用来维持日常开销。这些情况一一可以称为“生产型消费信用”一一和消费信用一样,都不属于信用的本质,因为将这些情况剔除掉,丝毫不妨碍我们理解这里面的经济机制。所以说我们对它们也没什么兴趣。
根据定义,为“创新”提供信用,就是向企业家提供信用,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那么,这里只有一种提供信用的情况还没有考虑到:为循环之流中的企业的经营提供信用。要是能证明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无足轻重”,那我们的观点也就得到了证明。事情真是这样的吗?
我们在第一章说过,循环之流从根本上说,是不会有经营信用的授受的,因为根据我们的理论,产品一生产出来就被生产者立刻卖掉,而生产者用这笔收入又开始新一轮生产。当然,事情并不总是这样的,也许产品还没到消费者手里,他就等不及要开始生产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只要是在循环之流中,我们就可以假定,前一期的收入总是立刻用于后一期的生产,而不会遗漏这件事的任何关键之处。原本对常规渠道中的老企业是无足轻重的信用,仅仅是因为出现了发展,并且因为发展,原本闲置的资金才有了用武之地,才变得重要起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商人才会一取得收入,就迫不及待地存入银行账户,也才会在需要的时候向银行借入购买力。如果不是因为有发展,用来交易的款项本来一定会分散在各个企业及家庭手里,除了需要的那一刻,其他时间都处于闲置状态。这一切因发展的出现而改变。发展的洪流所到之处,凡是自豪于从不借贷的人都被荡涤殆尽。到了最后,没有哪家企业一一无论新老企业一一能摆脱信用的影响,而银行家则愈发青睐这种信用,因为它的风险小。许多银行,尤其是“储蓄”银行以及大多数老式商号,也都纷纷效仿,或多或少都在专营这种“流动”信贷。但这一切都只是发展处于鼎盛期的结果。
我们这么说并不像一般人认为的那样,是在和通行的说法唱反调,事实上,我们这么说只不过是想肯定一件事:如果我们想要把握循环之流的经济规律,就不要去理会信用。这和通常的观点完全一致。正是因为通行的理论持相同的观点,和我们一样发现,虽说日常商品交易也会靠信用来调剂资金,但只是无足轻重的例外情况,它才能在研究经济的主要特征时,不必去理会信用问题。通行理论只关注实物领域的做法,只有从这个角度看才有些道理。实物领域当然也会有信用交易,但我们已经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虽说通行理论和我们一样都认为,在循环之流中,几乎没有必要创造新的购买力,但它却未发现,在别的地方却很有这个必要,可见它走的是静态的路子。
这样,和消费信用一样,我们也不用理会这种流动信用。这种信用只是用来方便交换一一当然是在循环之流中,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一旦遇上发展,这种信用立刻就变得不同一一除了是一种方便的工具,它对经济活动再也没有更深的影响了,由此可以得出下面一个结论。此种流动信用,和那种在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信用一一少了它,我们不可能充分理解发展这种经济活动一一到底有什么不同,为了进行彻底的比较,我们最好假设,在循环之流中,全部交换活动都是通过金属货币完成的,而这些金属货币,无论数量还是流通速度,一经确定就保持不变。一个没有发展的经济,全部流通媒介中也可能有信用支付工具存在。但这些支付工具所起的作用和金属货币没什么两样,因为它们也是现有货物及先前服务的“一纸证明”,既然它们和金属货币之间没有根本区别,我们通过这种方便交换的工具只想说明一点,这就是,在循环之流的流动信用中,我们找不到那个被我们称为信用现象本质的东西。
这样,我们不仅证明了我们的命题,还揭示了这个命题的真正含义。再重复一遍这个命题:原则上说,只有企业家需要信用;只有用于工业发展中,信用才起到关键的作用,换言之,信用对于我们理解发展这种经济活动,乃是至关重要的东西。此外,如果将这个命题加上第二章的结论,我们就会得出一个关联命题:凡在领导机构没有权力直接支配生产资料的社会,要想有发展,原则上说非得有信用不可。不难看出,这个关联命题自然也是成立的。
