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香港政策与制度促成蝶变

香港政策与制度促成蝶变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促成香港“蝶变”的是人为禀赋——政策与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香港政策与制度促成蝶变

香港从一个渔港发展成为国际重要的转口贸易港,这不是量变,而是质变。

香港的区位与海港优势固然必不可少,但却非充分条件。促成香港“蝶变”的是人为禀赋——政策与制度。坚持资本主义制度及自由港政策,正是香港一百多年来,从一个渔村逐步发展为世界贸易、金融中心的重要秘诀。以自由贸易、低税率、小政府、“积极不干预”经济政策为特征的香港发展模式受到高度关注。香港的法治、产权传统、廉洁政府,也誉满全球。

(一)实施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的资本主义制度

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奉行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政策,对于香港转口港的形成与发展功不可没。

1.香港实行保护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私有产权。有恒产才有恒心。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吸引了外来资金涌入香港。与英国统治香港的平稳相反,在港英统治时期,香港社会虽然多元化,却不混乱。香港政体虽然缺乏民主,却有法治。香港经济虽然自由,却有序发展。

2.《基本法》延续了香港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

《基本法》相当于香港的“宪法”。香港在九七回归后按照《基本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关于高度自治。《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关于港人治港。《基本烦》第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关于人权。《基本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关于社会制度。《基本法》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市场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关于私有产权。《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二)奉行自由港与自由贸易的全面对外开放政策

香港开埠以来,便以自由港角色加入了19世纪英国主导的国际分工与全球化进程。 自由贸易的信念成为英国的国策。当时英国完成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执世界工业之牛耳,倡导乃至强迫别国遵行自由贸易的原则,对英国的经济利益非常有利。在英国政坛上,无论是托利党(保守党的前身)还是辉格党(自由党的前身)的政客们,都近乎宗教般狂热地信奉自由贸易原则。英国对与中国贸易的前景持乐观态度,把香港作为自由贸易理念的一块“试验田”。香港的经济制度、管治理念与英国一脉相承,深受斯密的自由主义与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奉行自由港及自由经济政策。

香港奉行的自由港与自由贸易政策名至实归。在抗日战胜时期,香港冲破日军封锁向内地输送大批战略物资。在朝鲜战争时期,面对联合国对华“禁运”,香港巧妙地将对华公开贸易变为地下交易。朝鲜战场上的“联合国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表示,在禁运之下,中国仍然能够设法获得重要的军事物资,港英并未忠实履行盟友义务,对新中国的禁运不够积极。从另一角度看,这充分证明香港是真正的自由港。

香港九七回归之后,自由港及自由贸易原则被《基本法》所确定。《基本法》对香港贸易自由、与贸易自由密切关联的金融开放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确定了香港自由港与自由贸易的地位

《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继续有效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

2.确定了与自由港、自由贸易相关的航运业发展原则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其港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飞行情报区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履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区域性航行规划程序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3.确定了开放金融的地位与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港元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元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元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元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综上所述,香港自由港与自由贸易政策与香港融为一体。香港允许自由地进行货物起卸、搬运、转口和加工、储存,实行零关税、低关税、税收优惠;没有外汇管制,允许资金自由流动,允许货币自由汇兑,对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

香港虽然不是政治上独立的主权国家,但是,作为单独贸易关税享有充分的国际经贸自主权,香港能自主处理WTO协定所规定的各项关税与非关税措施,诸如关税减让,给予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产地标记等。

香港九七回归以来,坚持自由经济成为特区历任行政长官施政报告的原则。首任特首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指出,“香港的发展策略,一定要遵循自由经济的原则”[1]

正是由于香港长期以来奉行自由贸易与自由经济政策,因而建立起了世界最自由与开放经济体,香港以全球最自由开放经济体而著称。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盛赞香港是自由放任经济的典范。

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2]与加拿大费沙尔学会(Fraser Institute )[3]分别从1995年与1996年起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香港在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发布的经济自由度指数榜上也排名第一。

经济自由度指数涵盖全球179个国家和地区,由包括“营商自由、贸易自由、财政自由、政府开支、货币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产权保障、廉洁程度和劳工自由”在内的10项评估指标构成,是目前全球公认的、最具权威的经济自由度评价指标之一。

