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体来说,应用于实践的有下列四种方法:
(一)法国在1928年以前是没有规定钞票流通量与黄金(及白银)准备额之间的关系的。它采用的管理方法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不论准备金数额是多少,钞票流通量不得超过这一限额。这一最高限额一般超过钞票流通量在正常情况下的预期数额,并不时予以上调。然而,按照1928年货币改革的部分内容要求,这一方法被废弃,取而代之的是下文第(三)点讲到的通用百分准备金率法。
固定最高限额法有一个极大的优势:通过立法保障在不发生任何严重的通货膨胀的同时,使中央银行尽可能多地享有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有需要时提供全部准备金以供使用(不过,法国银行几乎从未利用过这种权力)。如果钞票发行量要由法律来作出规定,这也许是最好的制度。
(二)1844年的《英国银行法》规定了一种管理方法,这种方法在引入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所谓的“定额信用发行法”。该方法规定钞票发行量不得超过黄金储备的法定限额(当然可以不时加以修改)。其目的在于用黄金来填补钞票发行的变动边际,这样就总有黄金来兑换所有正常情况下可能要求兑现的钞票;它还保证了,一旦钞票发行量超过了正常的最低限额,除非有黄金边际来填补,否则就不可能进一步扩充发行量。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到黄金和钞票同时作为流通手段使用的时期,以及近来熟练地滥用职权的时期,这是由于英格兰银行允许额外的黄金和额外的钞票同时进入流通过程,导致国内货币不合理增加。
在近代,如果信用发行额定得够高,足以让中央银行不受约束地控制其大部分黄金储备,“定额信用发行法”就可能会实行得相当好。在这种情况下,当中的规定只是作为遏制中央银行极端扩张的措施而已。否则,这种方法会以某种方式冻结过多的黄金。而这种方式在金币不再流通的国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这种制度目前在英国(1928年,英国重新确定了信用发行额,但数额极低,以致不合理地束缚了英格兰银行的自由裁量权)、挪威和日本得到了应用。瑞典的制度与此类似,但黄金储备不得低于最低限额,而超过信用发行额的钞票准备金率只需50%而非100%。所有这些国家都有紧急应变权,可在非常情况下增加信用发行额。
(三)目前最盛行的制度是“百分准备金率制”,其规定黄金储备不得低于钞票发行量的固定百分比,这一比例通常在30%到40%之间。百分准备金率制有时适用于中央银行存款额以及银行钞票发行额,虽然两者的百分比并不总是相同。如果这个方法合理的话,在近代的情况下就会更合理。下表总结了目前的情况。
〔1〕其中有的能以外汇形式保持。
〔2〕西班牙的体系很复杂,当钞票发行额超过一定数字时,规定的百分比就会上升到47。
〔1〕联邦储备钞票。由于历史遗留现象,美国体系存在其他的复杂情况,这是众所周知的,这里不再赘述。
在上述表格中,有一两个国家的部分法定准备金可以包括银。
在我看来,“百分准备金率制”不管在逻辑上还是在常识上,都没有坚实的基础。尽管它被引入相当近代化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以及欧洲恢复金本位制的大多数货币改革中,但我从未在出版物上看到任何人对其规章条例进行过合理辩护。它似乎综合了钞票管理制度可能存在的所有缺点。因为它在冻结黄金方面是非常过分的,甚至连钞票发行的最低不可兑现额都难以幸免,但“定额信用发行”制是免除了这一数额的。除非中央银行采取非法律要求的额外谨慎态度,否则这种方法会导致新流入的黄金使信用状况过度放松[21]。然而,如果中央银行这种谨慎的态度是可以信赖的,那么法律本身便没必要了,而且可能会造成阻碍。最后,在黄金储备下降的紧急和困难时刻,它要求按照黄金的损失程度按比例大幅削减货币发行量,这是极其危险的。的确,一个实行百分准备金率制度的国家,无法幸免于严重的币制紊乱问题,除非它能像战后的美国那样,将准备金通常维持在超过法定最低限额的水平,这样一来,中央银行在实践中就不需要认真考虑法定准备金的问题。但这自然会导致更加过分地冻结黄金。事实上,这是一项非常危险的法律,除非一个国家(如法国和美国)拥有足够的准备金,使该法律完全不具有影响中央银行政策的效力。因此,在恢复金本位制时,大多数货币法还在大熔炉里炮制,这种制度却成了一种时髦流行、受人推崇的制度,这真是大大的不幸。(www.daowen.com)