我们所指的信用的根本作用在于,协助企业家从原来的用途中腾出他需要的生产资料,因为有了这笔信用,企业家就能提出有效需求,这样就硬逼着经济进入新的渠道。接下来提出我们的第二个命题:只要信用不可能得自先前的创业,或者原则上不可能从先前的发展所创造的购买力储量而来,那么它只能是专门创造出来的信用支付工具,这种支付工具,既没有狭义的货币作保障,也没有现成的产品作保障。这种信用也不能说都是无中生有,假如企业家手头刚好有一些其他资产,倒是可以用来作为保障。但这种情况一来没有必要性,二来也没有改变这件事的本质:如此创造出来的信用,虽说创造出企业家新的货物需求,但却没有同时创造出新的货物供给。这个命题其实可以从第二章的结论推导出来,这里就不必再证明了。从这个命题,我们不仅可以发现放贷和信用支付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找到那个被我们认为是信用现象的本质的东西。(www.daowen.com)
只在一种情况下,信用才对经济活动至关重要,但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信用,只能来自新创造的支付工具(前提条件是没有先前的发展所形成的支付工具);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信用支付工具的创造所起的作用,不只是方便交换这等技术方面的作用,这样一来,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用就得创造购买力,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只有贷给企业家才有用,也只在这种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不能用金属货币来取代信用支付工具,否则会损及我们正在描述的这个理论的真实性。因为,随便什么时候,我们当然都可以假定有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因为这个绝对数量是多少,不会在本质上影响我们的理论;但我们却不能假设,金属货币的数量能够按需随意增加。因此,如果无论是放贷还是信用工具创造,我们一律不考虑那些信用交易及信用工具无足轻重的情况,也排除先前的发展所产生的支付工具,那么,全部的放贷必然等于新创造出来的信用支付工具。
这样,我们就得出了信用现象的本质的定义:信用从本质上说是为企业家创造购买力,而不是简单地将现有的购买力转手给企业家。在一个奉行私人产权制度以及实行劳动分工的社会,购买力创造,原则上说是这个社会实施发展的一大特色。有了信用,企业家不用等到获得正规的资格,就有权提前在社会货物流中分一杯羹。可以说,信用暂且用一个虚拟的资格取代那个正规的资格。以这样的方式提供信用,相当于发出一条指令,在这条指令下,经济要适应企业家的想法,一批货物要由企业家随意支配,简单说来就是,将一批生产资料托付给企业家使用。只有用这种办法,才能使处于完全均衡状态的循环之流出现波动,并从中诞生出经济发展。此种功能,乃是现代信用体系的基石所在。
我们说,提供信用在常规循环之流中无关紧要,不仅是因为产品与生产资料之间没有必然的缺口,也是因为可以假设,生产者一律用现金采购生产资料,或者说,凡是现在购入一批生产资料的人,之前一定卖出了同等货币价值的货物。但在实施新组合时,这样的缺口必然存在。填补这个缺口乃是出借人的事,只要他将专门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给企业家支配,这件事就算办成了。这样一来,凡是提供生产资料的人就不需要“等待”,企业家也不需要预付货物或现金。这样一来,这个缺口就得到了填补,不然的话,在一个奉行私有产权制度的交换经济中,发展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出借人起到的这个作用不会有什么疑义。分歧只在于,“填补”的本质是什么。我深信,我们的理论一点也不比其他观点更大胆、更脱离现实,反倒是最接近事实,根本不需要任何虚构的成分。
在循环之中一一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研究的出发点一一同样的产品,以同样的方式,年复一年地被生产出来。每一份供给,在经济的某处都有一份需求在等着它;同样,每一份需求,在经济的某处都有一份供给在等着它。全部货物都以预先订好的价格完成交易,最多只有微不足道的价格波动,这样,每一单位的货币在每一期走过的路径,都可以说是相同的。随便什么时候都会有一笔给定数量的购买力,生产者用这笔购买力买到当前数量的原始生产服务,这笔购买力就到了生产性服务的提供者的手里,而后者再将这笔购买力花在消费品上。在常规的循环之流中,没有专为这些生产性服务的提供者本身一一尤其是土地一一而设立的交易市场,后者自然也就没有价格。