表4-1显示,香港在2012—2013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最新排名第一,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分别列第二至五。表4-2显示,香港经济自由度从1995年开始持续排名全球第一。

表4-1 2012-2013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排名

续表

数据来源:《2013全球经济自由度报告》[4]与《2012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报告》[5]

表4-2 1995—2008年度全球经济自由度排名(www.daowen.com)

根据数据整理:数据来源1995—2008年《全球经济自由度报告》。

扩展阅读   自由港

自由港(free port)是指全部或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免税进出的港口,划在一国的关税国境(即“关境”)以外。

最早的自由港出现于欧洲,13世纪法国已开辟马赛港为自由贸易区。1547年,热那亚共和国正式将热那亚湾的里南那港定名为世界上第一个自由港。其后,为了扩大对外的国际贸易,一些欧洲国家陆续将一些港口城市开辟自由港。至今,全球自由港的数量已上升至130多个。

自由港绝大部分位于沿海港口,也可位于内陆地区。绝大部分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港口和先进的运输、装卸设备,以豁免货物进出口关税和海关监督的优惠,以及开展货物储存、分级挑选、改装等业务便利,通过吸引外国货船、扩大转口贸易,发挥商品集散中心作用,以达赚取外汇收入的目的而发展起来。

(三)采取低税制与简单税制鼓励外资来香港营商

外向型经济与自由贸易相互配合的是香港的低税制。香港采取固定单一税率,主要税种薪俸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15%,利得税(公司所得税)的标准税率是16.5%。另外,香港没有资本增值税利息税、股息税、销售税、增值税,以及其他隐蔽的间接税。香港税制主要特点是:

1.税制简单及税率低

香港主要有3个税种:1)利得税。利得税是公司营业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开支,余下的净利润乘以17.5%的税率,如果公司无利润,或者亏损,无须向税务局缴税。利得税只向在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商业所得的利润征收;有限公司利得税的税率是16.5%;无限公司利得税的税率是15%。公司派发的股息不用扣税;来自公司派发的股息收入无须缴纳利得税;除财务机构外,公司或个人从本地存款获得的利息收入,无须缴纳交利得税;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取的利润,优惠税率为8% 。 2)薪俸税。薪俸税是指来自或获自在香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入息均纳税,税率为15% 。 3)物业税。物业税是指向香港土地或者楼宇的业主征收的税项,税率为租金(除差饷及维修保养费用扣减20%外)的16%。在香港有一处物业用来出租,所得租金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缴交物业税。然而,若公司的租金收入已经计算在利得税中,则不需缴付物业税。

2.只对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

香港的税制以地域为课税基础,只向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及收入征税,香港税务局对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利润不征税。另外,香港经常推出税收优惠。

香港税制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受到保护。《基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香港税制优势对于转口贸易的促进尤其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内地全面开放及港口现代化不能取代香港的优势。随着内地沿海港口的发展,国际航线的增多,国际销售渠道的建立,香港在国际贸易中的经验优势、供销渠道的优势、港口及国际航线的领先优势面临挑战,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差距正逐步缩小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应该看到,即便内地企业掌握了供销渠道可直接进行贸易,通过香港转口依然能够给内地企业带来利益,香港低税及以地域为课税基础的税制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内地与美国一样对企业在本土以外的利润予以征税,香港只对来源于香港本土的利润才征税,对于来源于香港以外的利润则无须课税,因而通过香港进行转口贸易可降低税务成本,加快资金运转,避免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汇差损失,降低汇率变化产生的风险,可在境外预留更多的外汇,方便国际支付。

第二,其他国家与地区无法模仿与复制香港的税制优势。简单税制及低税制是较小经济体的选择。随着香港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码头航运优势的丧失,香港的税制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将更为突出,税制优势具有不可复制性,将会成为香港在国际贸易中最具竞争力的要素禀赋。

综上所述,香港在税制上的优势是难以复制的。郭伯伟于1945年被派往香港从事财经工作,并在1961—1971年期间主政香港的财政司。郭伯伟支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是出了名的,他甚至拒绝收集经济统计数据,担心这会给政府官员以增加干预的借口。他的继任者夏鼎基(Philip Haddon-Cave)提出了“积极不干预”一说,用以描述郭伯伟的做法。这种经济自由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二战后,香港是个非常贫穷的小岛人均收入仅为英国的四分之一左右。到香港九七回归中国时,香港的人均收入已同英国基本持平。

