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即设立了水利部,重点负责防洪、除涝和灌溉等工作,而水力发电、农田水利、内河航运及城市供水分别由燃料工业部、农业部、交通部和建设部负责管理。后几经变革,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划归水利部。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几度分合,由水利电力部分设水利部和能源部。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国家对水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的确定,水利部为国务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是省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任组长并由有关11个部委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大江大河流域规划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有关重大问题。1994年国务院再次明确水利部是国务院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同时撤消了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进一步确定水利部是主管水行政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水利部。
(二)水管理体制框架
我国目前的水管理体制大体分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省(区、市)三个层次。另在省(区、市)政府管辖下设地(市)、县级水行政管理部门。
1.水利部
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水利部全面负责水资源规划、管理等有关业务,并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对全国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防洪、灌溉、供水、农村水利等水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地矿部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与建设部的城市和沿海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大部分划归水利部。但水土保持生物职能则划归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仍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措施)。我国现行的水管理组织体系及防汛抗旱协同部门、水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框架见图6-1和图6-2。
2.水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全国七大江河(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珠江)及太湖流域成立了流域委员会或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利行政主管职责。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水利厅(局)行使省的水行政职能,其职责与水利部在中央一级的职责类似。省(区、市)水利厅(局)行政上对省(区、市)政府负责,接受水利部的业务指导。省(区、市)水利厅(局)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主要由当地政府根据地方的需要决定,大体上和国家水利部门相似。
(三)水管理机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都对水管理机构及职责作了具体规定。(www.daowen.com)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区、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办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等。
图6-1 中国现行水管理组织体系及防汛抗旱协同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水利部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在水利行业管理方面,水利部负责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等。
图6-2 中国现行水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框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作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的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由有关单位分别承担组织实施。各流域机构设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流域内各省还成立水土保持协调机构,如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等,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我国防治水污染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防治相结合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域多是承受污水排放的场所,各级水利部门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协同部门。水利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承担的管理职责是: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督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我国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国务院成立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成员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国家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指令,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并实施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计划;制定江河、城市和重要设施的防御洪水方案及特大干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汛期运行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等。
流域机构的水管理职责,主要包括如下职能:组织监督有关水事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流域的水开发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水资源的监测、调查评价,拟定中长期供水和水资源分配计划并监督其实施,进行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保护监测;拟定本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根据国家的授权管理重要河流的部分河段;协调防汛抗旱中的日常工作及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建设与安全保障;协调解决省际水事纠纷;组织流域内水土保持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测和治理,指导地方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监督本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或跨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乡水资源管理、水能开发和农村电气化等。
地方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贯彻执行水利工作的法规与方针政策;编制并实施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统一管理、监测、评价和保护;主管本地区河道、水库、湖泊水事工作;负责本地区水工程管理、水利基本建设和质量监督;主管本地区防汛抗旱、农村水利、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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