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由银行保持的准备金率从不受法律规定限制。在英国股份制银行的早期,银行出于谨慎和方便的考虑,必须按照规定自行保持一定数量的准备金。由于所保持的数量仅在与正常情况关系不大的半年资产负债表上公布过,因此,它们没理由再保留更多的数额。然而,在1891年2月,时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申爵士在利兹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他利用了前一年爆发的“巴林危机”(The Baring Crisis)及其附带情况相继带来的不安,辩称银行习惯保持的准备金数量不足以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这引发了舆论哗然,以至于银行觉得它们必须做点什么。此外,戈申爵士还暗示,他已经准备好了一项货币改革计划并打算将其提交议会。正如《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当时所言,“由于银行家们的敌对情绪和格莱斯顿党的阻挠态度”,该计划没有取得任何成果,但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准备金,并开始公布月报表。由于这些月报表主要是面向公众,而且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因此,采用“粉饰门面”做假账的做法不幸延续至今。随着时间的推移,日常业务中现金使用的减少以及银行间不断的合并[47](大规模的合并可以说是在1896年巴克莱银行成立后开始的)使银行为应对意外事件而真正需要的准备金数量减少,但惯例准备金数额略有增加,这是因为银行为了做广告和创声望力图保持当初只有实力较强的银行才保持的那种比率。到了1926年,这种情况使利夫博士以威斯敏斯特银行董事长的身份写文章时把这个比例描述成“完全任意的”[48]。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美国的情况却截然不同。准备金率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同类型的银行,其比率也略有不同。此外,定期存款的准备金率比短期存款的低得多。而且,由于库存现金根本不被计入法定准备金的一部分,于是,在美国,银行根据应对意外事件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准备金数量的一切主张都已经被放弃。
我们肯定会问:那么,法律或惯例为什么要强制银行保持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备金呢?毫无疑问,就像我们的通货和信贷中的许多其他手段一样,部分原因是:这种做法仅仅是对过去事态的一种延续,是我们在处理表征货币体系时将其当成了商品货币体系的结果。但这背后还有一个合理的实际原因,要求银行保持的准备金超过其库存现金和用于清算目的而严格要求的准备金数额,这是使银行担负中央银行保持通货所产生的费用的一种手段。
在可想象的货币体系下,这可能是不必要的。但在有国际标准的地方,中央银行必须以金属或其他准备金的形式,采取不计息或少计息的方式保持一定数量的闲置资金。如果通过中央银行采取承认某种票据或某些类型的证券为“合格”的做法,就会存在完全流动的有息投资,那么从理论上讲,这些会员银行能够非常精细地削减它们的准备金,实际上是将准备金限制到满足库存现金和日常清算所需的数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各会员银行被迫分担维持整个体系最终准备量所需的部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不然的话,“合格”票据和“合格”抵押品的便利做法也就行不通了。这是由于它们被迫在中央银行保持一定比例的无息存款或无息票据。
诚然,现代银行体系的大部分中央银行黄金储备的供应源仍是公众手中实际发行并流通的纸币,但我认为,这种无声的演变趋势是朝着这样的方向发展的:政府将发行纸币视为一种合法的收入来源[49],并要求各会员银行提供保持中央银行准备金所需的配额。
1920年瑞士联合银行在巴塞尔的办公室
瑞士银行在私人业务方面享誉全球,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球最佳私人银行。因为瑞士银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世界上的许多富人都愿意把钱存在瑞士银行。1998年,瑞士联合银行及瑞士银行集团合并成瑞银集团。
只要会员银行所预期保持的现金准备金率完全由其满足自身的安全和便利来决定,英国由银行自行决定合适的数字的传统做法(特别是在到达某个阶段的时候,就像现在的英国,蘑菇式迅速发展的银行业已经荡然无存)便行之成理了。但是,一旦进一步的考虑被认为是相关的,比如上述的考虑——当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而不是单个银行的利益的时候——这绝对不是最好的做法。战后中央银行管理技术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取的,我们将在后文第七篇中更详细地加以解释)使我们处于两种准备金率标准之间的过渡阶段。中央银行实施控制的现代方法——特别是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要求中央银行能够掌握一笔符合整个银行体系规模的资金;同时,会员银行应以它们在中央银行持有的无息存款的形式,担负保障使其稳定盈利的系统经济且高效运行所需的大部分资金,这才是正确和合理的。保证英格兰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适当的盈利应变能力,从而能将其意志施加于市场所需的银行的正常存款水平高于会员银行安全、方便进行业务交易所需要的严格水平。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根据人们的观察结果和预期结果可以提出一个疑问:是否应该继续完全交由会员银行自行决定准备金?