(四)奉行积极不干预的财政政策维护市场经济

香港开埠以来,港英政府的财政没有自主权,长期处于英国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二战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英国实力的衰落,英国对殖民地管理出现了松动。从1947年开始,香港财政出现盈余,港英政府终于在1958年获得了独立的财政权。1972年港元与英镑脱钩,港英政府的外汇收入由有港英政府自行管理。1985年《中英联合声明》确定了香港保持财政权独立。无论财政是否拥有自主权,香港的财政政策一直扼守如下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原则

“量入为出”成为港英政府历任财长奉行的基本原则。1958年港英政府获得财政自主权后,更加强调预算平衡,重视储备,谨慎举债。20世纪60年代,港英政府财政司长郭伯伟奉行自由放任政策,提出5项财政预算原则,即:1)经常收入最少相当于总收入的88% ;2)经常性支出不得超过经常性收入的60%;3)经常账盈余最少相当于非经常支出的60% ;4)经常性支出不得超过总支出的70%;5)非经常收入最少相当于非经常支出的20%。这一原则成为其后历届政府财政政策的准绳。

2.坚持积极不干预原则

1980年香港前财政司夏鼎基提出积极不干预主义,主张“小政府,大市场”,强调维护私人产权,坚持市场主义、自由经济与自由贸易。“积极不干预”消除了政府投资行为对私人资本投入的积压效应,为香港自由经济与自由贸易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不干预主义的核心是不干预,但是,并不反对在特殊事情特殊情况下积极进行干预,香港特区政府在特殊时期的积极干预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量入为出”与“积极不干预”财政原则体现了“小政府、大市场”的施政理念。另外,稳健财政政策是维护港元联系汇率的基础,符合港情,是香港利益最大化的最优选择。

扩展阅读郭伯伟的自由放任政策与夏鼎基的积极不干预政策

郭伯伟(Sir John James Cowperthwait) ,1961年至1971年出任香港财政司。任内贯彻地推行“自由放任”政策,除了维持低税政策外,还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他的审慎理财自由市场等主张为香港财政定下基调,为香港经济起飞创造了良好环境。郭伯伟受到著名经济学家亚当·密斯的思想影响。在他上任财政司的时候,香港刚经历过港督葛量洪爵士的管治,经济基石由转口贸易转型成为以蓬勃的轻工业为主导,为其施政创造有利的背景。

郭伯伟退休后,财政司一职由夏鼎基(Sir Charles Philip Haddon-Cave)接任。任期从1971年到1981年。1979年9月,夏鼎基在题为《过渡中的香港经济》的演讲中提到干预主义和调节机制。1980年12月,夏鼎基在向香港工业总会发表演说中,清楚地阐述了什么是积极不干预政策,他特别强调“积极”二字。积极不干预政策的核心主张是——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政府试图规划私营机构的资源分配,以及阻挠市场力量的运行,政府的行动最终都会徒劳无功,而且更会损害经济增长,对于开放型经济体系就更加如此。

在郭夏两位财政司长的推动下,香港成为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试验田,并最终建成了高度自由的经济体系。

(五)实行挂钩美元的联系汇率制保持货币稳定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采取的是港元挂钩强势货币美元。 自1983年10月17日香港实行联系汇率制度以来,汇丰、渣打、中银三家发钞银行以1美元兑换7.8港元的比价向外汇基金缴纳美元换取等值的港元“负债证明书”后,才能发行港元现钞;港府承诺发钞银行可用同样的比价兑回美元。

香港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维护香港联系汇率制度。香港金管局负责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稳健的外汇基金管理、货币操作及其他适当的措施,维持汇率稳定。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联系汇率制度推出的时间恰在《中英联合声明》公布之前,这进一步证明冀望通过联系汇率制度保持香港稳定及维护港人信心。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经受住了1987年股灾、1990年波斯湾战争、1992年英镑危机、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3年非典、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的冲击,被证明是保持香港经济平稳发展最有效的汇率制度。

当然,联系汇率制度也存在弱点。联系汇率制度使香港丧失了独立货币政策,失去了通过利率手段调整经济的灵活性,港元利率被迫与美元利率同步升跌经常冲击着香港经济的正常发展,但利大于弊。

表4-3 香港汇率制度的演变

根据数据整理:香港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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