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管理整个货币体系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确保对会员银行创造的银行货币总量拥有不可挑战的控制权。我们在第2章和第25章中看到,这一总量严格由会员银行的准备资金数额决定,或是在某种规定的范围内由会员银行的准备资金数额决定。因此,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央银行该如何控制会员银行的准备金数额。
为了方便论述,我们假设中央银行同时也是钞票发行当局。(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为了下文的讨论,则必须假定中央银行和钞票发行当局的资产负债表是合并在一起的。)在这种假设下,公众手中流通的货币,加上会员银行的准备资金,就等于中央银行的总资产减去本身的资本和准备金,再减去政府的存款以及会员银行以外的任何其他存款。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中央银行能够控制其资产总额,它就能够控制现金和流通中的银行货币的数量。会员银行只能通过影响中央银行来增加其资产总额,从而增加自身的准备资金(除非流通中的现金量在减少);如果中央银行能够控制其资产总额,它便能间接地控制现金和银行货币的总量。所以,中央银行以符合客观标准的方式管理表征货币的力量,主要取决于它通过一项专门制定的政策,来决定自身资产总额的能力。因此,我们首先要研究的就是决定这些资产额的因素。
这些资产是什么呢?将中央银行的可变资产(即除去银行房产的资产)分为三类是比较简便的划分法,即:(1)黄金,(2)投资,(3)垫付款。我所说的“黄金”是指中央银行不能自行创造,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以此与法定货币相互兑换的任何东西。我所说的“投资”是指除黄金以外,中央银行主动购买的任何资产,因此,它可能包括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票据。我所说的“垫付款”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提供的,由中央银行按照法律或惯例有义务购买的、除黄金以外的任何资产。我所说的“银行利率”是指中央银行提供此类垫付款时所必须或习惯采用的条件[2]。(www.daowen.com)
中央银行的投资由于是自己主动购买和出售的,所以投资量完全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旨在改变投资量的做法,现在通常被称为“公开市场政策”。一般认为,通过银行利率的变动,即通过提高或降低提供垫付款的条件,其垫付款的数额至少应部分地(我们稍后再讨论这部分的量值)在其控制之内。在“可兑换”的国际体系中,黄金量进一步脱离中央银行的控制。因为,黄金量直接取决于国民对国外银行体系的债权,是超过还是低于国外人民对本国银行体系的债权。然而,一般认为,同样通过银行利率的方法——间接来说至少部分是可控的,因为银行利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会影响国际债权的平衡。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理论上,中央银行还可以采取许多其他的做法。然而在实践中,以英格兰银行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代表的现代中央银行,除了采用心理压力的方法(这一方法在英格兰银行是暗地里实行的,而在联邦储备银行则是通过建议、劝告或威胁的方式公开实行的)外,就只能采取“公开市场政策”和银行利率这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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