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50年前的情况,可能会发现或许除了资产负债表日期以外,会员银行当时的准备金并不比它们满足自身安全和便利所需的准备金高。在资产负债表日期之间,确实没有足够的理由封存不必要的资金。在此期间,合并的增多、公众现金使用的减少,以及银行机器设备的速度和效率的整体进步,都促使严格需要的准备金比例变少。然而,由于银行的保守主义,以及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愿意成为将准备金比率降低到邻国水平以下的领头羊,各银行并没有对此加以充分利用。结果,我们陷入了一种相当人为的现状,即银行出于连自己都可能不十分清楚的原因,自愿保持比实际需要更多的准备金。然而,银行这种在不损害其安全和体面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获取利润的自然欲望使其采用了一种非常不受欢迎的伎俩,即上文所述的“粉饰门面”做假账。因此,它们的实际准备金率明显低于其表面的准备金率。事实上,由于它们会在一段时期内慢慢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或惺惺相惜的行为,所以,没有任何实质性的障碍会妨碍它们蚕食其习惯比率。
亚历山大·巴林
1815年,亚历山大·巴林(Alexander Baring)控制的巴林银行,掌握了英美跨大西洋的贸易和金融命脉,巴林家族建立起一个横跨欧洲和美洲的金融帝国。但在1890年,因大量贷款给阿根廷政府,而后阿根廷爆发革命,巴林银行亏损巨大,陷入危机,即凯恩斯说的“巴林危机”。
1927至1929年发生的一段有趣的插曲可以说明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米特兰银行在过去几年里一直保持着比竞争对手高得多的准备金率。它自己也不清楚这是否值得。因此,从1926年下半年开始,米特兰银行的准备金率从1926年的14.5%左右逐渐下降到1929年的11.5%左右。其存款总额在此期间至少达到3.7亿英镑,这相当于释放了1100多万英镑的现金,从而在不增加准备金总额的情况下,使整个银行体系的存款(及其预付款)实际增加了约1亿英镑。于是,整个营运方式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英格兰银行默许在不增加准备金量的情况下大幅增加银行货币量;要么英格兰银行折耗1100万英镑的资金,由米特兰银行获得、英格兰银行亏损这笔钱的利息。
正如所发生的那样,这种放松信贷的现状在特殊情况下极大地符合了公共利益。因为增加会员银行存款总额是为了对其增加的定期存款加以抵消,而如果对英格兰银行放任自流,它可能不会允许这种增加达到足够的程度。因此,米特兰银行实际上不仅是在按照任何人都不能批评的路线(因为它的准备金比率仍然高于其他银行的平均水平)为自己的利益行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整体形势。然而,在任何健全的现代体系中,会员银行这种资金的扩大不应依赖于个别会员银行的行动,尽管它仍然在中央银行的权力范围内,可以通过适当措施抵消其影响。因为,我们应该能够认为,中央银行至少会和会员银行一样精明,而在为一般利益行事方面更值得信赖。
因此,我的结论是:美国的法律监管会员银行准备金数量的制度要优于英国的制度,后者依赖的是一种定义不清、有些不稳定的惯例。
此外,“五大”银行可能全部或部分蚕食自身准备金率并不是规范现有体系以使英格兰银行获取至高无上控制权的唯一原因。如上文所述,目前会员银行的准备金不仅包括它们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还包括它们所谓的“现金”,它们可以自由改变其准备金总额在这两类准备金中所占的比例。通常情况下,“现金”由银行(或以前的国库)票据组成,但它也可能由保存在海外中央银行的存款中的黄金组成(据我所知,英国银行可能从未实际使用过黄金)。现在,这些选择中的每一个都可能给英格兰银行带来意外和不便,如下所示:
1. 只要英格兰银行按照目前的公式计算其准备金“比例”,如果会员银行将其“现金”存入英格兰银行,这一情况就会在很大范围内受到人为影响,反之亦然。事实上,现有的信用发行对银行自由准备金的影响是否充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员银行在上述方面的政策。
