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讨论过中央银行控制会员银行准备资金量的各种方法。我们集中探讨了中央银行是如何管理“垫付款”和“投资量”的,同时提出,如果这两方面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那么由中央银行持有的“黄金”“垫付款”和“投资”总量,减去公众持有的钞票总额而得到的会员银行的准备资金总额,也可以得到控制。在这一章中,我们必须处理一个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许不应该存在的问题——中央银行本身需要遵守,并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能的规章条例。
人们可能会认为,在任何设计精密的会员银行货币体系中,擅自行动、不顾公共利益的会员银行会受到中央银行的纪律处分,并且认为该体系中自由裁量权的要素主要由中央银行支配。由于中央银行所面临的问题错综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又表现出不同的性质,人们也不会期望有关中央银行明智行为的准则能够简单地通过议会法案制定出来。但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原因从来都不可靠,现在已经过时了),我们发现在大多数近代货币体系中,情况恰恰相反。会员银行的管理通常是不明确的,而中央银行的管理则是非常严密的——尤其是在某一点上特别严密,即它负债方面的某一项(钞票的发行)和资产方面的某一项(黄金)之间的关系。
这些规章(我们一会儿将详细讨论它们的性质)源于两种因素。第一个是历史因素。在早期的表征货币中,其主要形式不是银行存款而是银行钞票。在一百年前的英国,二十五年前的德国,甚至可能在现今的某些国家,任何想要控制表征货币量的人,都会适当地把注意力集中在银行钞票的管理上,而且在大多数国家,晚至1914年,银行钞票一般都还和金币一起作为流通手段使用。所以,除了银行钞票以外,流通货币的总量并不取决于银行钞票的数量,而是取决于银行钞票的数量加上流通中的黄金数量;这就要求流通中黄金数量的变动应与流通中钞票数量的相对变动相抵消,以此作为流通中货币总量保持稳定的一个条件。因此,为了保证这一结果,有的国家便设计了管理方法。
第二个是政治因素。人们认为,限制中央银行自由裁量权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中央银行有可能屈从于政府的鲁莽要求,从而对财政部垫款,而这必然会导致钞票发行出现通货膨胀。毫无疑问,在某些国家和某些情况下,这种顾虑是合情合理的。但不幸的是,议会法案在削减政府权力方面是非常无效的;在几乎所有已知的紧急事例中,如果有关钞票的法规与政府的愿望背道而驰的话,让步的必然是前者。(www.daowen.com)
就历史因素所适用的范围而言,能够说明这些因素的条件几乎完全消失了——尤其是在英国。通过控制银行钞票量来控制银行货币量是一种非常笨拙、耗时、间接而低效的方法。因为,虽然银行钞票量在任何时候都或多或少地与银行货币量有着某种确定的关系,但随着货币习惯和习俗发生改变,这种关系在长时间内就量的方面而言,也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在短时间内存在着一个严重的时间滞后现象,一般来说,银行货币量先发生改变,所以对钞票数量的控制会太过延迟(银行货币量可能在几个月前就已发生变动,而酿成恶果之后才采取控制)。
不只是试图控制中央银行钞票量而非中央银行存款量(或中央银行钞票加上存款量)[20]的原则已经过时,就连一般使用的管理方法,也因为战争结束后普遍停止使用实际黄金作为流通手段而失去了曾经拥有的所有意义。因为这些规章条例通常规定,中央银行应始终持有最低数量的黄金,其数量由流通中的钞票数量决定。既然中央黄金储备不再像过去那样,被部分用来应付黄金流入国内流通的需求(这部分的减少,按理来说一般通过减少钞票流通量来加以抵消),那么这些规章条例的效用仅仅是把一大部分,有时甚至是把绝大部分的黄金储备冻结起来,使之永无用武之地,这就导致中央银行使实际可用的应付意外事件的有效准备金减少到极低的水平,以致严重妨碍中央银行合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为了说明这一切,我们现在对各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一个简短的总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