如果我们不去理会货币本身用料的价值一一事实上也无关紧要一一那么购买力确实只代表现有的货物。货币总量不说明任何问题,但家庭和企业各自分到多少,倒是很能说明一些问题。要是信用支付工具,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购买力,已经创造出来,并交由企业家支配,那么他就和原来的生产者平起平坐,他手上的购买力也和原有的购买力平起平坐了。不消说,经济中现有生产性服务的数量并未随之增加。但企业家“新生的需求”也是实实在在的,因为他手头有钱了。生产性服务的价格自然为之上涨,就像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还有一批货物从原来的用途中被腾了出来。这相当于挤压了原有的购买力。按理说,新创造出来的这笔购买力,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货物,当然也没有与之对应的新货物,但这时候通过挤压原有的购买力,强行为前者腾出地方来。
这就是购买力创造的作用机理。读者不难看出,这里面没有任何不合常理的地方。至于说这些信用工具以何种面目出现,其实是无关紧要的。的确,要是以无抵押银行券的形式出现,这个作用机理应该能够看得最透彻。但即使是以汇票的形式出现,只要这种汇票确实进入流通,只要它不是用来取代现有的货币,也没有现货作保障,那么,其作用机理也如出一辙。当然,如果这种汇票只是用来记录这位企业家的负债情况,或者只是用来贴现,那就不能这么说了,只有当它用来偿付货款时,才能这么说。同样道理,其他形式的信用工具,哪怕只是银行账面信用,只要符合这个条件,都能作如是观。打个比方,新的购买力注入经济中,会挤压原有的购买力,这就像一股新的气体注进一个密封的容器,容器里原来的每一个气体分子都会受到挤压,占据的空间会随之缩小。这些新购买力的注入,必然会引起价格的变化。等到价格不再变化,每一单位新货币,还是依照和原先一单位货币同样的条件,交换到给定数量的商品,所不同的是,每一单位新货币的购买力,都不及原先一单位货币的购买力,而且每个人手上的货币数量也不同以往。
这种情况属于信用膨胀,但和信用消费引起的信用膨胀不是一回事,因为这里有一个关键因素,而在消费信用那里则没有。但凡信用消费,新购买力也在原有购买力之外占有一席之地,货物的价格也随之上涨,货物也会腾出来,落到这笔信用持有者的手里,或者落到这笔借款所要支付的对象的手里。这个过程到这里就完结了:腾出来的货物被人消费掉,但这笔创造出来的支付工具却留在了流通之中,信用必然一直在续期,物价就此保持在一个更高的水平。这笔借款也许随后会用来自常规收入流中的款项一一比如加税得来的钱一一偿还掉。但这种特殊的做法(结果是信用紧缩)和之前的信用消费是两码事,虽然这种做法以众人熟知的方式,使得货币体系又恢复正常,否则它就不能回到原先的状态了。
但在我们说的这种情况下,这个过程到这里还没完。企业家不仅要履行他的法律义务,把钱一分不少地还给银行家,还要履行他的经济义务,将挪用的商品一件不少地还给社会;或者,就像我们说过的那样,他最终得具备从社会挪用货物的资格,而借钱的结果让他具备了这样的资格。等到他终于完成生产一一按我们的理论,在生产期末,他的产品上市销售,他的生产资料则消耗一空一一要是不出任何岔子的话,他用来充实社会产品流的货物,其销售总价不仅超出他借到的信用额,也超出他直接或间接消耗的货物的销售总价。这样一来,挪用的货币流和商品流尽复失地而有余,膨胀的信用完全消除而有余,上涨的物价回复正常而有余,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没有信用膨胀这回事,最多只是购买力先于商品而出现,从而暂时制造出信用膨胀的假象。
此外,企业家现在不仅能偿还他欠银行的债务(本金加利息)了,而且除了偿还从循环之流中腾出来的购买力,一般还有一笔剩余(也就是企业家利润)。只有这笔利润及利息还会继续流通下去;而最初的那笔银行信用已经不存在了,这样,信用紧缩的情况比刚刚所说的还要严重得多,如果这家规模扩大了的新企业不再需要资金,那就更是如此。实际上,这笔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不会那么快就消失。这首先是因为,大多数新企业不可能只做一期就歇业,而是会经营好多年才告终结。这种情况虽说没有动摇这件事的根本,但却使得这笔购买力流通更长的时间,明明到了该还钱的时候,这笔购买力通常都会按“延期偿还”来处理。这种情况从经济上讲,根本就不是在偿还贷款,而只是定期检查这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可靠。无论此时要偿还的是一张汇票还是一笔私人贷款,都应该叫“提请审核”,而不是“提请偿还”。此外,如果这些旨在长期经营的企业只靠短期贷款获得资金,那么很显然,任何一位企业家及银行家,都会尽快延长贷款的期限,如果能跳过短期贷款阶段,直接达成长期贷款协议,那就是值得双方击掌相庆的事。说穿了,这大致相当于用现有的购买力来取代那些专门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这种情况发生在发展的鼎盛阶段,因为这个时候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购买力。