2. 如果会员银行持有的准备金中一部分是黄金,其影响可能是将英格兰银行的利润或自由黄金减少到安全点以下。事实上,《通货和银行钞票法例》(1928)明智地加入了一项条款来应对这种意外情况。根据该条款,英格兰银行有权强制购买在英国境内持有的任何黄金。但是,该条款并不妨碍会员银行将其持有的在国外或过境的黄金作为其准备金的一部分进行结算。最近发生了一些银行利用这种自由的案例。(www.daowen.com)
3. 没有什么能阻止一家英国会员银行持有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指定的”部分准备金。从安全甚至是方便的角度来看,这些存款实际上“和黄金一样坚挺”。但很明显,这种做法将极大地削弱英格兰银行支配英国银行货币量的能力,因为它将丧失必要的资金和利润。我不知道是否有会员银行已经运用过这种选择权,但这确实是有风险的,因为对于欧洲大陆的会员银行来说,将部分准备金存放在外国金融中心的做法非常普遍。有时这种做法甚至严重损害了中央银行的权威,据我所知,瑞士就是一个例子。目前在德国,主要会员银行在外国金融中心持有的大量流动资金能够严重威胁到德国国家银行的领导地位。
德华银行
德华银行由德国国家银行等几家大银行联合投资组成,于1889年在上海成立,属德国海外银行系统,为德国资本在华活动的中心机构,资本总额为白银五百万两。1914年“一战”爆发后,德华银行的钱钞已不能在市面流通。1917年,我国对德正式宣战,该行即停业清理。
此外,除了十家清算银行以外,还有很多银行,包括海外银行在伦敦的支行,没有公布月度或平均数据,从而为伦敦货币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使其可以不一定按比例承担英格兰银行的一部分资金。
最后,还有一些只有具备法定准备金比例才行得通的重要技术优势——法定准备金比例的全部意义将在以后几页中呈现——即短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所需准备金的区别,以及英格兰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不时改变法定准备金比例的权力。
为所有银行确定法定准备金比例的原则问题与这些规定应该是什么内容的问题,其性质是不一样的。然而,我建议以下几点:
(1)规定比例应包括英国所有以英镑支付的银行存款[50]。
(2)通知30天(或14天)以后支付的存款按定期存款计算。
(3)规定的比例应按每月的日平均数计算。
(4)现金准备金包括英格兰银行的纸币或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余额,但不少于以后者形式持有的总额的40%。
(5)现金准备金对存款的正常规定比例如下:短期存款:5%,定期存款:3%。
(6)英格兰银行有权在接到30天的通知后将规定的比例调整为:短期存款为10%至20%,定期存款为0%至6%。
这些规定将大大增强英格兰银行手中的控制权(实际上将几乎完全控制银行的货币总量)而不以任何方式妨碍股份制银行的合法经营。第32章第6节将更充分地阐明上述六项的重要性。
因此,对于在法律或习惯上把准备金对存款的百分比所做出的规定显得有些刻板的国家,我们不得不回到决定这些准备金数量的因素上,从而最终确定银行货币量M。由于会员银行的行为必然或多或少是被动的,那么,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呢?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准备金的数量会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会员银行自身主动行为的影响呢?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才需要修改以下声明:会员银行只决定以何种形式放贷,而不决定放贷总量。
我们在第七篇再来揭晓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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