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问题影响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引起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提出,一项多目标工程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要在环境约束条件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现在美国大中型水利工程在修建前,在不同范围内都要进行广泛论证,集思广益。从水资源全局的经济效益出发,选择最佳规划设计方案,经联邦或州议会批准后,方能正式兴建,否则会受到社会和当地群众的反对而无法建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如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在一小支流上修建一座小水库,因影响当地一种鱼类生存,被控告到联邦法院而被停建。
2.水质污染
水质污染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排污许可制度、收排污费和污染治理是当今世界水质管理的主流。
英国通过立法规定,不但新的排污者必须经河流委员会批准,并按规定的水量和水质排放污水,老的排污者也需要事先得到许可。
荷兰通过立法规定,根据水体使用目的(饮用水、生态保护等),确定水体的功能,对汞、镉等污染物质不准排放,对其他污染物质实行总量控制,同时限定企业改革工艺技术,减少排污。
法国规定从1968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公共排水机构征收排污费。排水渠系和公共污水处理厂的使用者,不管其使用方式如何,都要为相应的设施支付费用。危险的、不卫生的和生产有毒物的企业,自颁发批准证时或营业之日起交付排污费。饮用水和生活污水的水费构成为:饮用水处理占55%,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占31%,取水费1%,排污费6%,国家农村供水基金1%,增值税6%。
3.地下水利用(www.daowen.com)
地下水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人们在努力阻止耗尽地下水。
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超采地下水带来的恶果引起了举国震惊和重视,得出“滥用地下水后患无穷,是战后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一大沉痛教训”的结论。为防止因超采地下水所引起的公害,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立法、科技、经济等手段,对开采的井位、井深、口径、抽水量等进行严格控制,采取计划用水和人工回灌地下水等措施,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以掌握地下水资源的储量变化规律,坚持禁止超采地下水。根据立法,规定各地区每年抽取的地下水最大取量,推进地下水的合理利用,必要时可以迫使用水户搬迁。
法国政府规定工业部门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只供饮用。
4.防治水土流失是水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日本早年的水蚀、风蚀和重力侵蚀性水土流失都很严重,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因此日本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水土保持工作十分重视,有以下一些做法和经验:
(1)制定一系列水土保持法律,防治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严格约束人们的不合理行为,并赋予专管机构明确的职责。
(2)国家给以有力的经济支持。日本直接用于农、林、牧、水利等的水土保持投资,是作为增强农业发展的主要基础设施考虑的,被列为公共事业。投资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町村和农户投资四个方面。投资方式上也不一致,对公共事业工程设施建设等非生产性措施,如沟道防护工程的拦沙坝、谷坊和灌排设施、重点保护区围拦等,政府实行无偿补助;对于治理中生产性措施,如果园开发、种植牧草等,国家和地方投资80%,其余20%由受益农户自筹资金或长期贷款。
(3)各项基本建设都严格地实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于采石场地,事先要按有关水土保持法律,经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可采掘,采后要整治裸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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