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中国建立前的历史时期
新中国建立前的历史时期,特大干旱灾害造成的民不聊生和社会动荡不胜枚举,1637~1642年的明代崇祯年间的大旱,受旱范围涉及黄、淮、海及长江流域,川竭、井枯、河涸现象遍及各地,禾苗尽枯、庄稼绝收,累岁奇荒,晋、冀、鲁、豫不少州县有人相食记载。由于连年旱灾造成粮食严重歉收和失收,灾区米价昂贵,崇祯十二年(1639年)每石(注:音dàn,约120市斤为一石)米值银一两;崇祯十三年以后,米价陡涨到每石米值银三、四、五两不等,加上沉重的赋役,农民揭竿而起,起义不断,最后结束了明朝的统治。
现在,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防旱减灾能力的提高,特大干旱所造成的历史灾害不会重演,但对历史大旱重现可能对未来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潜在影响和危害,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2.新中国建立以后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大旱事件对我国粮食生产带来的影响也十分严重。干旱灾害的直接后果是粮食大幅度减产,给国计民生带来严重的影响。严重的干旱波及范围广,影响一省、数省,甚至使全国粮食产量明显滑坡。1949年以来我国有代表性的1961、1963、1966、1972、1978、1988、1989、1997、2000年等大旱年所造成的全国、大区和省(区、市)粮食的减产情况参见表2-3。1949~1997年期间各省(区、市)因旱粮食减产率最大值及相应发生年份参见表2-4。
表2-3 历史特大干旱典型年全国、经济带、各省(区、市)粮食减产率(%)分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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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比分析,1961年大旱年全国粮食减产率为13.1%,该年东部经济带和西部经济带的北部,粮食减产率分别达到22.3%和17.6%,而该年地处严重旱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北省和山西省,其粮食减产率分别达到63.1%、46.9%和29.9%。其他大旱年造成的粮食减产率在全国、大区和省(区、市)的分布情况基本相似。
我国幅员辽阔,旱区分布虽然较广,但总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在一次大旱的受旱区内,因旱造成的粮食减产率,主旱区和波及区往往相差很大。这就形成了全国粮食减产率显著小于重旱的大区粮食减产率,大区粮食减产率又显著小于重旱的省(区、市)粮食减产率的情况。从全国来说,大旱年粮食减产率达到5%以上,给国家粮食供应带来困难。一个大区在大旱年粮食减产率达到10%以上和一个省(区、市)达到15%以上,如没有足够的地方储备粮的补充和国家粮食的有效调拨,将给大区和省(区、市)的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的影响。
全国、各个大区和各省(区、市)旱年、连旱年发生的概率及其对粮食减产影响的定量数据,是国家粮食储备合理分级安置的依据和基础。
表2-4 1949~1997年各省(区、市)因旱粮食减产率最大值及相应发生年份
3.旱灾对21世纪我国粮食生产的可能影响
综合有关我国21世纪人口预测成果,2030年以前是我国人口持续增长阶段,2030年以后我国人口将有所回落或呈低增长阶段。经分析,如以全国人口达16亿、人均占有粮食仍按400kg计,全国粮食产量应达6.4亿t水平。此时遭遇50年一遇大旱年,粮食减产13%(大致相当1961年型旱灾年),全国粮食不足量将达0.83亿t。这一全国粮食不足量相当于1993年国家粮食储备量的2倍,相当于1994年全球粮食出口总量的1/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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