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水管理目标,就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综合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水资源系统管理。水管理的经济方法是相对行政方法而言的,它是依赖政府制定的各种经济政策,并运用有关的经济政策作为杠杆,组织调节和影响管理对象的活动,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节约、配置和保护等活动更加趋于合理化,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水资源产权界定及其在水管理中的作用
水资源产权(Property Right)或简称水权(Water Right),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或规则。具体地说,是指在开发、治理、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调节个人之间、地区和部门之间以及个人、集体与国家之间使用水资源行为的一套规范规则,也是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基础。
由于水的随机性、流动性及水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功能的多样性、使用的广泛性等特点,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水资源属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由集体使用。在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为了有效利用水资源,还须进一步明晰产权中的水的使用权等。
总之,根据水资源的特性和我国开发水资源的不同方式,进一步对水资源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并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条件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具体探讨有效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水资源所有制实现形式和管理体制,研究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权属管理理论和方法,对于加强水资源有效管理,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水权的分配
用水的需求大体上包括四种,即人的基本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态用水。作为一个流域,有上下游之间的分水问题;在一个区域(一个省、一个地区或一个县等)范围内,有地表水、地下水,有主水、客水,也有过境水,什么水给谁用、给多少,都涉及一个分水问题。除水量外的水能、水域、水质等,都有一个水权的分配问题。一般原则上确定各种水权的优先权要根据水权授予的先后次序。但水权的分配原则中的优先权问题应首要考虑:①要保障人的基本生活用水。每个人享有同等的基本生活用水权利,就是人人都能喝上水,而且一定是对人体健康有保障的洁净水。②确定优先权的因素,一是水源地优先原则,即在处理上下游关系的时候,水源地是优先的,主客水之间,主水是优先的;二是粮食安全优先原则,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粮食安全在任何时候都是最重要的;三是用水效益优先原则,单方水的经济效益越高的企业、部门,就应得到优先配置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四是投资能力优先原则,也就是说水资源的闲置与开发的关系;五是用水现状优先原则,要注意现实的水资源开发程度。③考虑优先权的动态。譬如粮食问题,粮食相对比较充裕时,与粮食紧张情况下对农业用水的分配应该是不一样的。另外,用水还要考虑生态和社会的稳定等因素,因此优先权是变化的。
3.水价及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
水价是提高用水效率、克服浪费的最有效措施。水价的确定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水资源费或叫水权费,实际上可以命名为资源水价;第二部分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即工程水价;第三部分是水污染处理费,即环境水价。资源水价交易的是使用水的权利,工程水价的交易是一定量和质的水体,环境水价交易的是环境容量,三者构成完整意义上的水价。但水价的这三个组成部分将来并非都列入商品水价,有的可以用税或费的办法,也可用附加的办法解决。水价的确定应该是“动态渐进,相对稳定”的。此外,确定水价时还要考虑需求,考虑社会承受能力。
制定水价应该区分各种不同情况。譬如从需水的角度来讲,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用水怎么定价,居民、宾馆、洗车业、洗浴业等社会用水如何定价,大田作物、蔬菜、经济作物用水如何定价,重工业、轻工业和其他工业用水的定价;从供水水源的角度来讲,地表水(包括水库水、湖泊水和河道径流)、地下水,主水、客水,如何确定不同的水价;从水资源总量的角度来考虑,当地的降水量、流域的降水量、水库的存蓄水量和地下水的水位等,都是定价时考虑的因素。总而言之,水价受到需水、供水、水资源总量三个因素的影响,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变动。不同的用水户,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时间,使用不同水源的不同量的水,其水价是不同的。(www.daowen.com)
水价的确定要有利于满足各类用水的要求和节约用水,有利于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改善生态系统和防治水污染。总之,要有利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经济发展,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实质是促使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具体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理的价格机制。有了合理的价格机制才能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成为权衡成本与收益以及协调各个经济主体利益的基本尺度。但在过去,水资源一直被视为公有资源而被广泛应用,其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以致使人们形成一种误解,认为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资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把市场经济的理念引入水资源经济管理中,真正以资源产品形式进入经济活动,通过灵敏的水价变动,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使水资源价格与价值相匹配,水价真正起到经济杠杆作用。
(2)公平竞争机制。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机制,是价值规律运动和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使各经济实体在对利润的追逐中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水资源是一种有限的、可以重复利用和具有时空分布不均衡特性的特殊资源,它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强度是有限的。因而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及生产力布局应本着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大力发展节水型经济。在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发挥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进行公平竞争,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3)供求平衡机制。由于水资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不易远距离输送等特点,所以应根据变动再生资源的特性,制定合理的水价,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市场经济合理配置水资源,以保持水资源的供求平衡及可持续利用。促使水资源向水价合理、耗水量小、经济效益高的方向“流动”,以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4)政府宏观控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水资源配置,应确立宏观控制下的市场主导模式。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微观经济活动由市场直接调节。由于将水资源经济管理引进了市场机制,水资源的利用恢复了其水的价值属性,使之有偿使用,并在竞争和供求关系中,得到优化配置。二是宏观总量分配由国家计划控制。水资源的公益性、垄断性决定了在水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4.水市场
水市场与商品市场有所区别。我国水市场的建立应考虑以下原则:①要认识到水是商品,是有价的;②水权是有价的,是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服务的;③水权是可以转让、可以交易的;④通过核算和协商,最后由政府来定价。但水市场又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而是一个“准市场”。水市场之所以是“准市场”,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二是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直接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如供水、水电等,才能进入市场;三是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四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户之间差别很大,难以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正因为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它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水市场的建立就要涉及水权的转让、交易问题。水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是可以转让或出售他人(或团体)的。水权的转让和出售,可使水的利用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转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提高了水的利用效率,这对社会的进步显然是有利的。但水权作为一种财产,必须与普通财产区别对待。这就是说水权有一些强制性的东西,例如水权的转让必须提出申请并需要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这个原则,水权未经批准一般不允许从一种用途转到另一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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