事实上,这个取代的过程分成两步,至于这么划分的理由,其中一些我们已经解释过,另外一些也和我们的理论不冲突。第一步是,企业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额度记入它的贷方账户,这意味着它还在用银行的钱。第二步是,这批股票或债券对外发售,逐渐被人认购一一认购者一般不会一次性付清认购款项,而只是在往来账的借方记上认购者的姓名一一用来买股票或债券的钱,则是来自手头的现金或储蓄。这样,我们可以说,这批股票或债券是由社会储蓄吸收掉的。这笔信用工具就这样得到偿还,取代它们是现有的货币。但这还没有最终偿还掉企业家的债务,也就是他亏欠社会的那批货物。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偿还商品这件事也只不过稍晚一些实现罢了。
新创造的购买力之所以不会那么快消失,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只要企业创业成功,信用工具就会消失,可以说会自然而然地消失。但就算它们还继续流通下去,也不会对个人或整个经济造成任何影响,因为此时已经有足够的商品来制衡这笔新购买力,也成为后者十足可靠的“保障”,而这正是消费信用所缺乏的东西。只要这笔信用到期续约,这家企业也就能一期一期地生产下去,只不过它已经不是我们所说的“新企业”了。这笔信用工具不仅不会对物价造成进一步的影响,甚至连原来的影响力都消失了。事实上,银行信用能够硬闯进循环之流中,主要是靠这种方式,等到它在循环之流中已经变得不可撼动,那就得花一番力气才能认识到,它的根源其实并不在那里。假如不是这样的话,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错误的一一事实确实如此一一而且是不可饶恕和不知所云的。
既然提供信用既不受到流动资源的限制一一因为以提供贷款为目的的信用创造,和现有流动资源的多寡无关一一也不受到现有产品数量(无论是闲置产品数量,还是产品总量)的限制,试问提供信用还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呢?
限制信用提供的第一个原因,还得从银行业的习惯做法中找到端倪。假设这个社会的货币制度,是可自由兑换的金本位制度:任何人凭银行券可随时向银行兑换黄金,银行有义务按法定价格买进黄金,黄金可自由输出。再假设这个社会的银行制度简单到不能再简单:只有一家发行银行券的中央银行,以及一些经营性银行,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条条框框来束缚银行业大展拳脚,比如要求中央银行计提银行券准备金一类的限制条款,或者要求其他银行计提存款准备金一类的限制条款。这其实也算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种情况搞清楚了,其他情况也就不难处理。这样,任何一笔新创造的购买力,在其对应的那批货物尚未面世以前,都会抬高金币中黄金含量的价值,使之高于单位货币的面值。这样一来,用于流通的黄金数量必然减少,但首要的是,人们纷纷拿支付工具要求银行兑现,首当其冲的是银行券,然后直接或间接地波及其他各种支付工具,和我们刚刚说到的支付工具兑现比较起来,这里的兑现,无论是意义、目的还是原因,都完全不一样。假如此时的银行业还没有出现兑现困难,那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银行还能继续提供信用,这就是前面引起的信用膨胀只是暂时现象,而要保证这一点,就得要求新创造的购买力对应的商品能及时生产出来并上市,但如果因为新企业遭遇失败,这批商品永无面世的那一天,又或者因为新企业采用耗时冗长的生产,这批商品要等上好几年才会面世,那么银行家就必须挪用来自循环之流的购买力一一比如其他人的储蓄一一来应急。这就有必要设立一笔准备金,这样就束缚了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的手脚。再来看限制信用提供的第二个原因,这就是,银行提供的信用,最终要分解为日常交易要用的小额款项,也就是兑换成硬币或小面额纸币一一起码大多数国家都是这种情况的一一但这些银行无权发行这些硬币或小面额纸币。再来看最后一个原因。信用膨胀必然会引起黄金外流,这加重了银行方面的兑现困难。当然,运气好的话,兴许会碰到其他国家不约而同地扩大信用的情况,类似的情况过去也不是没发生过。这样,哪怕我们不能原封不动地套用限制商品生产的那些假设,并依据现在这件事的本质明确指出,创造购买力的限制有多大,哪怕这样的限制一定会因人性而异、因法律而异,但我们敢说,这样的限制在任何时候一定都是存在的,我们也敢说,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这样的限制一般会持续下去。虽说有这样的限制不会完全阻止我们所说的这种购买力创造,也不会影响后者的重要性,但我们就无从判断这种购买力创造在某个时刻的确切数量,尽管说这个数量一定是明确存在的。
