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是衡量被保护区防洪能力或承受洪水风险的重要指标,拟定江河、城市防洪标准,要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河湖的自然条件。它涉及防洪经济效益,关系着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经济部门的利益和要求,同时要考虑工程上下游生态环境可能引起的变化等因素。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各大江河(甚至河段)和各城市的防洪标准是很不一致的,有的江河重要河段在运用蓄滞洪区的条件下达到40~60年一遇防洪标准,有的只有10~20年一遇防洪标准。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城市的防洪标准定为100年一遇或更高一些,我国除北京、上海、沈阳、长春、哈尔滨和广州的防洪标准已达到或超过100年一遇外,80%城市的防洪标准不到50年一遇,65%城市的防洪标准不足20年一遇。
一般而论,防洪效益随投入的增加而增加,但不一定是呈线性递增的,这就有一个经济上最合理的选择问题。在受堤防保护的大范围内,可考虑将大、中城市,重要工矿企业和一般农业区的防洪标准加以区别。城市、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可高一些,或采取局部防护措施,增强防洪能力。农业区应以农业的经济效益来考虑,标准不可能很高,遇到特大洪水,只能放弃一部分农田,同时采用其他措施保护该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江河和洪水具有自己的特点,不可能制定很高的防洪标准。从中国洪水年际变化大、洪水极值接近世界记录和近500年来历史大洪水资料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防御设计防洪标准和防御超标准洪水非常措施相结合的办法作为研究和制定我国防洪标准的思路是合适的。(www.daowen.com)
2.建立有效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
防洪减灾保障体系的基本任务是:大江大河有效控制较大洪水或大洪水,使受洪水威胁地区免受洪水灾害,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对大洪水或特大洪水要有可行的政策,在保证城乡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和重要工业、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让出一部分农业用地,拦蓄超额洪水,并将洪水控制在预期安排的范围内,防止在较大范围内失控,造成毁灭性灾害,尽可能使国家经济发展全局不致受到大的冲击,保持社会稳定。中小江河可根据其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拟定不同的防洪标准,建立适当的防洪保障体系,重点是保护人口、财产集中的城镇和居民点,免致造成重大损失。
建立灾后保障体系,使灾后的救济、恢复、重建工作迅速而有序地进行,保障灾区社会稳定,经济运行能迅速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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