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速度(或快速性)”一词最早出现在支票制度发展之前,当时货币主要由铸币和纸币组成。“速度”衡量的是一枚铸币(或一张纸币)转手的平均频率,从而说明了货币在商业交易中的“效能”。[8]这是一个清楚而明确的概念。但有必要说清楚,它只适用于实际用作货币的铸币和纸币,而不适用于囤积金。否则的话,囤积量的增加(或减少)就会导致货币流通速度的减慢(或加快),但其真正会导致的结果是有效货币在供应量或数量上的减少(或增加)。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流通速度”这一概念仅限用于有效货币或实际流通中的货币,而不包括根本不流通但被用作“价值存储手段”且没有流通速度的货币,以免阻碍流通中的货币的速度,从而使这一概念失去意义;当囤积量的变化会引起流通货币的供应量或数量的变化而不是流通速度的变化时,囤积量的变化就会被计入。例如,在估算印度货币流通速度时,按照惯例会尽可能除去囤积的卢比,即使在公开铸币时期,流通货币存量中通常也不包括该国贵族和平民用作价值存储手段而囤积的铸锭和饰品。比如因闹饥荒这些囤积金减少了,与其说流通速度增加了,不如说流通货币的数量增加了。
当我们把这个概念扩展到银行货币时,出现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即我们应该以存款总额还是活期存款来代表货币数量。在计算银行货币流通速度时,以单位时间内的支票交易总额与银行存款总额之比来计算,为此,通常把全部存款看作属于实际流通中的货币[9]。在英国,我们没有存款账户和往来账户的单独统计数据,这意味着为了计算流通速度就得把“囤积金”当作现金。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把真正的“价值存储手段”当作流通货币来使用,其结果是,这种存储手段数量的变化会造成流通速度变化的假象。我们在第23章中已经阐明,这种含糊的术语很可能妨碍我们做出正确的结论。(www.daowen.com)
为了避免这种困难,我建议采用两个术语,即速度(V)和效能(E)[10];其中效能表示银行票据交换结算总额对存款总额的比值。这样我们就可以自由地使用“流通速度”一词来清楚地表示真正用于现金目的的货币(即现金存款)的周转速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等式:E=Vw,其中w为活期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把E称为银行货币的效能或现金效能也不是不恰当。因为这一数值越大,既定数额的银行货币对应的现金周转量就越大,储蓄存款的增长将降低用于现金目的的银行货币的“效能”,相反,其下降就会提高用于现金目的的银行货币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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