(四)根据上卷第1章的定义,第四种方法相当于汇兑管理法,但一般来说不是指汇兑本位法,而是第三种方法的变体。根据这种方法,钞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或部分百分比准备金,可以以存在外国银行的票据或现金的形式持有,而不以实际的黄金形式持有。在国际联盟财政委员会的协助下,恢复金本位的国家通常会采用这种方法,这是依照1922年热那亚会议的建议实行的,而且许多国家就是在这些建议的影响下采取这种方法的。
就法律所适用的范围而言,有权将外汇结存和国外汇票用作其全部准备金的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智利、捷克斯洛伐克、但泽、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秘鲁和俄国;比利时、哥伦比亚、丹麦、德国、波兰、西班牙和乌拉圭等一些其他国家。
这种方法在节省黄金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要受到上卷第21章所讨论的各种因素的限制。但是,作为管理钞票发行量或银行货币量的一种手段,它在其他方面也受到与“百分准备金率制”相同的反对意见。而且,是否节省黄金是任人选择的,而且出于潮流和声望的考虑,上述名单中的一些国家可能不会行使其选择权而是保持实际的黄金量,因为目前唯一采用这种方法的大国只有意大利。例如,1929年底,奥地利国家银行以黄金形式持有的法定准备金约为五分之二,意大利银行以黄金形式持有的法定准备金有一半以上,捷克斯洛伐克国家银行以黄金形式持有的法定准备金约五分之二,波兰银行以黄金形式持有的法定准备金为四分之三,匈牙利国家银行持有的准备金几乎全部都是黄金。
目前,两个最重要的国家——法国和日本——的大部分逾额准备金都是外汇结存和国外汇票。就日本而言,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战前。但就法国而言,这可能只是个意外,这是向金本位制过渡的遗留方法,我们不能依赖于这种延续。的确,在不久的将来,黄金供应的充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国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将其外汇结余形式的准备金转化为实际黄金形式的准备金。
这些不同方法的结果是:在减少国内钞票流通量(在采用“百分准备金率制”的情况下则大幅减少)的条件下,释放一部分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但是,由于在近代条件下,钞票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和小额现金,它们的数量取决于工资水平和就业量。由于迅速实现工资水平明显下降是不可能的,而且只可能因为失业才会发生,因此,除非减少就业量,否则不可能迅速减少钞票发行量。此外,将正常的钞票发行量减少10%是一种非常粗暴的手段,但即便如此,按照“百分准备金率制”,释放的黄金数量也只相当于该行钞票发行量的3%。
因此,实际上,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的最低准备金,它在实际操作中是被冻结的,毫无用武之地,审慎的中央银行是不会将其计算在内的;另一部分则是逾额准备金,这是唯一可以用来应付紧急情况的准备金。
现在,黄金长期短缺导致信用紧缩和物价下降等风险,但并不取决于中央银行持有的黄金总量(这一总量极其庞大),而是取决于它们的逾额准备金(其数量小得令人不安)。全世界的货币黄金中因被归为中央银行的法定最低准备金而不生利的有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1〕不包括金券。
〔2〕按30比塞塔折合成1英镑来计算。
〔3〕从这一天起,荷兰的法定准备金翻了一番,从而恢复了战前的比例。
当然,这份表格的信息并不完整,但它涵盖了持有全世界约四分之三黄金储备的国家。上表说明,全世界近三分之二的货币黄金都被冻结起来不再使用,既无法满足中央银行的实际需求,也无法缓解它们的担忧。法国新货币法所产生的影响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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