对于这样一个深奥的问题,仅仅以上面的这些话来回答,实在是太过肤浅了;其肤浅之处,就像在解答汇率成因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在普遍实行自由兑换金本位制的情况下,汇率一定介于黄金输送点之间一样。但正如在研究汇率问题时,如果我们不理会黄金开采和消费的规律,也不理会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是“商品输送点”,我们反而会洞察到这个问题的实质,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只以实施纸币本位的国家为例,或者除了银行支付工具,其他一概不予理会,我们反而能够更深刻地解释出,为什么购买力创造只能在一个明确的一一尽管这个明确的数值其实是上下浮动的一一边界内发生。既然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并没有给这个问题带来根本上的不同,我们就将这方面的分析留给读者来完成。归根结底,银行不能无限制提供信用的条件只有一个,这就是有利于新企业的信用膨胀必须仅仅是暂时的现象,换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信用膨胀指的是物价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并一直保持下去,那么这个条件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膨胀必须不存在。银行之所以不能随心所欲地贷出款项,这个限制之所以能一直存在,乃是因为真要有哪家银行一时鬼迷心窍,草率答应了企业家不理性的借款冲动,那么这家银行就不免要蒙受损失。只要企业家不能生产出在价值上起码不低于本金加利息的商品,这样的损失就不可避免。只有企业家成功地生产出这些商品,银行的放贷才算是划算的买卖,在这个时候,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没有信用膨胀现象,就像我们已经证明的那样,此时的银行,还在提供信用的边界内行事。从这个结论出发,也许可以推导出一些原则,凭这些原则,我们能够在一些个别情况里推算出,多大规模的购买力创造是可行的。
只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银行业一一假如它不承担将其支付工具兑换成黄金的义务,也不用理会外汇问题一一可以放心地引起信用膨胀,随意地确定物价水平,不仅不用担心损失,反而会从中牟利,这种情况就是:它向循环之流注入的信用支付工具,要么是为了试图扭转坏账的无奈之举,要么只用于消费目的。一般说来,没有哪家银行能凭一己之力做到这一点。因为虽说它发行的支付工具不会显著影响物价水平,但坏账仍然是坏账,而且如果债务人不能量入为出,其负债超出还款能力,那么消费信用也会变成坏账。但要是各家银行联手行动,就能做到这一点。在我们所做的那些假设下,它们能够连续提供信用,准确影响物价,从而使得先前发放的信用好转起来。即使没有这些假设,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可能发生,这就难怪各国要通过立法对银行业进行特别管制,银行自身也要设立特别安全措施。
最后这一点其实是不证自明的。政府在一些情况下会没有节制地开动印钞机;设想一下,要是政府真的将印钞权交给银行,并任由后者按一己之需,自行决定纸币发行数量,相信银行没有理由不这么做。但这些事和我们所说的情况一一也就是为实施新组合提供信用及创造购买力,在当前的物价水平下,实施新组合一定是有利可图的一一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也就和为企业家创造购买力这件事的意义、性质和起源没有任何关系了。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乃是因为,“银行可以毫无限制地创造出流动媒介”这条命题,已经成为人们用来攻击和排斥信用新理论的口实和原因,因为在大量引用这条命题的时候,人们经常忽视了它的必要条件及适用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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